锅炉房的燃气方案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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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应满足《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要求:
1、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1、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

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2、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3、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4、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气作为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5)送入锅炉房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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