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与会计学的跨学科人才培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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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与会计学的跨学科人才培养研究

提要:现代学科制度人为地划定法学与会计学学术探索的边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盲点。法学与会计学无论在研究对象方面还是在实务操作层面,既有本质区别又具有天然的逻辑联系,本次对北京部分高校关于法务会计供求情况的调查问卷说明,在综合类与多科类高校应构建法学与会计学跨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法学;会计学;跨学科;人才培养

2007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申报2007年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通知》,启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以该文件为指引,本文针对现行法学和会计学学科的人才培养体系,选取法学和会计学的学科融合为切入点,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法律和会计的结合情况、法务会计的社会认知度、法务会计职业存在的必要性及法学与会计学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加快法学与会计跨学科人才培养的步伐。

一、法学、会计学、法务会计的关系

目前,各高校法学与会计学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是以传统的法学与会计学学科门类为依据,分别在法学院与商学院(或财经类院校专设会计学院)设置法学与会计学专业。事实上,法律实践已经催生并且促进了法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然而,现代学科制度人为地划定法学与会计学学术探索的边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盲点,高校培养的法学与会计学人才不仅难以适应其专业之外的能力需求,而且缺乏采用综合性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形成超越法学与会计学专业体制的更高层次的知识生产方式,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由僵化的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专业体制所带来的知识生产危机”。

法学与会计学无论在研究对象还是在实务操作层面,有本质区别又有天然

的逻辑联系。“法学是以法律制度、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观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会计学是以企业、组织财务信息的供给,并据此监督、控制企业、组织的价值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管理学科。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仅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关注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判断,以检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法律制度对会计行为有制约作用,会计人员也不能忽视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另一方面,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需要通过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来实现,而法务会计则集中体现了上述要素的融合。所谓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运用会计、审计、调查技术对法律事项中复杂的财产权益问题进行价值计量并提出专家性意见和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的一种服务活动。法务会计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目的是查明法律案件或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供专家意见或诉讼证据支持。

笔者建议,在综合类与多科类高校应构建法学与会计学跨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而且,能够大量提升经济管理人员的法律观念,从而为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法学与会计学跨学科人才培养现状的调查解析

1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基本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问卷调查的主要群体是北京部分高校包括: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物资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财务管理、会计学(简称财会类)和法学专业方向的学生为重点。调查以问卷结合访谈的形式进行。共回收问卷854份,经对选项、问题的核对与处理,有效问卷为839份。其中,在校生809分,毕业生30份;财会专业学生占63%,法学专业学生占比37%。学生的年级构成为本科生43%,研究生57%。毕业生群体则相对分散,为提高可比性,主要选取财会与法律相关行业的企业、券商的在职人员作为访谈对象。以上调查发现,毕业生根据其工作中的体会,认为学校设置的法律课程较少以上的达到了90%的比例,较在校生的87%高出3%,验证了该类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基本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结论,其原因是,高校对财务管理、会计学专业的(以下简称财会类)学生学习法律方面课程的重要性并未引起高度重视。从培养计划看,相当一部分法律课程是以选修或融合到其他课程中的方式开设,其结果直接造成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较差,更谈不上应用问题。

2经济法、税法、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课程对财会类学生更重要。从有效问卷看,无论毕业生还是在校生均认为法律课程很重要,其重要性程度依次为经济法、税法、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实际上,高校普遍开设经济法课程,或分设经济法与税法课程。但是,各高校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差异较大,笔者认为,首先,法律课程的设置,应将教育对象进行分类,可分为专业人才教育、管理人员教育与普法教育三类,开展针对性的教学。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可分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目标培养;管理人员教育可分为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目标培养;其余为普法教育的对象。其次,就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教育对象而言,其经济法课程应符合管理类及经济类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格要求。至少应当包括我国法学专业开设的经济法、商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课程中与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密切相关的内容。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民法、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的部分内容(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严重缺乏。

3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从调查结果中发现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应用已经被在校生广泛关注,其中,法律专业62%的学生对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应用情况给予了关注,关注程度好于财会类的学生(47%);研究生的关注程度好于本科生。尽管大多数高校并未开设法务会计基础与实务课程,但是,根据各专业的知识结构,学生已经能够对会计与法律的结合情况、法务会计的概念有了感性认识。

但是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法务会计的熟悉程度并不乐观,“不熟悉”和“没有听过”法务会计的比例达到61%以上,其中,法律专业学生占61%,财会类学生占66%。其原因主要有:(1)各高校法学与会计学跨学科建设存在较大问题;(2)我国实务界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只是近几年才逐渐增加,相关理论研究滞后,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相关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学生很少能够接触到前沿信息。(3)根据“财会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情况”,不难发现:我国高等院校的财会专业课程设置结构不尽合理,培养出来的会计专业人才在会计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比较强,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及应用方面相当欠缺。

4法务会计作为一个职业,对特定经济案件进行计量和分析有必要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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