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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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措施

一、企业要完善安全预防预控机制。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安全会议,实现企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见面交流,实现企业管理人员与车辆见面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和信息登记更新。二、企业要落实全安全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由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参加的集中安全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月进行一次以上从业人员的集中教育,每次教育时间不少于半天;每天进行一次从业人员上岗之前的温馨安全提示。企业行政一把手以及分管领导要亲自讲安全课,每年主讲6次以上安全课;安全部门负责人要管好安全、精通安全、会讲安全,每年主讲12次以上安全课。三、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现场写实”制度。安全责任人必须每月有固定的时间在基层、在一线、在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实现企业领导到基层、安全管理在现场、问题解决在一线。安全责任人在现场时间,行政一把手按照工作日的10%(每月2.5天)、分管安全领导按照工作日的50%(每月11天)、安全部门负责人按照工作日的70%(每月16天)执行。

四、企业要落实“一册三证两卡”制度。“一册”即《企业安全手册》,“三证”即《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两卡”即安全卡、车辆月检卡,体现安全文化引领,安全教育预防,资格资质保证,实现全员参与,全过程可控。五、企业要落实“人车联检”制度。运输公司和客运站在批准车辆出场、出站之前,必须对驾驶人资质状态和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保“人有问题不上岗,车有问题不上路”。六、企业要落实

“短信温馨即时提示”制度。通过发送短信向驾乘人员即时发送温馨提示信息、安全警示信息、天气路况信息,实现管理人员与驾乘人员的不断线联系。七、企业要落实道路运输车辆GPS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使用制度。必须24小时专人在岗、在线监控,提高运行途中的动态监控和即时纠错能力。八、运输车辆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章行为的,运管机构责令企业组织责任车主和驾驶员停班学习1-7天,车辆停班期间,客运站不得给予办理报班手续。驾驶员一个月内累计发生超速50%以上、超时疲劳驾驶4小时以上、超员20%以上等违章行为三次以上的,运管机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按程序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严重违章车辆属承包经营的,运输企业可以按照约定解除与承包业户的合同。九、运管机构要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网格化安全监管体系。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健全岗位工作责任制,细化和优化审批、审核、年审、年检、考试、发证、考核等管理岗位的责任和程序,做到事事、时时、处处有人负责,保证审批、监管、处罚等每个环节有执行标准。十、运管机构要在驾驶员培训工作中落实“安全第一课”制度。凡是申领驾照的人员,在进入驾校的第一天,必须参加安全应知应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理论学习、实际操作以及考取驾照等环节。十一、运管机构要监督客运站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每天抽查车辆不低于发车总数的3%,每个季度保证将所有始发车辆抽检一次,记录要详实,台帐要明晰。十二、运管机构要动态抽查企业的GPS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发现不在岗、不在线等问题,书面通知企业并监督整改;要指定专人每天抽查

客运及危险品运输企业不少于3家,抽查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每个月保证将所有监管车辆抽检一次,记录要详实,台帐要明晰。十三、要拓展完善客车GPS监控系统功能,政策支持企业运用3G通信技术实现客运车辆远程可视化监控。通过推广客车超员报警、短油停驶技术,有效解决超员现象的发生。十四、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一票否决”的市场退出机制。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时,发现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与许可条件严重不相符的,安监部门委托专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运管机构监督企业依据《安全评价报告》和《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按程序撤销或申请撤销原行政许可,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十五、企业未按规定课时课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集中培训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得定为AAA级、年度企业安全等级评定不得定为A级、取消年度本质安全先进企业评选资格,并申请市安监部门依据《市安全生产条例》处5000-2万元罚款。十六、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等法规处1000元-5000元罚款;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等法规处5000元-2万元罚款。十七、承担与道路运输安全有关的检测、检验、考试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市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警告、罚款直至撤销、申请撤销原行政许可。十八、客运站批准不符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车辆上路运行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管理规定》处1万元-3万元罚款;导致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省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办法》申请降低其站级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申请吊销经营许可证。十九、企业发生一次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该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定为B级(不合格),挂牌监督整改,并且B级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等级不得定为A级;依据《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办法》将该企业的年度安全等级定为D级(不合格),挂牌监督整改,并且D级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得定为AAA。二十、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等法规处5000元-2万元罚款;营运性驾驶员违规驾驶与从业资格证不相符车辆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等法规处200元-2000元罚款。二十一、交通主管部门安办负责该措施的广泛宣传和集中学习,推动该措施到底、到边、到位。凡是落实该措施不积极、监督整改不到位、行政处罚不严格的,一律通报批评,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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