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那些纳税的事

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那些纳税的事

说到理财产品,大家一定很熟悉,而且目前社会上的理财产品也是品种繁多,有什么国债、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类产品、贵金属投资、P2P理财等等,只要你有闲钱,总有适合你的理财产品或投资。

可你也知道,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老板关心的是投资收益,而我们作为财务人员关心的却是如何纳税?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你谈谈这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该如何纳税的问题,但愿能对你有的帮助。

实践案例:

丰达公司是一家节能环保公司,2016年度公司经营状况较好,流动资金较多,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投资多款理财产品,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国债,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和基金、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贵金属等等。

对于这些理财收益,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税法规定应该不需要纳税,所以在2016年度,该公司未对理财产品收益缴纳任何税费,难道真的不需要纳税吗?

案例一、如果丰达公司是从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那么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进一步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如果丰达公司将从一级市上购买的国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那么取得的买卖收入,又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因此,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转上收益,需不需要缴税,不能一概而论,怎么交?交多少?也不能简单的理解,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市场。所以说,不要总以为购国债就是免税的。

国债是什么?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券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主要特点

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

国债券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

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

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债务人角度来看

国债具有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等特点。

从债权人角度

国债具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特点。

法律法规

国债法

国债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政府)、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资者涉及国债时的行为,调整国债主体在国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国债关系。

与民法中的债法不同,国债法调整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财政法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这一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国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职能。

因此,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是,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债法与民法特别是与民法中的债法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中有关债的理论及其具体规定常常也可适用于国债法。

国债法虽属于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与税法等其他财政法的部门法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如国债法主体的平等性即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尽管国债法的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但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作为债务人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权利主体是否与国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国债法律关系中,他们与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财政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隶属性则明显区别于国债法。

另外,国家取得国债收入的权利与其还本付息的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权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支付购买国债资金的义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债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结合财会[2012]13号进行专项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规定,引入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样新的表述,文字更规范: 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相关计税方法可参考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主要总结试点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及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

注:1.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本概念供参考) 2.营改增应税劳务及增值税税率:①提供有形动产租赁(17%)、②提供交通运输业(11%)、③提供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 3.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六类: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②交通运输业服务、③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④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⑤展览业和代理等。具体如下: Ⅰ.交通运输服务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 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 三、营改增的税率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 试点起始时间地区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 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 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 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3.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4.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开始试点) 三、营改增的税率 (一)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采用)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 (二)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采用) “营改增”的税率及征收率适用行业 税率法定的 基本税率 17%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 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 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试点新增 低税率 11% 交通运输业服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 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 通运输业服务征税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 2

2016营改增测试题及答案

2016营改增测试题及答案 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五项? 二、哪些项目是以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有哪些?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取得什么样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应自取得 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的项目有哪些? 五、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公 式是什么? 六、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哪些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 扣? 七、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八、一般纳税人提供何种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九、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是 多少? 十、出租不动产一般计税的预征率是多少,简易计税的预征率是多少? 十一、一般纳税人在情况下满足何种条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十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如何处理? 十四、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十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如何缴税? 十七、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案 一、试点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五项?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政策

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政策 1新增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及对应税率 2试点纳税人分类 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计税方法 4进项税额基本认识 (1)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进项税额抵扣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根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试点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在月底通过勾选、确认。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下文是小雅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备受各行业关注的“营改增”,是否真的能在今年内完成,仍引人质疑。 ”;营改增’在形式上的完成是肯定可以实现的,现在的关键是‘营改增’的政策能否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也就是政策方案、法律制度到底能不能设计的科学、合理,最终能否施行。"施正文说,“而不是简单的‘改’,改完后又出现更多的问题。” 最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 20xx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部分现代服务业。 然而,“营改增”仍没能全面推行。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影响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影响 一般纳税人 (一)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⑴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认证期)(超期的)2011年50号 ⑵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先比对后抵扣”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⑶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注意: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35号。 ⑷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注意:营改增最新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见《增值税条例》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三条】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项目与进项税额转出: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营改增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形

营改增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形 营改增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对应的相关服务及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营改增之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DOC)

一、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 报示例 (一)销售新、老不动产(非自建)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企业,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销售2016年6月后新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5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购进原值4500万元,预征率5%;本月还购进办公用电脑、家具等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认证。 【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以下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①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②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销项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ⅹ11%

