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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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竣工质量鉴定是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的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第二章交工质量检测
第七条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中间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的抽检项目按附件1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合同段或单位工程按附件1要求的抽检项目进行检测,附件2要求进行
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检测意见书。
第八条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
第九条交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中间质量检测实施程序。路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质量检测。其他需中间质量检测的项目,如构造物混凝土强度、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隧道支护、衬砌强度、厚度以及脱空情况等,应视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
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并按规定向交通
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也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中间质量检测后,向项目法人出具中间质量检测意见书(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未经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或者虽经交工质量检测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主要指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评定有任一项不合格的;
(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桥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的;
(三)桥梁通航净空、隧道净空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四)隧道支护、衬砌厚度严重不足或隧道支护、衬砌背后存在严重空洞的;
(五)重要支挡工程存在严重变形或高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或高边坡存在失稳现象的;
(六)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
(七)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
第三章竣工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2年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项目法人已经验收合格;
(二)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程总结材料;
(三)项目法人对2年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写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竣工质量鉴定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书面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质量鉴定,申请竣工质量鉴定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总结。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鉴定。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见附件4,评分表式见附件5)。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未经竣工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四章质量鉴定方法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按以下原则和要求进行划分:
(一)单位工程划分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划分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评定方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附件1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采用扣分制,扣分不得超过15分;质量保证资料审查时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