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

合集下载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

附件1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的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瓦斯抽采,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煤矿井下所有的瓦斯抽采地点。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一)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2.生产能力100-150万t/a年的矿井,大于30m3/min;3.生产能力60-10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5m3/min;4.生产能力40-6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0m3/min;5.生产能力30-40万t/a年的矿井,大于15m3/min;6.生产能力21-30万t/a的矿井,大于10m3/min ;7.生产能力9万t/a 以上21万t/a以下的矿井,大于8m3/min;8.生产能力9万t/a及其以下的矿井,大于6m3/min;9.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三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备足够的瓦斯抽采工和至少1名煤矿主体专业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工作。

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抽采瓦斯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第五条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瓦斯抽采达标效果评价规定

瓦斯抽采达标效果评价规定

瓦斯抽采达标效果评价一、简介我矿目前现有10211工作面采用四巷布置(两进两回),坚持“、先抽后采、边采边抽”的原则,工作面回采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确保煤层瓦斯含量降到7m3/t以下,抽采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为安全回采提供可靠保证。

我10211工作面于2010年6月施工本煤层钻孔,分别在皮带顺槽施工本煤层钻孔102个;轨道顺槽施工本煤层钻孔105个,施工裂隙带钻孔55个;回风尾巷施工邻近层钻孔77个m。

二、抽采系统10211回风尾巷Φ273mm铁管——→第一回风巷Φ426mm铁管——→第二总回风巷Φ529mm铁管——→地面Φ630mm铁管——→瓦斯泵站三、钻孔瓦斯浓度在施工过程中钻孔初期内瓦斯浓度范围为70%—80%,主管瓦斯浓度范围为24%—27%;现主管瓦斯浓度范围为10%—12%;钻孔瓦斯浓度范围为5%—15%。

目前10211工作面瓦斯抽放钻孔内瓦斯浓度从开始的80%下降到15%左右,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从0.5%降到0.16%;矿井回风瓦斯浓度从0.3%降到0.17%。

目前实测参数:抽放负压 350~400mmHg,日均抽放流量为22.55 m3/min,抽放纯瓦斯量2.65m³/min,瓦斯浓度6~12%。

矿井抽放率为49%,累计抽采瓦斯3564111m3,达到回采工作面预抽效果。

四、瓦斯达标效果评价制定原相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成立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小组:组长:李永平副组长:亢开峰李占有王美王国权成员:余洋高轶王先红杨润久李傲玉领导小组下设瓦斯达标效果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区,余洋兼办公室主任。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查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灾害安全评价情况;核实矿采掘地点是否存瓦斯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对瓦斯防治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通报瓦斯防治综合评价结果;指定重点监控项目,并将监控项目落实到人;定期督促检查瓦斯灾害隐患处理情况。

抽采达标规定

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抽采达标评判

抽采达标评判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附件2:宣东二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前言为加强我矿瓦斯抽采技术管理,提高瓦斯抽采效果,预防瓦斯事故发生,严格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方针,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为依据,编制而成。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3 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范围规定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或井下临时及移动瓦斯抽采系统的范围规定3.1 宣东二号煤矿是高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

3.2矿井的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或单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4 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4.1 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内容4.1.1 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4.1.2 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采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4.1.3 抽采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采工艺参数;4.1.4抽采设备:抽采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4.1.5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4.1.6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4.1.7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4.1.8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简述瓦斯抽采达标效果的评判概况

