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金属构件失效分析指南(修改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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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020
A 20
备案号:xxxxx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 T xxx—2013
代替DB
机动车金属构件失效分析指南
Motor vehicle metal component failure analysis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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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讨论稿)
2013-XX-XX发布2013-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 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工作程序 (2)
5试验与分析 (3)
6报告编写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刘锦云,李山桥,金应荣,陈霖,邓玺
引言
失效分析技术过去主要应用于科研机构、大型工厂的研究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技术发展,第三方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开始介入机动车金属构件失效分析。机动车金属构件失效分析活动具有系统性、多专业、技术经验积累等特点,活动需要指南。为让鉴定意见能被理解,指导和规范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金属构件失效分析活动,需要对其进行标准化。
失效分析的规则、流程、方法在鉴定活动中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仅介绍了一些经过验证的常规的技术应用方法,不意味着这些已被应用的技术是最佳方法或必须所有方法,实际应用过程中,方法的选择和结果的分析需根据个案特征和分析人员经验来选择使用,本指南仅提供了应用技术的选择。
本指南不论述与使用有关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在使用前制订有益安全和健康的规程,本指南也不能取代正确的工作方法、指令以及事故顶防措施和教育培训等。
机动车金属构件失效分析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机动车金属构件失效分析的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试验与分析、报告编写的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机动车金属构件失效分析活动,也可作为资格许可、资质认定对活动可靠性以及鉴定过程控制评价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1/T 1457 机动车司法鉴定项目分类
DB/T51 1459 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失效failure
产品丧失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3.2 构件product
由金属材料制成的结构零件、部件及其组件等产品。
3.3 失效模式failure mode
失效的表现形式。
3.4 失效机理failure mechanism
引起失效的物理、化学变化等内在原因。
3.5 失效判据failure criterion
判断是否构成失效的准则。
3.6 失效分析failure analysis
对失效构件的宏观特征与微观特征、材质、工艺、理化性能、规定功能、受力状态及环境因素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明失效模式与失效原因,提出预防与纠正措施的技术活动与
管理活动。为鉴别和分析失效机理、失效原因和失效后果,对失效的构件进行合乎逻辑的和系统的研究。
4 工作程序
鉴定机构许可项目应符合DB/T51 1457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应符合DB/T51 1459规定。鉴定技术专家应有本专业工作经验,专业背景与鉴定内容技术学科相同。
4.1 程序
可根据鉴定委托内容选用下列程序:
a)调查失效事件;
b)收集和确定首先失效构件;
c)保全失效构件;
d)收集失效构件背景资料;
e)制定失效分析方案;
f)试验与分析;
g)编写失效分析报告。
4.2 调查失效事件
失效事件调查应尽可能到第一现场,调查失效事件应关注如下信息:
a)失效事件发生前、发生时的环境、气象、地理、人员、建筑结构等状态;
b)机动车失效前的服役情况、运行状况等背景资料。
c)目击者、电子记录、旁证等相关信息;
d)应采用影像、绘图、文字描述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失效构件位置、状态等;
e)不能进行现场调查应收集失效事件信息,查阅有效记录;记录不清的应书面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4.3 收集和确定首先失效构件
应尽可能完整地收集失效构件及其相关残骸,根据失效事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失效构件损伤特征,按失效事件发生顺序、机动车结构原理、系统状态特征,确定首先失效构件。
4.4 保全失效构件
保全失效构件的损伤特征,防止二次损伤,应关注如下事项:
a)不应触摸、碰撞失效构件断口及其它失效特征部位,不应将断口匹配对合;
b)应在失效构件断口上涂抹无腐蚀性保护油脂层,应装入有软衬料保护并能密封的塑料袋中,防
止断口被污染和锈蚀等;
c)应给出失效构件的唯一性标识或编号;
d)应用文字、草图、照相、录相等方式,详细记录失效构件相关位置与外观特征,包括尺寸、表
面颜色与状态、损伤与变形、表面附着物等;
e)失效构件转移、运输应有防止损伤的保护措施,保管交接应形成文字记录;
f)失效分析前不应对失效构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g)完成失效分析后的失效构件、检材都应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