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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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抗辩事由适用于不可抗力是损 害的唯一原因的情形。
不可抗力不是绝对免责事由,法 律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例外规定。
(六)受害人自甘冒险 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 有受损害的危险,仍然实施该行为, 造成自己损害的,是自甘冒险。也叫 风险自负、危险自担。 典型如探险爱好者探险而受害。 风险活动或者职业的参加者也是
自甘冒险。诸如竞技体育运动参加者、 危险性杂技演员等。
自甘冒险不同于受害人同意。前 者是可能受害、不必然受害而愿意为 冒险行为。后者是确定受害而愿意受 害。
的有效的免责条款、无偿保管人的轻 过失行为等。
所有这些虽有损害但是法律认为 不违法,不构成侵权责任的事由,除 叫做“抗辩事由”、“免责事由”之 外,也叫做“违法性阻却事由”。
三、抗辩事由的种类 (一)法定的抗辩事由和约定的 抗辩事由 (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1.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 为有合法根据,因而行为人不承担责 任的一类抗辩事由。 例如,房主拆除承租人擅自添加 的小厨房。再如,经本人同意为他人 移植器官等。
采取的损害他人的行为,目的在于以 损害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因 此,只要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 度,避险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本法第31条的三层含义。 2.适用条件。 (1)须险情现实存在。
即正在发生损害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
(2)须为避免公共利益、自己或 他人的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危险;
2.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行为人之外的原因 造成损害、行为人因此不承担侵权责 任的一类抗辩事由。 例如,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再如 表面看损害是行为人造成但事实上是 第三人不法侵害等(别自行车例)。
四、正当理由 (一)正当防卫 1.意义。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 人或本人的民事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 害时,对侵害人防卫反击的措施。 本法第30条第一句。
基于这个原则,行为不违法的, 或者损害不是被请求人造成的,就不 应使其承担责任。也正是为了贯彻这
个原则,民法明文规定了一些抗辩事 由,并准许当事人事先依法约定抗辩 事由,以备不测。
4.被请求者(诉讼中的被告)负 担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
损害发生、受害人请求,被请求 人主张抗辩事由的,须证明客观上有
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抗辩事由。否则, 不能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2)自然原因引发险情的,避险 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 受益人适当承担责任。找不到受益人 的,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
如旅游者躲避猛兽而破门入户。 (3)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 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公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如城市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生 效行政决定拆除违章建筑。再如警察
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 在此情形,各方依其行为对损害
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担责任。 原因力,是指同一损害后果有多
个原因的,各原因对于损害的发生或 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前已有述)
如甲、乙二人因故争执,甲恼怒
中把乙的笔记本电脑碰掉在水泥地上 机壳被摔坏一角,乙愤怒之下脚踢笔 记本电脑砸甲,不中,反砸墙上,机 壳彻底损坏,双方都有过错。
自甘冒险人发生损害,其他人有
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侵权责 任。受害人同意的,侵害人仅在违反 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条件下承担侵权 责任。例如,同样是身体伤害,探险 爱好者因自然环境恶劣受伤的,同伴 无责任,而应练功入魔者要求将其推 下悬崖致伤的Hale Waihona Puke Baidu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五、外来原因 (一)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预见到 自己行为的致害结果,仍然希望或者 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依本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 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此情形,对机壳的损失要区分 原因力大小,甲责任小而乙责任大。
(三)第三人原因 所谓第三人原因,是指损害结果 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情形。 依本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 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抗辩事由适用于损害完全由第 三人造成的情形。
在此情形,行为人通常是第三人 侵权行为的媒介,因而法律免除行为 人责任,由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 权责任。
该抗辩事由适用于损害完全是因 为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情形。
受害人故意和同意不同。故意是 受害人追求或者放任自己损害自己。 同意是受害人同意他人损害自己;故 意是受害人独立承担全部损失,同意 则是侵害人有过错时要承担责任。
(二)被侵权人也有过错 即损害是“混合过错”所致。也 称为“被侵权人与有过错”。 本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 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 权人的责任。” 该抗辩事由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的
如,甲突然猛推毫无觉察的乙, 乙失去平衡倒在丙的“腊肠”身上, 压死“腊肠”。丙要求乙赔偿,乙证
明系甲突然猛推,即得以此抗辩事由 不承担责任,丙仅得请求甲赔偿。
再如前讲人为因素引发的紧急避 险造成的损害,也是第三人原因致人 损害。
(四)不可抗力 本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
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抗辩事由的意义 抗辩事由,是在损害事实存在的 条件下,被告得对抗原告的请求、不 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的或约定 的事实和理由。 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抗辩事由。 法定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害。 约定的抗辩事由,如医生依据医
疗合同,切除患者的病变器官。 四点说明: 1.抗辩事由以损害事实为前提。 没有损害事实的,不构成民事责
2.适用条件。 (1)须有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民事权益正在受到侵害的事实; (2)须不防卫反击就可能受到 损失或扩大损害; (3)须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 本法第30条第二句。
(二)紧急避险 1.意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 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加 害他人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3)须为不得已而为之,即避险 行为确属必要;
(4)须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
即避险行为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 险所能导致的损害。否则,对超过部 分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效果。 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根据引 发险情的原因的不同和避险措施是否 得当,有三种不同的法律效果。
(1)人为引起险情的,由引发险 情的人承担责任。如为抢救落水者而 不得不损坏他人财产。
任,自无抗辩事由存在的必要。
2.抗辩事由有对抗性和对抗力。 抗辩事由具有使被请求人(诉讼 中的被告)对抗对方的请求,不承担 或减轻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效力。 在这个意义上,抗辩事由也叫做 “免责事由”。从而有“法定免责事 由”和“约定免责事由”的叫法。
3.抗辩事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事先依法约定。
行为违法致人损害者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是民事责任制度的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上的抗辩事由 本法第26条至第31条明文规定了 六种抗辩事由:(1)被侵权人也有 过错;(2)受害人故意;(3)第三 人原因;(4)不可抗力;(5)正当
防卫;(6)紧急避险。 其中,被侵权人也有过错是减轻
责任的事由,后五种是不构成侵权责 任的事由。
此外,民法中其他关于侵权责任 的规范中,还规定了一些抗辩事由, 如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合同中
对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人身自 由限制措施。
(四)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如合同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留置 其合法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合同标的 物。 再如,自力救济行为。
(五)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损害行 为的,行为人得主张这一抗辩权。 受害人同意以不违反法律和公共 道德为限。 如家犬主人同意他人处置狂犬病 家犬。戒毒者同意他人捆绑自己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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