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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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偷税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是什么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由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施行。其中《修正案七》第三条对刑法201条偷税罪做了重大修改。全文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由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施行。其中《修正案七》第三条对刑法201条偷税罪做了重大修改。全文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异表明偷税犯罪司法程序即将出现一个历史性转折点。纵观与原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相比较,出现的重大变化在于:

一、取消了传统的“偷税”一词,进而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自1979年刑法121条颁布至今,偷税一词已经沿袭了二十余年,此次修正案首次采用新的术语,即“逃避缴纳税款”,标志着偷税必将逐步淡出司法视野,从而以“逃避缴纳税款”之罪名而代替。初看似乎与刑法203条的“逃避追缴欠税罪”相接近,但绝不等同,二者不同之处在于203条侵犯客体仅限于纳税人已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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