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影响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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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报告
一、资产证券化的产生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国民抵押协会为了摆脱储蓄存款大量提取所造成的流动性困境,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亦即住宅抵押贷款的证券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各国对金融管制的放松以及《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迅速增长,其内涵、品种和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资产证券化不仅仅作为商业银行解决流动性不足的手段,并成为在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有效联结、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有力工具,进而在更重要意义上逐渐成为一种内容丰富的金融理财观念和方式,已经成为继股票、债券之外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产品。
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以来,资产证券化还被作为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有效工具,被亚洲国家广泛采用。
二、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和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并且预计今后仍将保持稳定的金融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转让、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最终实现融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尽管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多样,但其核心理念是一致的,具备以下特点:
1.各类资产支持证券都由具备有保障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支持,其中对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可能性和数量的估计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
2.必须实现目标资产的风险隔离和真实销售,只有实现了风险隔离和真实销售才能保证该资产不受证券发起人破产影响而确保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能够用于支付证券持有人的所得收益。
3.标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的分散度,整体上信用评级较高,融资成本或资产处置成本较低。
4.将具体的、分散的资产进行标准化的技术处理,便于分割和流通,但组成复杂。
5.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方式,通常为表外融资,实施方法较为复杂。
从几十年来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来看,适宜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本息偿还能够分摊到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原所有者持有该资产期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资产的抵押物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其对债务人的效用很高;资产具有标准化和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三、资产证券化的种类
目前在发达国家,可用作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帐款、房地产贷款、贸易应收账款、租赁应收款、不良资产以及公共事业收入(如水、电、煤气等)。
大体可以分为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如下图):
(一)金融资产证券化
欧美市场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可以分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两大类。
在ABS中又可以可以分为狭义ABS和CDO两类。
1.资产支持证券(狭义)
包括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抵押贷款(Home Equity Loan)等为标的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2.抵押债务权益(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
抵押债务权益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以银行贷款为标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
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
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结构稳定性强、透明度高、标准化高、流动性强、收益率高、行业相关性低等。
信用评级机构在计算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
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
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
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
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
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发起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打包,形成一个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由后者对其进行结构性重组,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并据此融资的过程。
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许多专家认为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
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
近年来, 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
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
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
4.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不良资产组合后以一定的折扣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AMCS),资产管理公司将这些不良资产重新组合,以这些资产的收益为抵押,发行资产担保债券,用债券所筹资金归还向银行购买不良债权的款项,以债权到期收益归还债券本息的过程。
不良资产的市场定价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或风险来确定。
可采取折价转让、议价转让、协商转让等方式,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转让。
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通过证券化,银行可以提前收回现金,提升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
在美国、意大利、日本和韩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有大量成功先例。
自1999年至2001年,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内发行了15笔“资产支持证券”,利用证券化处置的不良资产已占不良资产总量的20%。
(二)非金融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具体而言是以企业所属被证券化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过程,其本质是对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和重组。
企业所产生的任何现有或未来稳定现金流都可以进行证券化,亚洲最常见的非金融证券化资产类型为企业应收帐款、飞机融资租赁应收款、企业租赁受益等等。
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以获得开展运营所需的资金,增加直接融资渠道。
预计未来一到两年内中国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规模将达到人民币1000亿元。
