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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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生军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根据湖南省湘学〔2016〕12号《关于做好2016年学生军训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军训工作在院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处、教务处和士官大队具体组织实施。为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军训效果,学校设立军训领导小组。学生军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院办、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武装部、保卫处、总务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和各院系学生工作书记以及士官大队负责人组成。
学生军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学生军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定学生军训计划、检查和协调军训工作,研究决定军训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学生军训领导小组下设军训办公室,学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军训组织工作的武装部部长(或士官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军训办公室下设训练组、宣传组、检查组、和后勤保障组。
学生军训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军训计划,并负责军训计划的组织落实与实施工作;按照《湖南省学生军训军事技能训练“四会”教练员管理规定》要求在学校选拔优秀士官生组织“四会”教练员培训,
协调各部门(各院系、处)在军训中的相互配合关系,监督军训质量和安全措施,组织军训中的评比检查。
第四条凡在我校就读的高职(中职)在籍学生,必须接受军事训练。通过军事训练,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激发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选拔士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第五条军事训练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院教学计划统一管理。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课采取课堂讲座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课采取在学院内集中组织实施的形式进行。军事训练在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内完成。
第六条学生军训的具体内容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普通高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不低于24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不低于两周(实训时间不少于12天)。
第七条我校学生军训由士官生大队自主组训,按院系分编或合编组建训练营,以相近专业为单位分编或合编为训练连,以班级为单位编为训练排。军训团团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政委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团长由士官大队大队长担任;营、连、排长由承训部队干部和教官担任,各院系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任营教导员,各院系辅导员任连指导员。
第八条各院系设立军训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政、团负责人组成,落实协调本院系学生军训的思想工作和有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军事技能训练课由士官大队负责考核并评定成绩,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填写《学生军训鉴定表》,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军事理论课由任课教师以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评定成绩,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