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兼任模式下人大常委会主要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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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兼任模式下人大常
委会主要议事程序
截止到2011年11月14日,我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有宁波、武汉、西安、厦门采取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兼任模式,其他的采取分设。根据上述四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议事规则,我办将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兼任后,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主要工作程序简要整理如下: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机构提出。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后,由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都要出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主任确定,下列人员可列席主任会议:1、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各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主任助理);3、各街道人大工委正、副主任;4、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必要时邀请区委有关领导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方式,由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会后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副主任组织实施。对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汇报。
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下列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1、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3、街道人大工委专职主任、副主任;
4、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区人大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邀请区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器或举手
方式,具体采用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补充:公文的审签
区人大常委会各类公文必须经有关领导审定签发。领导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签批公文应当用钢笔、签字笔。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1、联合发文,需由联合行文的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会签后,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2、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审批签发;
3、以区人大常委会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审批签发;
4、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5、以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签发;重要文件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