简述瓦斯抽采达标效果的评判概况

2 - 2 6 m3 / mi n : 上 隅 角 瓦斯 浓 度 为 O . 8 %。
瓦 斯 含 量 :该 面 由 龙 煤 瓦 斯 研 究 院 测 定 煤 层 瓦 斯 含 量 为
5 . 5 5 m3 / t , 压力为 0 4Mp a , 该 面 总 瓦斯 量 为 1 4 9 9万 m。 。
预 抽时 间差 异 系 数数 值 应 小 于 3 O %, 该 面 回风 巷 施工 瓦 斯
抽放 钻孔 1 46个 , 平均每个钻 孔长度为 5 0 m, 平 均 单 孔 抽 放 瓦 斯流量 为 O . O1 5m3 / mi n , 抽 放 瓦斯 浓度 平 均 为 2 0 %。 钻 孔 预抽 最
预 抽 采 瓦 斯 效 果评 判 测定 :
通 风 方式 : 采 用 U 型通 风 , 三采 区 4 1层 一4 8 0右运 输 巷( 皮 带道 ) 入风 , 三采 区 4 1层 一 4 1 0右 回 风巷 ( 下料道 ) 回风 , 计 划 配 风 量 7 5 5 m。 / mi n ,回 风 瓦 斯 浓 度 0 . 3 O % , 预 计 风 排 瓦 斯 量
1 工 作 面 概 况 分 析
该 工作 面位 于 三 采 区 一5 0 0轨 道 上 山左 侧 , 是 第 一 瓦 斯地 质 单元 , 瓦斯 含 量一 般 为 2~1 Om3 / t , 瓦斯压力 为 0 2~0 . 6 Mp a,
煤层透气性 为 O O 6 ~0 . 0 9 m / ( mp a 2 . d ) 。

中图 分 类号 :T D 7 1 3
文 献标 志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4 — 8 6 4 6 ( 2 O 1 4 ) 0 2 — 0 1 7 1 — 0 1

煤矿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煤矿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产业,煤矿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能源保障具有重要的地位。

但是,在开采煤炭时产生的瓦斯不仅是一种能源,同时也是一种危险气体。

为了确保采煤过程中的安全,煤矿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瓦斯的危害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可燃性的气体,是煤矿采煤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气体之一。

瓦斯的密度比空气小,但是它的可燃性很强,具有爆炸性。

在采煤作业时,由于采煤机的工作和煤层的变化,瓦斯的含量和分布会发生变化,如果采取不当的措施,瓦斯就会聚集在煤矿隧道、工作面和矿井底部,形成火药桶,容易引发煤矿事故。

二、瓦斯抽采的意义由于煤矿采煤过程中产生的瓦斯危害性比较大,为确保工作面的安全,瓦斯抽采成为煤矿采煤工作面安全控制的重要手段。

瓦斯抽采的方法有很多种,常用的包括机械抽风和自然抽风。

机械抽风是利用抽风机产生负压,将瓦斯从工作面抽出,这是比较灵活的抽采方法,但需要能源的支持。

自然抽风则是利用自然风产生的气流之力将瓦斯抽走。

两种抽采方法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才能确保采煤工作面的安全。

三、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为提高瓦斯抽采的质量和效果,煤矿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应运而生。

这个细则基于多年的煤矿生产实践经验,是对瓦斯抽采相关技术和控制管理的总结与规范,包括:1. 采煤面的布置:工作面的布置需要符合瓦斯抽采的要求,包括瓦斯抽采口的位置、方向和尺寸等。

2. 旁路排放:为确保工作面的安全,需要将抽采的瓦斯通过旁路排放到安全区域,以免瓦斯的堆积和积聚。

3. 瓦斯含量的监测:对工作面的瓦斯含量进行实时监测,以确保瓦斯抽采的效果和安全。

4. 瓦斯质量的分析:对抽采的瓦斯进行分析,为煤矿的生产和安全提供依据。

5. 抽采效果的评价:对抽采效果进行评价,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并符合要求。

总之,要做好瓦斯抽采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抽采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对瓦斯抽采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

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

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

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第一节管理办法1、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瓦斯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放技术,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2、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采参数测定等工作。

3、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抽放钻孔及浓度管理规定、钻孔封孔验收监督管理规定、抽采工序具体考核管理制度。

4、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A)图纸:1)瓦斯抽放系统图;2)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 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4)泵站供电系统图。

B)记录:1)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2)抽放参数测定记录;3)泵房值班记录。

C报表:1)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2)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D冶账:1)抽放设备管理台账;2)抽放工程管理台账;3)瓦斯抽放系统和抽采参数、抽放量管理台账。

E)报告:1)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2)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5、加强对瓦斯抽采参数(抽采量、瓦斯浓度、负压、温度、流量等)的监测,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

6、严格瓦斯抽采工程施工质量,所有瓦斯抽放工程都须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重新施工直到合格为止。

第二节实施细则1、突出煤层所有采掘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在采掘作业前必须测定煤体原始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等参数。

