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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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9号
同济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9届党委会第1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同济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 月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5月13日
同济大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同济大学,英文译名为Tongji University,德文译名为Tongji-Universität。学校简称为同济,英文和德文译名为Tongji。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学校根据需要,
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大学。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与引领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学校的愿景是:建设成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是:同舟共济;校风是:严谨、求实、团结、创新。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引领可持续发展的专业精英与社会栋梁。
第十三条学校学科与专业主要涵盖工学、理学、医学、人文艺术、社会科学等门类或领域。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章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成员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其中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全球公开招聘,相关规定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
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争取全面发展;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