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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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1框架-核心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宜采用梁板体系。
2 低于9度采用加强层时,加强层的大梁或桁架应与核心筒内的墙肢贯通;大梁或桁架与周边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性连接。
3 结构整体分析应计入加强层变形的影响。
4 9 度时不应采用加强层。
5 在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措施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对加强层的影响。
6.7.2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抗震墙应符合本章第6.4节的有关规定,且抗震墙的厚度、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符合本章第6.5节的规定;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不应改变墙体厚度。一、二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 1/4且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宜按本章图6.4.7的转角墙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仍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
6.7.3内筒的门洞不宜靠近转角。
6.7.4楼层梁不宜集中支承在内筒或核心筒的转角处,也不宜支承在洞口连梁上;内筒或核心筒支承楼层梁的位置宜设暗柱。
6.7.5一二级核心筒和内筒中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当梁截面宽度不小于400mm时,宜采用交叉暗柱配筋,全部剪力应由暗柱的配筋承担,并按框架梁构造要求设置普通箍筋;当梁截面宽度小于400mm且不小于200mm时,除普通箍筋外,宜另加设交叉的构造钢筋。
6.7.6筒体结构转换层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