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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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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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沟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瓦斯抽采要求,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消突,实现“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的目标,特制定本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二条制定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

第三条矿(公司)是本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责任主体。

矿长(经理)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各矿(公司)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等。

安全副矿长(安全副经理)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监督负责人,负责瓦斯抽采评价的监督工作,确保瓦斯抽采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矿(公司)瓦斯抽采工作应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应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第五条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属矿(公司)的瓦斯抽采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矿(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细则、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

成员:公司通风部、安监局、生产部、动力部、调度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要求;

(二)负责组织审查公司瓦斯抽采工作规划、计划等;

(三)负责组织瓦斯抽采技术科研攻关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工作,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大于或瓦斯含量大于8m3/t的;

(四)石门揭煤工作面等。

第十条矿(公司)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公司)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以预期的矿(公司)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应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

(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矿(公司)应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公司对矿(公司)的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十二条预抽煤层瓦斯方案应在分析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

卸压瓦斯抽采方案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抽采达标方案设计应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方案设计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和矿长(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平剖面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角、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采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报告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报告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第十五条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并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质量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五章瓦斯抽采达标评价

第十六条矿井(公司)应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础条件满足“先抽后采”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和矿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应包括工作面概况、抽采系统概况、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相关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体系第十一条、十二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公司)瓦斯抽采达标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体系第十一、十二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体系第十三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一)采、掘工作面无瓦斯抽采工程施工设计;

(二)瓦斯抽采工程未按设计施工;

(三)无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

(四)掘进工作面单孔瓦斯抽采浓度大于10%;

(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大于或残余瓦斯含量大于8m3/t等。

第十九条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及评价;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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