进项税额=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ⅹ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预缴税款=(5550-4500)÷(1+5%)ⅹ5%=50万元 销项税额=5550÷(1+11%)ⅹ11%=550万元 进项税额=1170÷(1+17%)ⅹ17%=170万元 应纳税额=550-170-50=330万元 【报表填写】 1、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在第4项“税率11%”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的第1栏“销售额”内填入不含税销售额50000000元,第2栏“销项(应纳)税额”内填入计算的销项税额5500000元;在第4项“税率11%”的“合计”下的第9栏“销售额”内填入不含税销售额50000000元,第10栏“销项(应纳)税额”内填入计算的销项税额5500000元,第11栏“价税合计”内填入价税合计金额55500000元,第12栏差额扣除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0(如图1) 图1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本期

营改增继续教育试题)

考试《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二)》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行业中,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是()。 A.陆路运输服务 B.铁路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D.房屋租赁服务 A B C D 答案解析:铁路运输不属于营改增征税范围。 2.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专栏。 A.销项税额 B.进项税额 C.待抵扣进项税额 D.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A B C D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3.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其国内客运收入30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1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2万元(含税)。该企业本月税法认可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8万元。北京甲运输公司2012年11月的运输业务适用的税率为()。 A.17% B.11% C.6% D.3% A B C D 答案解析: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4.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借记()。 A.其他应收款 B.营业外收入 C.补贴收入 D.其他业务收入 A B C D 答案解析: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

14营改增-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税种登记表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一、增值税: 类别经营方式 主营 货物或加 工、修理修 配 兼营 本栏目为单选。根据实际经营项目,在下列选项中勾选一项主营项目。 陆路运输:公路货运□公路客运□缆车货运□缆车客运□索道货运 □索道客运□其他陆路货运□其他陆路客运□ 水路运输:程租货运□程租客运□期租货运□期租客运□其他水路 货运□其他水路客运□ 航空运输:湿租货运□湿租客运□其他航空货运□其他航空客运□ 管道运输:管道货运□管道客运□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交通运输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应税服务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 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 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 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干租业务□其他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1.境内经营货物□2.境内加工修理 3.境内交通运输□□4.境内应税服务5.自 营出口□ 6.间接出口□□7.收购出口□8.加工出口

备注: 二、消费税: 1、生产□□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应税消 类□2、委托加工□□5.鞭炮、烟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 费品名 别3、批发□8.摩托车□□9.小汽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 称 4、零售□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 经营方式 备注: 三、营业税: 1.境内销售□□ 2.委托加工出口□ 3.自营出口□ 4.境内委托加工 经营项目主营 兼营 备注: 四、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预缴期限:□按月预缴□按季预缴 预缴方式:□据实预缴□按上年度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纳税方式:□汇总纳税□非汇总纳税 非居民企业法定或 1.据实纳税□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按经费支出申请纳税方式换算收入计算纳税□□4.航空、海运企业纳税方式□5.其他纳税方式 备注: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1.市区□2.县城镇□3.其他 六、教育费附加: 七、地方教育费附加: 八、其它: 以上内容纳税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注:1、本表系纳税人根据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事项的自行核定。 2、本表一式一份,纳税人填写后,与税务登记表一同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留存。 本表为A4竖式

营改增后 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有讲究

营改增后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有讲究 5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后,我们是选择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好呢,还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好呢?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政策终于落地。但是,面对新政策需要一个消化吸收的过程,特别是对于新纳入的四大行业更是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也依然在困惑着一些纳税人。有人问:我们是一家以建筑业为主的小型公司,并开设有一间零售建材配件的小门店。现在以缴纳营业税为主,零售部分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后,我们是选择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好呢,还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好呢? 这个问题包含的内容比较庞大,涉及具体情况的可能性比较多,很难有一个比较清晰地回答,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测算和规划。虽然现在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方案已经出台,但由于市场对营改增的适应有一个过渡期,对于后续的影响还比较难以把握,所以需要有具体的经营数据和企业面对的实际市场的情况,才能进行精准的预测。但有几个点是可以明确的: 一、达到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按照规定时限内未及时纠正的,则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符合

规定情形的,达到标准的也不是一定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但都需要将选择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指连续12个月销售总额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销售收入50万元,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经营销售收入80万元,应税服务收入500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选择纳税人类型的参考依据 1、税负率的参考依据 在考虑选择是否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时,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取得进项税额的比重有多大,也就是说增值税税负率的高低。这可以通过模拟税负率与征收率进行比较:如果税负率大于征收率,自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划算;反之,如果税负率小于征收率,自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 税负率=(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销售额×100% 当然,如果需要更细致的测算,要同时考虑征收率和税负率对价税分离的不同影响,但相对来说这个影响比较小。 2、需要考虑自己的行业特点 如果属于餐饮娱乐等生活性服务行业,从增值税的安全性和属于终端性消费的角度看,许多经营项目即使消费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可能也不允许抵扣,也就是你开具的是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什么区别,那么只需要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摘要]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营改增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进项抵扣带来哪些影响,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旨在让原一般纳税人尽快适应营改增有关新政策。 [关键词]营改增;新政策;解析 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行业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试点税率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 (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施行“营改增”试点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7%或6%;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