2、各类抽采钻孔的设计必须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合理、可靠。

3、抽采钻孔必须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参数来施工,做到均匀布置,并认真记录实际施工参数,并反演钻孔实际控制范围,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必须重新补打。

实施过程中如遇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据“补充或修改的设计”来施工。

4、抽采钻孔的验收人员要负起责任,不能马虎了事,如伙同打钻人员造假者,是临时工的,将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固定工的,开除留用一年。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一、质量目标: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和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制定瓦斯抽采的质量目标,确保矿井的瓦斯抽采工作达到国家要求和企业内部规定的要求。

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瓦斯抽采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设备质量指标、管理指标等。

技术指标主要包括瓦斯压力、瓦斯涌出量等;设备质量指标主要包括设备完好率、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等;管理指标主要包括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规范、落实等。

评价指标体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数据采集与分析: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对瓦斯抽采工作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收集。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评价方法与标准:制定瓦斯抽采的评价方法与标准,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矿井的瓦斯抽采工作进行评价。

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利用专家评价、检查、抽样等方式,得出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与整改措施:根据评价结果,对瓦斯抽采工作进行分类评定,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评价结果通常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整改要求和期限。

六、评价监督与考核:建立评价监督与考核机制,对评价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考核。

对于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以上就是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主要内容。

通过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可以提高矿井的瓦斯抽采工作质量,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同时,该体系也可以作为矿井企业对自身瓦斯抽采工作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的依据,推动矿井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瓦斯抽采评判细则

瓦斯抽采评判细则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指标,细化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流程,规范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份公司所辖矿井(含托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适用本细则。

突出矿井采用瓦斯抽采作为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时的效果检验技术要求及流程,按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关于局部防突措施的规定审批。

第三条原煤公司必须制定瓦斯抽采技术管理制度,对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抽采钻孔设计、抽采钻孔施工、抽采钻孔验收、抽采钻孔封孔、联网抽采、抽采计量、抽采钻孔施工安全管理、抽采系统管理、抽采技术资料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本要求第四条凡是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八条必须抽采瓦斯条件之一的矿井,均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第五条所有未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未经区域预测或区域预测具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均必须预抽瓦斯,实现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掘工作面采掘前均必须预抽煤层瓦斯,实现抽采达标:(一)日产量为1000吨及以下的采煤工作面煤层可解吸瓦斯量超过8m3/t;(二)日产量超过1000吨的采煤工作面煤层可解吸瓦斯量超过7m3/t;(三)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掘进工作面;(四)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的回采工作面。

第六条原煤公司应当每年组织各矿井根据矿井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编制或修订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抽采巷道、抽采钻场、抽采钻孔、抽采管网、监测计量、放水、排渣和施钻除尘等)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及预期抽采瓦斯量和效果等。

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工作体系

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工作体系

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工作体系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工作体系为认真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工程顺利进行,明确各部门职责,控制我矿瓦斯事故发生,结合我矿实际,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以下简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如下: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机构第一条成立瓦斯综合治理及抽采达标机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掘进副总经理采煤副总经理成员:通防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副总工程师及工程技术部、地测部、安监部、机电部、调度室、计划部、供应部、人资部、财务部、教培训中心、通防工区、救护队、采掘区队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通防部是公司瓦斯综合治理的主要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公司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瓦斯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第一节瓦斯综合治理责任体系第三条董事长、总经理是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第一负责人,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订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

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机构和配备瓦斯综合治理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和装备。

