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村居民,因琐事多次发生过争执吵闹,被告人陈某认为王某欺负了其家人。2012年7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王某之子王小某(6岁)路过被告人陈某家门口,被告人陈某唆使其家中的狗去追咬王小某,王小某被狗咬伤回到家中告诉其父亲王某。王某遂与家人带着王小某去找被告人陈某,在本村小卖部中找到陈某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被李某等群众拉开。刚被拉开,被告人陈某即捡起地上的一把镰刀朝被害人头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当场倒地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生前系遭受锐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经群众报案,侦查人员及时赶至陈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因而证人证言比实物证据更具有主动性,其存储的信息量大,相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但虽然作为第三人之陈述,也难有客观立场,由于证人的差异性,决定了证言的可信度也存在差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大量的条文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根据其第188条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以前的证人不出庭完全由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所以对于公诉人来说由于证人证言的可变性增加了公诉人庭审的难度,很多公诉人对询问证人缺乏足够的重视,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举证和辩论上面,殊不知,询问证人是支持公诉的基础环节,成功询问证人,能为后面的庭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精心准备,制定详细的询问提纲

实践中,很多公诉人除了大要案外,一般都不制作讯问提纲,更不要说询问提纲了,而是在庭审中随意的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强调的是,公诉人的法庭询问不同于侦查询问,侦查询问如果认为问题不合适,可以重新再问,但公诉人的法庭询问一问一答都即时被法庭记录在案,公诉人即使认为询问欠妥也覆水难收,无法更改,更

可能给辩护人留下攻击的把柄。所以,公诉人在法庭询问中一定要有选择性,要谨慎为之,根据证人的认知能力、是非观念等情况,预测证人可能做出的回答是否有利于庭审。所以公诉人在庭前充分熟悉案情,结合证人的具体情况制作有针对性的询问提纲,既能提高询问质量和诉讼效率,又能防止出现因询问不当而导致的无法挽回的局面。

二、区分主询问和反询问

庭审程序中对己方的证人进行询问称为直接询问或主询问,对对方证人的询问称为交叉询问或反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询问规则。这种询问规则下就应该认真区分主询问和反询问,才能有利于庭审。

(一)主询问中应注意的事项

1.全面斟酌筛选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一般都并非只有一个证人,但没有必要让所有的证人都去向法庭重复同一内容,作为公诉人就应该在开庭审理前对证人进行筛选,在确定证人主体无瑕疵,具有作证能力的基础上,尽量筛选出了解全部事实真相,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尚佳、能配合公诉人询问的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以为公诉人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否认用木棍击打了被害人,当时在场的证人有的陈述没有看见陈某砍被害人,有的陈述没有注意谁砍的,有两名证人陈述看见陈某用镰刀砍被害人,其中一名是成年人李某,事发时就在陈某和被害人之间,正在劝解的时候,看见陈某用镰刀朝被害人的头部砍去,另一名是一名年仅6岁的小孩(身高仅120CM),陈述在陈某(身高175CM)的背后看见陈某用镰刀砍被害人的头部。在选择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时,就应该选择李某出庭作证,而不应该选择小孩出庭作证。

2.尽可能的了解证人。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证人的接触,公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证人有一个轮廓上的认识,如果确定了某个人是出庭支持公诉的证人,同时还应该尽可能的去了解该名证人的性格情况、家庭情况、生活习性等,以便对证人有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认识,结

合证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询问提纲,并充分考虑主审法官、辩护人的反询问风格,帮自己的证人做好准备,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避免由于证人当庭情绪波动而造成的不利。

3.详细交代庭审中注意事项。在确定了出庭证人,做好了询问证人预案后,就应该再次与证人进行庭前意见交流,详细交代庭审中的注意事项。因为即使是素质、口才均超出常人的擅言者,如教师、推销员、业务经理等,他们也不可能经常接受法庭询问程序的洗礼。因此,作为公诉人必须向证人交代注意事项:讲实话、稳定、耐心、礼貌、听懂后再回答,不懂一定要问清、不要用猜忌的语言回答问题、回答问题简明扼要,尽量不解释,说话语速放慢等等,这都是公诉人在庭审前必须事先向证人讲明的,如果证人在当庭出现上述问题,公诉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公诉人还应该再次向证人确定庭审时间、开庭地点等,保证证人准时出庭,不要出现公诉人申请的证人迟迟不能到庭的情况。

(二)反询问中应注意的事项

1.通过庭前会议等了解辩方证人情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公诉人可以通过庭前会议,充分了解辩方证人的情况。有效的反询问是建立在对辩方证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抓住其弱点,进行反询问,让法庭发现其证言的不可信。当得知辩方申请了证人出庭时,要及时与法庭和主审法官取得联系,在第一时间掌握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并结合名单向侦查人员、己方证人和当事人了解对方证人情况,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明确反询问的质疑范围。虽然反询问是针对辩方证人证言进行的反驳和核实,但是并不是每个问题都需要进行反询问。在反询问中应该结合对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进行。重点质疑证人作证的主体资格;证人与案件、案件当事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证人作证是否受人为因素影响、是否被胁迫、收买、欺骗等;证人的感知能力、条件和状况;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记忆事实的状态;证人证言前后有无矛盾;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性等等。如本案中,辩方提出了一名证人,证实陈某曾经向其表达过要去投案自首,用以证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公诉人就该证人展开了反询问:公诉

人:陈某与你系什么关系?

