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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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摄像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设备使用规范、有序、方便、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局机关各科(室)、大队、工商所及协会配置的摄像机、照相机适用本管理办法。

2.已配置摄像机、照相机的单位负责人,是摄像机、照相机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所属摄像机、照相机的正确使用,避免人为损坏或丢失。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保管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摄像机、照相机的保管、维护和使用。

3.保管、使用人员在摄像机或照相机使用期间,应详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保管好该产品的合格证、保修卡等其他随机物品,掌握使用技术,做好日常维。

4.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和爱护摄像机、照相机,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轻拿轻放,避免污染镜头及磕碰,不得私自乱拆乱卸。保管和操作人员须爱护照相机、摄像机及其各种配件、附件。照相机、摄像时,注意防震、防水、防腐、防尘、防盗。严格按规定操作,不用时要及时入箱进柜,做好平时保养,确保随时可用。

5.配置的摄像机、照相机,原则上只限于本单位开展的各项政务活动使用,不得私用或借给外单位使用,若确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必须向单位负责人请示,经同意,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外借。原则上维权大队、办公室的摄像机不对外出借,办公室、维权大队要明确摄像机的管理责任。

6.借出后至归还前的保管责任由借用者承担。借用器材设备归还时,须经设备管理人员检查验收,若将所借器材设备及原厂部件、附件丢失,须按所借器材设备同型号规格及原厂部件、附件重新购入价值赔偿。若有损坏、摔坏划伤机器等现象,由借用者负责联系修理或交设备管理人员帮助联系修理,所需费用,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经修复的机器由管理人员验收合格,方停止追究赔偿责任。

7.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化,需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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