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应急照明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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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于疏散方向上,无效。 )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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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应会
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 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 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 场所; 4 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 等; 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 其前室、合用前室; 6 对于l一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 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 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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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沪消发【2004】352号
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 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 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2.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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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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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m
袋型通道的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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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 应知应会
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10m
<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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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型通道的疏散
(A点到B点是A点的最近疏散距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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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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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A
B
特别提示: (A点到B点是A点的最近疏散距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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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第二节 火灾应急照明
火灾应急照明: 1.火灾备用照明; 2.火灾疏散照明。 (JDJ16-2008)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火灾备用照明;
2.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 火灾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火灾疏散通道照明。
3.特别提示:火灾应急照明和正常工况的应急照明是不同。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应理解为:转角的疏散方向侧, 最近的疏散指示灯,距内转角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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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下列规定: 1.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 2.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 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3.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 的保护罩。 (此条被广泛的诟病,上海明确不得执行本条,必须按 GB 50016-2006的第11.3.6条执行。)
第四课 电气设计 (强电)(下)
-照明一
目录:(重点低压) 一、照明的常用术语; 二、火灾应急照明; 三、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四、火灾疏散通道照明的布置; 五、火灾应急照明的控制; 六、作业;
第一节 照明的常用术语 1.正常照明: 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2.应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 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3.疏散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 认和使用的照明。 4.安全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 人员安全的照明。 5.备用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 照明。 6.照明功率密度(LPD):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 镇流器或变压器),(W/m2)。 7.消防应急照明 : 也称火灾应急照明,用于火灾时启用的照明。(消 防)应急照明包括(消防)疏散照明、(消防)备用照明。 8.安全疏散:特指消防安全疏散。当火灾发生时,为保证生命安全, 引导人们向不受火灾威胁的地方撤离。*** 9.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方向。*** 10.安全疏散距离 :是指疏散点至安全出口的路径长度。
3.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 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当营 业厅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
4.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 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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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1.公共出口、消防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 2.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或室内至房间门距离超过15m的会议室、多 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的房间门口 3.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 出入处。 下列部位应设疏散方向指示标志: 1.疏散走道拐弯处; 2.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3.地下室疏散楼梯间以及疏散方向向上的楼梯间; 4.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距离超过15m的通道; 5.避难层、避难间及其他安全场所; 有些场所宜设置具有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导流标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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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 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 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 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 于2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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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应会
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 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 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 场所; 4 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 等; 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 其前室、合用前室; 6 对于l一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 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 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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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沪消发【2004】352号
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 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 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2.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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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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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型通道的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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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 应知应会
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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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型通道的疏散
(A点到B点是A点的最近疏散距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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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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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A点到B点是A点的最近疏散距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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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火灾应急照明
火灾应急照明: 1.火灾备用照明; 2.火灾疏散照明。 (JDJ16-2008)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火灾备用照明;
2.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 火灾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火灾疏散通道照明。
3.特别提示:火灾应急照明和正常工况的应急照明是不同。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应理解为:转角的疏散方向侧, 最近的疏散指示灯,距内转角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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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下列规定: 1.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 2.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 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3.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 的保护罩。 (此条被广泛的诟病,上海明确不得执行本条,必须按 GB 50016-2006的第11.3.6条执行。)
第四课 电气设计 (强电)(下)
-照明一
目录:(重点低压) 一、照明的常用术语; 二、火灾应急照明; 三、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四、火灾疏散通道照明的布置; 五、火灾应急照明的控制; 六、作业;
第一节 照明的常用术语 1.正常照明: 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2.应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 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3.疏散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 认和使用的照明。 4.安全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 人员安全的照明。 5.备用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 照明。 6.照明功率密度(LPD):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 镇流器或变压器),(W/m2)。 7.消防应急照明 : 也称火灾应急照明,用于火灾时启用的照明。(消 防)应急照明包括(消防)疏散照明、(消防)备用照明。 8.安全疏散:特指消防安全疏散。当火灾发生时,为保证生命安全, 引导人们向不受火灾威胁的地方撤离。*** 9.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方向。*** 10.安全疏散距离 :是指疏散点至安全出口的路径长度。
3.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 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当营 业厅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
4.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 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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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1.公共出口、消防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 2.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或室内至房间门距离超过15m的会议室、多 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的房间门口 3.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 出入处。 下列部位应设疏散方向指示标志: 1.疏散走道拐弯处; 2.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3.地下室疏散楼梯间以及疏散方向向上的楼梯间; 4.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距离超过15m的通道; 5.避难层、避难间及其他安全场所; 有些场所宜设置具有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导流标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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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第三节 火灾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 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 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 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 于2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