1.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 是一种短期和中期资产支持证券品种,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是发债人以各种应收账款、分期付款等资产为抵押,发行的一种商业票据。
ABCP有着不同于其它证券化的特征:首先,它往往以循环的方式进行,这样进入证券化程序后可以循环融资。
因为拥有大量应收款项的企业,其应收款往往是不断发生的。
这类企业可以不断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滚动融资;其次,ABCP的资产池既可按单一模式进行,也可以把不同公司的应收款纳入其中,使规模偏小(其适合证券化的资产池也往往较小)的公司得以参与这个市场,解决了这种公司的融资问题;此外,ABCP将突破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界限,允许企业在长达5年的期限内进行融资期限设计。
ABCP只限在银行间市场流通,商业银行将是其主要的投资者。
深圳中集集团的应收款证券化就是典型的资产支持票据(ABCP)案例。
包括日本和澳大利亚在内的整个亚洲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量从1998年的70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680亿美元,呈逐年攀升之势。
在整个市场的资产类别中,有46%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14%为商用楼宇贷款,14%为债务抵押担保证券(CDO),汽车贷款占7%,个人消费贷款和设备租赁合约各占4%,信用卡贷款为2%,其他资产为9%(见下图)。
图1 亚洲市场资产证券化资产占比(注1)
注1:资料来源: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下表给出了不同类型资产在现金流动性、资产本身信用能力等方面的对比:
四、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
(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
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包括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商业银行可分别以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身份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同一主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可以担当多种角色。
(二)资产证券化的程序
广义上的ABS运作模式如下图: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程序如下:
1. 银行对本身的信贷资产进行分析,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根据证券化目标
决定出售的资产数, 并把这些资产汇集成一个信贷资产库, 形成资产池。
2. 组建特殊目的的实体( SPV),进行资产出售。
3. 完善交易结构, 进行内部评级。
4. SPV 通过信用增级机构以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ABS 进行信用增级。
5. 进行发行评级, 安排证券销售。
信用增级后,SPV 应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
构对ABS 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 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 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
责向投资者销售ABS 。
6. 获取证券发行收入,ABS 向资产出售银行支付购买价格。
7. ABS 发行完毕后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8. 贷款服务机构实施资产管理, 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
9. 按期还本付息,对聘用机构付息。
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SPV 的组建和运作。
通过SPV ,一方面将发起人和投
资者联系起来,使发起人获得融资渠道,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途径。
另一方面,
通过真实销售,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提出,并达到破产隔离的效
果。
一般而言,SPV 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即“SPC”)和特
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即“SPT”)两种表现形式。
在国外SPV 的
模式可以是公司制(SPC )或者信托制(SPT ),但是在中国,由于《公司法》第
161条规定基本上否定了SPV 采取公司制的可能性,所以只有信托方式才是可行的
SPV 模式。
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下图给出了参与资产证
券化的主要机构以及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处的环节。
资产出售 支付购买价格
信用增级
委托管理贷款
存入本金利息
五、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积极作用
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满足监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风险、提高资产
流动性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
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却呈现出长期化的倾向。
在
国际金融市场上,长期融资的功能主要由资本市场承担。
在我国,企业通过资本市
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公路、电
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
资
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则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
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
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 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
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对银行资产(优质或不良资产)的
剥离,提高了银行的资本比率,分散了信贷资产过于向银行集中的风险,不断降低
资产风险度。
并且以中介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可以发展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从
而以最小的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3. 有利于解决存、贷款期限不匹配问题。
随着加息周期的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蓬勃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期限明显错配,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显。
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长期贷款,降低利率风险。
4. 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
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一般采用历史数据来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实现证券化。
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从而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收回大量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
5. 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
限于国内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传统的利差收入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很小,大约只有6%-17%。
资产证券化的推出,给商业银行调整收入结构提供了机会。
6. 资产支持票据对商业银行的发展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
银行可以承销商的身份,负责票据的设计和推销,收取中间费用;又可以投资者的身份(央行目前正筹划发展的ABCP与短期融资券一样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拓宽投资渠道,赚取利差收益。
企业可以把资产抵押给作为承销商的银行,银行因此而承诺给予该企业一定的贷款支持,在该企业进行票据本息支付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可以调用此贷款额度作偿还之用。
这实际上是通过承销商(银行)对企业融资的信用进行增级,这样将有更多的一些资质不足的大型企业或中小型企业将得以实现融资。
