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专题论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务会计专题论文

论文题目:信托特征及欺诈行为的甄别

课程名称:法务会计

2015.12.11

摘要: 本文主要从信托介绍、信托欺诈以及信托欺诈行为的甄别这三个方面展开专题内容,其中,信托介绍包括信托概念、信托特征以及我国信托发展情况;信托欺诈包括对信托欺诈行为的表现、诱导因素以及欺诈行为的特点进行介绍;信托欺诈行为的甄别分别从法务会计人员和普通投资者两个角度进行甄别。根据专题内容,我们总结了我国信托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并由“如何减少信托欺诈行为的发生”这一问题提出了我们的困惑,最后通过对专题内容的分析总结出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信托、欺诈、甄别、法务会计

目录

一、信托介绍 (1)

1.1信托概念 (1)

1.2信托特征 (1)

1.3我国信托的发展概况 (2)

二、信托欺诈 (2)

2.1信托欺诈行为的表现 (2)

2.2信托欺诈行为的诱导因素 (3)

2.3信托欺诈行为的特点 (4)

三、信托欺诈行为的甄别 (4)

3.1法务会计师对信托欺诈行为的甄别 (4)

3.1.1对信托存款欺诈行为的甄别 (4)

3.1.2对信托代理欺诈行为的甄别 (5)

3.1.3对信托租赁欺诈行为的甄别 (6)

3.2投资者信托欺诈行为的甄别 (7)

四、问题与困惑 (7)

五、重要启示 (8)

参考文献 (9)

一、信托介绍

1.1信托概念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概括的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2信托特征

1.以信用为基础。任何类型的信托都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用的基础上,如果受

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用,信托行为就不会产生。

2.具有特定的目的。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者的利益,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

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运用,所得收益归于委托者或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人所得到的是约定的信托报酬。

3.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委托者必须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受托者才能接

受这项信托,受托人替代委托人行使财产上的法定权利。

4.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信托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

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时受益人不止一个人。而商业银行一般贷款是涉及到银行和贷款单位两个方面。

5.信托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风险。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

对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收益归受益者所有,亏损也由受益者负担。

1.3我国信托的发展概况

自1979年中国信托业至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信托业的发展不但促进了我国经济,而且对我国金融机制原有缺陷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的发展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

1.我国的信托业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在推出了“一法两规”后,对我国信托制度的法

律起到一个框架的作用,以后在这个框架里可以不断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在以往的几年,我国不断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信托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的设立,这些对我国信托业的法律体系建设甚至整个金融行业的规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我国信托财产不断增多。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闲置的财产委托信托

公司管理,而信托公司也利用这些资产去投资我国的各项实业,为缺乏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信托欺诈

信托欺诈是指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而作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2.1信托欺诈行为的表现

信托欺诈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受托人贪污或滥用信托资金。这是信托欺诈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许多受托人往往

在自己财务状况不佳或者有自认为良好投资机会而没有足够的资金时,违背信托契约,滥用信托资金。

2.受托人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置信托财产的交易活动。如受托人变卖信托财产,

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有形财产,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受托人聘请不道德的资产评估师,以支付回扣等方式,与资产评估师协商一致,合谋将信托财产以低于其公允市价的售价出售给自己或同谋;或向信托人供应商品和老五的个人或公司收取回扣;或已高于公允市价的价格,从同谋

处为信托人购买证券或从事其他投资活动。

3.受托人盗窃信托财产。例如:受托人盗用信托人应享有的红利和利息收入,盗窃信

托人的私人贵重物品,包括艺术品、珠宝、珍惜钱币等,或者受托人为了获取大量回扣和佣金,为委托人购买高风险、难以变现且目前无任何收益的证券。

2.2信托欺诈行为的诱导因素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托欺诈案件频发,认识信托欺诈的诱因,有助于法务会计人员更加准确地调查、判断各类信托欺诈案件。信托欺诈的诱因可以从受托人本身、法律制度、经济背景等方面进行分析。

1.受托人对利益的追求是信托欺诈的基本原因。经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理性的经纪

人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但是,私欲过分膨胀,部分受托人就会违背信托契约,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2.信托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的信托业发展时间尚短,再加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的制约以及法律制定者本身的局限性,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信托业和谐发展的需求。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制度严重缺失,给信托犯罪留下了更为肥沃的滋生土壤。

3.内部控制不完善,监管不力。由于我国的信托业发展时间不长,信托机构还没有形

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经验不足,监管方面还存在许多疏漏。常有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位之便,贪污或挪用委托人的财产而长期没有被发现的情况。

4.信息不对称。对于信托财产的存在状况,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极为严重的信息

不对称现象。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滞后,信托财产就完全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委托人对其存在状态的了解仅仅基于受托人的报告。受托人的报告具有片面性和主观性,受托人对财产的处置就有了较大的灵活处理空间。

5.受托人可以轻易逃脱惩罚的心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完全掌控,使受托人容易产

生这样一种心理,即使是贪污或滥用信托财产,委托人也可能不知道,尤其是暂时利用委托人的财产从事一些牟利活动,只要届时能保证受托财产安全,就不会出现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