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简介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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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简介及章程
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由中国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以及从事或支持自然科学博物馆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推动自然科学类博物馆事业繁荣和发展的主要社会力量。

协会成立于1980年,至今已历五届。

协会下设19个分支机构:自然历史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科技馆专业委员会、天文馆专业委员会、专业科技博物馆委员会、水族馆专业委员会、国土资源博物馆专业委员会、湿地博物馆专业委员会、自然保护区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咨询工作委员会、技术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宣传工作委员会、理论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展项研发及环境设计工作委员会、科普场馆特效影院工作委员会。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附: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章程
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简称中国科博协会。

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Natural Science Museums, 缩写为CANSM。

第二条本协会由中国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以及从事或支持自然科学博物馆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推动自然科学类博物馆事业繁荣和发展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坚持服务于全国的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及其从业人员,通过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研讨、培训等活动和服务,传递信息,分享经验;以规范博物馆的职业标准、提高为社会服务能力、扩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影响力为使命。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弘扬敬业、奉献、创新、求实、合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守以物为基,以人为本,教育为先,服务大众的现代博物馆理念。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邮编:10001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和自然科学类博物馆事业发展;
(二)对国家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发展战略、政策或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三)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组织开展馆际交流,增进自然科学类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荐科学技术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七)积极推动自然史博物馆、综合馆自然部、专业自然博物馆、科技馆、专业科技博物馆、水族馆、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国土资源博物馆、湿地博物馆,各省、自治区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或类似机构以及自然科学类博物馆相关单位的发展;
(八)积极推进开展与自然科学类博物馆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编辑出版与本会宗旨相符合的会刊、会讯、以及有关信息资料、书刊、声像材料等;
(十)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即为协会会员。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含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和特点,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队伍,承认
本协会章程并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自然科学类的博物馆或其相应机构(包括天文、地质、生物、人类、国土资源、湿地等专业或综合的自然历史博物馆和综合性地方博物馆的自然部);各种专业或综合的科学技术博物馆和水族馆、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各省、自治区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或类似机构;与博物馆相关单位等。

(五) 本协会普通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类博物馆或相关单位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馆员、工程师、讲师、技师、编辑等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上述职务和职称的专业人员;
2、高等院校与自然科学类博物馆业务有关的本科毕业,从事博物馆工作或从事有关专业研究与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3、在自然科学类博物馆或相关单位工作,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4、在自然科学类博物馆或相关单位从事博物馆科研、科普、技术或艺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经验和水平者;
5、从事自然科学类博物馆或相关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
6、热心自然科学类博物馆事业的领导干部、支持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工作的社会人士或科普志愿者。

(六)高级会员。

从事自然科学类博物馆有关业务且具副研究员以上(含副研究员)及相当职称者。

(七)外籍会员。

在自然科学类博物馆或相关领域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本行专家(科技工作者)。

协会接纳外籍会员要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由两个会员单位介绍,个人会员由两名会员介绍;
(三)资格审查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即为本协会会员,颁发会员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可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先和优惠取得本协会的资料和会刊;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培训人员和科普活动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可代表协会参加有关国内外学术活动;
(六)个人会员凭会员证免费参观、考察部分单位会员单位的常设陈列展览;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稿件和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单位向会员提供参观、考察、研究、交流和交换的方便;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逾两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修订本届协会的宗旨、使命、工作目标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确保协会按章程正常进行,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本届协会的发展方向、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章程或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由协会审批后即为协会的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如需设副主任委员,要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专业学科和自然科学类博物馆业务有较深的造诣和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而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代表单位进入协会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在原单位工作发生变动时,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原职务。

常务理事、理事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换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变更;副理事长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换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批准后,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民政部备案后方可任职。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增补少量理事,并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鼓励吸纳志愿者参加日常或专项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补助拨款;
(二)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之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资助或捐赠;
(五)支撑单位的资助;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属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应在通过后的15日之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3年8月23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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