(二)不利因素
根据前面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商业银行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各种风险以及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信贷资产证券本身的风险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证券化资产在出售以后,发起机构不再承担管理该资产法律上的义务,但作为贷款服务管理机构,仍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的后续管理。
由于没有管理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也就丧失了贷款回收工作的动力
和积极性,将直接影响到投资机构按时收回现金流。
同时由于信贷资产已经从发起机构彻底转移到了受托机构,其原始借款者很可能产生不按时偿还贷款的道德冲动,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也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2. 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银行资产收益受到影响
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推行意味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由此导致企业减少银行贷款。
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的收入状况来看,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管理》规定,银行可以充当发起人和贷款服务机构,那么收入来源主要是资产售让收益、贷款管理服务收入和新资产的收益三部分。
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参与机构的收入均来源于资产池中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入,所以银行的资产售让收益和贷款管理服务收入绝对量必定远远小于原资产的收益。
3.开展资产证券化未必对资本充足率有利
实施资产证券化,银行将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释放风险资本金,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但是,这一作用的发挥是以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为前提。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判断风险是否有效转移是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交易的会计形式和法律形式。
从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银行往往通过持有次级证券、超额担保、信用衍生工具、利差账户、费用利息收入次级偿付和利差收入延期支付等信用增级手段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支持,这会使一部分风险保留在银行,那么银行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使得资产证券化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六、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1. 法律问题
虽然资产证券化在国外已经是一种成熟的金融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在此方面还难以及时地健全起来。
在目前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障碍,其中最突出的是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的法律依据问题。
SPV是专门为发行证券而组建的实体,通常由信托公司或专门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
设立SPV的目的在于使证券发行人从法律上完全独立于资产的原始权益
人,从而使证券化的资产不会受到原始权益人破产的影响,达到“破产隔离”的作用。
SPV是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对这种特殊的实体,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规定。
今年人民银行、银监会陆续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相应的政策法规逐渐完善,但仍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环境及制度环境。
2.会计准则问题
资产证券化涉及复杂的会计问题,包括对于脱离资产负债表的证券化资产的确认方法、资产负债表中报告发起人头寸的方法、发起人考虑下级部门利益的方法等等。
中国一向使用中国会计准则,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令资产证券化要达到资产负债表帐外处理会很困难,对发展中市场来说,表外处理往往是证券化主要的目标之一。
这个情况下证券化全面采用现有的国际会计标准,会对表外处理构成障碍。
3.税务问题
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的税务费用相当庞大,这些税务费用都会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成本。
在国外,一般为发行资产担保证券这一特定目的而成立的SPV以及资产担保证券购买人都能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减轻证券化的成本。
中国税收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对证券化的制约相对较少。
在现行的税收体系中可能影响到证券化过程的税种有: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首先,印花税的设立将提高证券化过程的成本,这方面可以采取国外一些国家的通行办法,免除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印花税。
关键的问题在于利息收入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应用技术手段加以解决。
据报道,困扰资产支持证券的税务问题即将得到解决,德勤的报告正在财政部审批,很有可能在税收处理上采取"税收中性"的原则,税务总局也将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税务细则。
4.中介机构问题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则是所有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必须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
在规范化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信评估机构在资产证券此过程中起到了增加投资者信心,为市场
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
如资产评估业存在以下问题:资产评估管理尺度不一、政出多门;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导致行业内不正当竞争加剧等。
资信评估业在我国还属于新兴行业,还存在诸如资信评级机构信誉不佳,资信评级机构独立性差,投资者对资倍评级机构的认识不足等问题。
这都导致现有的评级机构作出的评级结果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同。
5.债权证券化运作中的信息披露问题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对资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
如果披露不真实,投资者的利益不仅受到损失,还会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进行。
应建立全面、高效的信息收集与处理网络。
特别是关于不良资产方面的信息应该全面、准确,并按行业、地域的分布、担保状况等进行分类,以确保公司各级管理者的分析和决策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潜在国内外投资者的具体需要,定期披露有关的资产信息,并不断提高信息系统的质量和透明度。
6.二级市场
我国现阶段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只限于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不良资产的投资在国内没有二级市场,缺少退出机制。
投资者买到后除非经营得很成功,否则难以退出,收回投资。
7.资产选择缺乏动力
我国目前的房贷占总贷款比例低于10%,而且因为目前房贷的不良率非常低,信用级别较高的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国内银行缺乏房贷证券化的动力,其他资产证券化领域又规模有限,因此存在“不良资产不易证券化、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的问题。
但从央行今年5月起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融资券的情况看:截至10月末发行量为849亿元,在央行的备案金额达1200亿元。
明年发行规模更有望达5000亿元。
由此推测,资产支持票据的发展空间非常大。
七、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展情况
1.法律制度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