一般纳税人

文/王月鹏王泽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国枫律师事务所(grandwaylaw) 一、对一般纳税人的定义与管理 根据我国现有《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从法律、法规上看,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的多少,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 1、应税销售额 要明确“年应税销售额”的概念,首先要明确增值税法中“应税销售额”的定义,根据《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额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即基于销售商品、劳务、服务而收取的价款,即商品、劳务、服务本身价值所对应的价款;而价外费用,为商品、劳务、服务所对应价格以外的费用,包括销售方向购买方在基本价款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违约款、代收代垫款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在实务操作中,价外费用一般都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而不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税法之所以将价外费用纳入应税销售额范畴在于防止纳税义务人巧立各种费用的名目来逃避纳税,价外费用只能结合全部价款核算收入,并不能直接冲减有关科目。当然,在实务中存在销售方代为收取购买方的有关费用,比如代为收取并取得财政票据且全额上缴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代收代缴的受托加工应征的消费品消费税等,这些费用并不构成商品流转中的价值增值额,没有形成销售方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 根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纳税,对一些特定的经营行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可适用简易办法征税。 四种情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在“营改增”中,有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够,考虑到要减轻纳税人税负,《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益属性,而且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初期大量的运输工具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其适用税率为11%,在票价不变的情况,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必然大大减少。运输企业为了达到原来的收支平衡,一是向政府要补贴,二是通过涨票价向消费者转嫁增值税税负。为了不增加公众的负担,因此政府允许运输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在“营改增”后抵扣,按17%的税率征税,税负太重,因此允许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特定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属于国家扶持产业,且大多属于智力创作,允许动漫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服务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后,按6%税率征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等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应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细思量。应该说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目的在于节税。但不是任何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少纳税,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通盘考虑,不能一味选择,而且需要准确估算未来36个月内究竟有多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因为财税〔2013〕106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个问题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个问题 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针对老项目等,在营改增文件上设置 了较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情形。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所购买 设备和应税服务等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相关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什么时候转出,关 系到纳税人的利益是否受损和税务风险是否存在。如下五个问题经常出现,看似简单,但 厘清不易,文中分析及观点,非官方解读,谨供参考。 问题一: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公司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期间,购买非直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等费用化支出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 【分析】 相关文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 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购买的办公用品、其他应税服务(如过路费、住宿费等)如果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集 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扣除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不需要转出;但因为公司过渡期只有 简易计税项目,相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减当期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只能挂在账上,

成为期末留抵税额。 如果公司直到注销前仍只有简易计税项目,那么在注销前需将留抵税额转出作为费用。问题二: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只有简易计税时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分析】 根据问题一中所列文件及分析,相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主要看固定资产使用去向: 其一,如果确定是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相关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以防今后误将相关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其二,如果是公司管理部门采购的、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所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其三,如果是暂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如建筑工程专用设备,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一直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可暂不转出;待确定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时,再予转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16]36号文,是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并不是说不能留在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中。因公司暂时只有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显然不可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交增值税。暂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建筑工程专用设备进项税额,即使不作转出,并不等于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所以与文件并不冲突。 问题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果转出后,以后如改变用途,可否将进项税额转回用于抵扣? 【分析】

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操作中几个纳税关键点提示

营改增”操作中几个纳税关键点提示 对许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言,纳税上的变化不仅仅是试点前在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在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更主要的在于两个税种由于应税范围、税率、税基、税额计算、纳税申报方式、发票开具、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而带来的各种变化。在务实操作中,试点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第一,注意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不同,税率、计税方法、发票使用、管理都不同,因此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纳税身份。 如果“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以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判定标准,满500万元即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纳税人需注意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如果“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不少纳税人看到上述政策提出以下疑问:一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二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上述两种情形中,纳税人是否可以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只能是唯一一种身份,即:要么为一般纳税人,要么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要求,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认定,是因为两者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认定金额不一致,应分别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判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不管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所有销售额均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按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在此还需提醒纳税人的是,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需格外注意判定自己的纳税身份,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须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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