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增值税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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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增值税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 目的 (1)

1.2 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第二章建造合同会计政策 (1)

2.1 合同的分立 (1)

2.2 合同的合并 (2)

2.3 追加资产的建造 (2)

第三章执行建造合同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 (2)

3.1关于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组织与分工 (2)

3.2工程项目执行建造合同的管理流程 (4)

3.3工程项目核算需要提供的资料 (8)

第四章建造合同收入 (9)

4.1 合同总收入 (9)

4.2 合同收入的确认 (10)

第五章建造合同成本 (13)

5.1 合同总成本的组成 (13)

5.2 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借款费用 (14)

5.3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14)

5.4 与合同相关的零星收益 (14)

5.5 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14)

5.6 合同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5)

第六章分包工程的程序、核算及增值税的处理 (19)

6.1分包工程的程序 (19)

6.2 分包工程的核算 (19)

6.3 分包工程的增值税处理 (20)

第七章会计科目设置 (21)

7.1 工程结算 (21)

7.2 工程施工 (21)

7.3 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22)

7.4 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 (23)

7.5 存货跌价准备 (23)

7.6 周转材料 (23)

7.7 临时设施 (24)

7.8 临时设施摊销 (25)

7.9 临时设施清理 (25)

7.10 机械作业 (25)

7.11应交税费 (26)

第八章主要账务处理 (29)

8.1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式的涉税主要帐务处理 (29)

8.1.1自建或者外购固定资产涉税账务处理 (29)

8.1.2固定资产盘盈或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31)

8.1.3增值税专用设备的特殊账务处理 (31)

8.1.4相关费用类支付的账务处理 (32)

8.1.5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账务处理 (32)

8.1.6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 (34)

8.1.7一般计税下月末及年末增值税账务处理 (35)

8.2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式的涉税主要帐务处理 (36)

8.2.1自建或者外购固定资产涉税账务处理 (36)

8.2.2固定资产盘盈或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36)

8.2.3增值税专用设备的特殊账务处理 (37)

8.2.4相关费用类支付的账务处理 (37)

8.2.5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账务处理 (37)

第九章财务报表列报 (41)

第十章附则 (42)

建造合同增值税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建造合同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正确计算建造合同收入、建造合同成本以及建造合同毛利。

1.2 依据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会[2006]3号)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2006]18号)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7.《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1.3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为执行与业主因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建造合同而进行的相关会计核算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造合同会计政策

2.1 合同的分立

对于资产建造在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2.2 合同的合并

对于资产建造签订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一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2.3 追加资产的建造

建造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客户提出追加建造资产,从而变更原合同内容或者另行签订建造追加资产的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建造追加资产的合同可能与原合同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核算,也可能作为单项合同单独核算。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首次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三章执行建造合同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

3.1关于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组织与分工

3.1.1总论

控股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单位总经理,总会计师,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财务部门,生产经营、工程管理等相关部门都应参与的项目管理的工作。各分公司、各项目部要成立相应的执行工作小组。

项目核算主体在进行建造合同业务会计核算时,应遵循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谨慎性原则,以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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