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交易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商城(以下简称电子商城)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价格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品目及有关事宜的通知》(穗财采…2017‟7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交易规则的实施意见》(穗财采…2017‟68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商城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城提供货物、服务,遵循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主体
第三条采购人、供应商为电子商城交易主体。
第四条采购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内部采购活动管理,建立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切实防范采购风险。
第五条采购人通过电子商城采购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合理、科学制定采购预算,需报采购清单审批的,采
购实施前应提前办理。
(二)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内实施采购。
(三)按照电子商城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四)按照电子商城采购订单(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和付款。
(五)与供应商发生纠纷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生产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
(七)采购人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第六条供应商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入库协议书》,承认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城中对供应商的管理权和处置权,同时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供应商参加电子商城采购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入库协议书》条款执行。
(二)遵守电子商城管理规定,做好供货服务。
(三)服从管理,及时维护上架产品信息,做好售前、售后服务,接受社会各界对产品价格及服务的监督。
(四)按照订单(合同)提供配送、支付结算等服务,当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
解决。
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产品制造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由供应商承担终极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五)所有上架产品,在采购人生成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特殊产品以供应商公示的交货时间为准)。
(六)不得随意取消订单(合同),如遇特殊事项确需取消订单(合同)的,需经采购人同意后取消。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八条采购人在电子商城可浏览查询产品信息及进行价格比对,在线自主选择产品后直接下单采购。
下单后,电子商城生成订单(合同)。
供应商按照订单(合同)约定供货并安装调试,采购人收货后进行验收、付款和评价。
若出现多个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采购人只能选择价格最低的供应商。
电子商城如暂无满足需求的产品,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商城发布产品需求信息或直接与电子商城供应商洽谈,待供应商在电子商城响应并进行产品上架后再进行下单。
第九条采购人需要取消订单(合同)或者采购的产品遇质量等问题需退货的,可与供应商确认后进行取消订单(合同)或者退货处理。
第十条采购人应在完成验收后支付货款。
使用财政性资金
结算货款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办理。
第四章产品及价格管理
第十一条电子商城上架产品由供应商负责维护。
维护内容包括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参数、介绍、图片、售后服务承诺等信息的展示和更新。
第十二条上架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强制节能、中国强制认证“CCC认证”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渠道正规、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符合电子商城的品目范围分类,且不得混品目上架产品。
(三)型号应跟市场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提供的“特供”、“专供”产品;上架产品必须保证货源充足,已停产或缺货的产品应及时下架。
(四)价格不得高于其官网同期产品价格。
(五)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更新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电子商城采购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供应商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进行处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强制下架,取消违规产品的相关订单(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子商城产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报。
第十五条采购完成后,采购人应在线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情况予以处置:
(一)违反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入库协议书》条款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产品及价格管理要求的,暂停其供应商资格3个月。
(三)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或者不按时按约定签订合同的、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或者将合同转包的、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暂停其供应商资格6个月。
(四)累计被3家不同采购人信用评价为60分以下的,暂停其供应商资格6个月。
(五)恶意串通抬高报价的,或者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进行贿赂的,暂停其供应商资格1年,与该供应商同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所有企业禁入电子商城1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入库协议书》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后公布。
第十八条其他通过电子商城采购的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