第四条总工程师:对本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

负责编制、审批、检查瓦斯综合治理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负责瓦斯综合治理资金的安排使用,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五条安全副总经理:对本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负责对瓦斯综合治理的方案和措施的执行及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损坏通风设施、瓦斯综合治理设施、瓦斯抽放系统和违反瓦斯综合治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查处理。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陕西华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沟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瓦斯抽采要求,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消突,实现“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的目标,特制定本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第二条制定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第三条矿公司是本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责任主体.矿长经理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各矿公司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等.安全副矿长安全副经理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监督负责人,负责瓦斯抽采评价的监督工作,确保瓦斯抽采评价结果真实、可靠.第四条矿公司瓦斯抽采工作应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要求.瓦斯抽采系统应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第五条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属矿公司的瓦斯抽采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矿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细则、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设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成员:公司通风部、安监局、生产部、动力部、调度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要求;二负责组织审查公司瓦斯抽采工作规划、计划等;三负责组织瓦斯抽采技术科研攻关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四负责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等.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工作,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74MPa或瓦斯含量大于8m3/t的;四石门揭煤工作面等.第十条矿公司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公司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以预期的矿公司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抽采达标规划应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第十一条矿公司应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公司对矿公司的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查.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第十二条预抽煤层瓦斯方案应在分析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卸压瓦斯抽采方案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抽采达标方案设计应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方案设计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和矿长经理批准.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平剖面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角、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采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十四条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报告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签字.瓦斯抽采工程竣工报告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第十五条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并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质量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第五章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第十六条矿井公司应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础条件满足“先抽后采”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和矿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应包括工作面概况、抽采系统概况、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价结论等内容.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一未按相关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体系第十一条、十二条要求的;三无矿井公司瓦斯抽采达标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体系第十一、十二条要求的;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体系第十三条要求的;五没有建立矿井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一采、掘工作面无瓦斯抽采工程施工设计;二瓦斯抽采工程未按设计施工;三无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四掘进工作面单孔瓦斯抽采浓度大于10%;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大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大于8m3/t等.第十九条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及评价;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及评价;四抽采效果达标评价等.第二十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第二十一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第二十二条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参数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及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公司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可解吸瓦斯量的计算,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突出煤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点应符合下列要求非突出煤层参照本条执行: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米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米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米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米的范围;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米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第二十四条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米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第二十五条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第二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第二十七条矿井公司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公司瓦斯抽采率达标.第二十八条突出煤层区域验证测定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石门揭煤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采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区域验证按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二煤巷掘进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三采煤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米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8~10米.四煤巷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两次区域验证;2.对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工作面,每推进10米进行两次区域验证;3.对采取了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工作面,每推进50米进行两次区域验证;4.在构造破坏带和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必须连续进行区域验证;5.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米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五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至少保留2米的突出预测超前距.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施工超前验证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必须先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十九条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程序一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工程进行评价.审查瓦斯抽采管径是否符合要求;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存在积水、漏气;瓦斯抽采工程是否存在缺项等.二对抽采钻孔有效范围界定及抽采钻孔布置均匀程度进行评价.审查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分析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布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抽采盲区.三对瓦斯抽采参数进行实测、评价.审查瓦斯抽采计量装置是否完好;实测瓦斯抽采浓度、流量等瓦斯抽采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实测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四对抽采效果达标进行评价.审查瓦斯抽采量、抽采率等抽采参数计算是否准确;审查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等瓦斯赋存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抽采效果是否达标等.五对突出煤层区域验证参数进行评价.审查验证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布置是否符合要求,防突仪器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检验等.审查钻孔的实际施工情况:钻孔布置是否存在盲区、钻孔施工是否存在喷孔、顶钻、夹钻等现象,钻屑瓦斯解析指标及钻屑量是否超限,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是否超过规定.六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消突效果评价报告.第三十条矿井公司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达标情况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一、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1、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达到下列条件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3、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4、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5、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下列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8、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三、抽采效果达标评判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2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表12、瓦斯涌出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表23、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4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表3。

瓦斯抽采达标效果评价规定

瓦斯抽采达标效果评价规定

附件3瓦斯抽采达标效果评价规定第一条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区首采工作面,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与安全评价由科研院所进行,第二个及以后的工作面由矿比照首采工作面自行完成。

第二条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或未在保护范围内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措施,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第三条采取各种方式预抽瓦斯进行区域“消除煤层突出危险”(以下简称消突)的,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条要求。

第四条石门(井、巷)遇构造时,应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距10m前进行围岩加固,加固钻孔控制范围与抽采钻孔同,且要进入煤层0.5m,然后实施穿层钻孔预抽,未进行围岩加固的,预抽钻孔必须在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距10m前实施。

第五条预抽瓦斯钻孔必须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若没有实际考察有效抽放半径数据的,必须按以下要求布置:1.煤巷掘进及回采工作面采用顶(底)穿层钻孔预抽的,钻孔终孔点按5.0m×5.0m间距布置;2.回采工作面块段采用顺层孔预抽的,钻孔按照3.0m间距布置。

顺层孔不能覆盖全工作面的,突出危险区工作面,必须施工顶(底)板抽放巷实施穿层预抽;高瓦斯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内施工钻孔对“未预抽区域”进行超前泄放,泄放钻孔按照3.0m间距布置,并留有2.0m超前距,煤厚>3.5m 时,须施工上、下两排钻孔。

第六条突出危险区范围内的边角块段,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预抽措施确有困难的,巷道掘进必须编制以顺层长钻孔预抽为主要内容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会审后报公司批准执行。

专项设计中,钻孔控制:与掘进顺层预抽钻孔同,钻孔终孔间距按实际考察抽采半径布置,没有实际考察的按3.0m布置,相邻两茬钻孔最小压茬距(巷道轴线方向投影)≥20m。

煤厚>3.5m 时,须施工上、下两排钻孔。

第七条预抽钻孔基本技术要求:1.孔径Φ≥108mm;孔口管Φ≥2.0寸,且以能下入的最大管径为宜;2.穿层钻孔封孔长度L≥6.0m,顺层孔封孔长度L≥8.0m;3.孔口负压p≥13kPa;4.顶、底板巷内施工的穿层预抽钻孔须穿透全煤;5.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检测斜,测斜标准按《恒源煤电股份公司井下钻探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
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
第一节管理办法
1、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瓦斯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放技术,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2、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采参数测定等工作。

3、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抽放钻孔及浓度管理规定、钻孔封孔验收监督管理规定、抽采工序具体考核管理制度。

4、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A)图纸:
1)瓦斯抽放系统图;
2)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
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4)泵站供电系统图。

B)记录:
1)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
2)抽放参数测定记录;
3)泵房值班记录。

C)报表:
1)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
2)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D)台账:
1)抽放设备管理台账;
2)抽放工程管理台账;
3)瓦斯抽放系统和抽采参数、抽放量管理台账。

E)报告:
1)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
2)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5、加强对瓦斯抽采参数(抽采量、瓦斯浓度、负压、温度、流量等)的监测,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

6、严格瓦斯抽采工程施工质量,所有瓦斯抽放工程都须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重新施工直到合格为止。

第二节实施细则
1、突出煤层所有采掘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在采掘作业前必须测定煤体原始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等参数。

2、各类抽采钻孔的设计必须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合理、可靠。

3、抽采钻孔必须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参数来施工,做到均匀布置,并认真记录实际施工参数,并反演钻孔实际控制范围,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必须重新补打。

实施过程中如遇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应当依
据“补充或修改的设计”来施工。

4、抽采钻孔的验收人员要负起责任,不能马虎了事,如伙同打钻人员造假者,是临时工的,将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固定工的,开除留用一年。

5、定期对各类抽采参数(抽采量、瓦斯浓度、负压、流量等)进行测定,所有抽采参数必须由专业人员来测定并做好记录,保证所测数据具有真实性、可靠性,确保抽采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6、抽采结束后,必须对该采掘工作面(含石门揭煤)的抽采达标情况进行评价,并制定抽采达标评价方法。

另外,对评价结果还要做进一步验证,确保所有突出煤层工作面在采掘作业前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并且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

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并且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7、工作面采掘作业前,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矿长、总工程师及相关科室审批签字后,报公司通防部备案。

如发现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中有虚报假参数、假数据,公司将严肃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分管矿领导罚款5000元。

8、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掘进或回采。

9、掘进、回采过程中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如效检指标超标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动力现象的,必须采用补充措施,直至效果检验措施有效。

第三节抽采达标评价方法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及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钻孔设计和竣工要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并按照《XXXXXX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的要求进行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和补孔均匀程度评价,合符要求的进入下一环节,如果不能达到要求,需要补充设计或实施相关措施。

(二)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1、评价单元划分
按照《XXXXXX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附录A1计算方法计算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并将钻孔预抽间距基本相同,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的区域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2、预抽效果预评价
按照《XXXXXX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附录A2方法计算钻孔抽采范围内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达到《XXXXXX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的要求后,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3、现场测定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在每一个预抽评价单元内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置钻孔,测压或取芯化验。

(三)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当预评价指标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都符合《XXXXXX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的要求后,判定为抽采效果达标,否则,要继续
采取措施,并按以上步骤重新进行评价,直到达标为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