证人:陈某是我的儿子。

公诉人:陈某给你有没有说过他犯了什么罪?

证人:他说他杀了人。

公诉人:你刚才说陈某给你说要去投案自首,实际去没有?

证人:没有。我正准备和他一起到公安机关去投案自首时,警察就到家里面把他抓走了。

公诉人:陈某是什么时候给你说的要去投案自首?

证人:就是刚到家,他给我说他杀了人后,他就说要去投案自首。

公诉人:是陈某主动说要去投案自首,还是你劝他去投案自首?

证人:(沉默一会儿)开始是我劝他,后来他还是同意了去投案自首。

公诉人:你劝了他多长时间?

证人:10来分钟吧。

公诉人:陈某给你讲他杀了人讲了多长时间?

证人:也是10来分钟吧。

公诉人:你劝你儿子陈某有其他人在场没有?

证人:没有,当时就是我和我儿子在场。

公诉人:你儿子同意去投案自首后你们采取什么措施(如打110)没有?

证人:没有。

公诉人:你儿子到家后多长时间,警察就到你家了?

证人:我儿子回来后10来分钟警察就冲进我家把我儿子带走了。

本案中的辩方证人还是比较机智。公诉人就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开始询问,到中间引入矛盾点。因为本案根据侦查人员证实,他们从现场追踪到被告人的家中只用了不到五分钟的时间。在这五分钟内,被告人不可能既向证人陈述了案件事实,又被劝说(或主动提出)投案自首,那么肯定存在有矛盾,公诉人就以时间为矛盾点,设置了陷阱,让其把矛盾显现出来。询问结束后,公诉人就起证人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证人证言有矛盾的地方进行了总结,证实该证人的怎样不可信,不应当被采信。法庭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没有采信该证人证言。

3.制定有针对性的反询问提纲。作为辩方的证人,其肯定和律师已事先拟订了问答提纲,意在向法庭呈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作为反询问的公诉人,通过事前的了解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制定反询问提纲,在提纲中拟定需要反询问的证人范围(哪些证人需要反询问);对方证人的证明问题;动摇对方证人证言的切入点;证言当庭变化的应对等等。通过反询问达到支持起诉,巩固公诉观点,反驳对方辩解的目的。

三、在询问中应注意的技巧和策略

美国弗朗西斯?韦尔曼说过,法庭盘询需要出众的天赋、逻辑思考的习惯、清晰的常识判断、无穷的耐力和自制力、透视人心的直觉能力,从表情判断他人个性的能力、察觉他人动机的能力、强而准确的行动力、和主题有关的丰富知识以及一丝不苟的细心谨慎,还有最重要的,通过盘询发现对方证词弱点的本能。很多优秀的法学院都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老师向学生倡导,要学好法律,就要学会提问题,善于提出刁钻古怪的问题。

1.在主询问中应该注意重点突出,尽量使用开放性语言。通过询问证人让法庭清楚的看到案件的关键事实是公诉人在主询问中应做

的主要工作。在询问过程中切忌旁引无关证言,问无关的问题,这样既浪费法庭时间,又会给辩方留下攻击的空子。在主询问中应当明确每个证人在案件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点,然后将每个证人的关键点有效连接,形成对控方有利的证言锁链,视情况再用其他证言或证据材料对薄弱关键点进行补强。在主询问中要以证人为中心,要让证人在法庭上从容不迫的说清全部案件事实,作为公诉人要做的是使用开放性问话循序引导证人(切忌诱导)有条不紊的提供证言。如在询问目击证人张某时,就直接问证人在案发当时看见了什么;在询问专家证人时就对专门性问题请他回答应该是怎么一回事。

2.在主询问中合理安排证人的出庭顺序。在主询问中证人出庭的顺序对整个庭审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一般如果询问第一名证人的时候,公诉人就卡壳,或者不顺畅,那么后面的询问公诉人就很难掌握。这就是心理学上的“跟从效应”。因此,就要求公诉人在不与庭审思路冲突的前提下,把最关键的证人或最关键的事实叙述放在开头或结

尾来进行。这样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合理的安排询问证人的顺序不仅对公诉人、法官来说很重要,对整个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而且能有效的遏制辩方的反询问,让对方反询问无漏洞可找或苍白无力。如在本案中,目击证人总共有三名,都能证实被告人陈某用镰刀砍被害人头部的事实。证人张某正好路过该处,案发时在被害人的左边1米左右,是一名职业律师,有丰富的庭审经验,且与本案无任何的利害关系;证人王小某6岁,系被害人的儿子,案发时在被害人的身后;证人李某既认识被告人,也认识被害人,案发时正在劝架,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本案中三名证人就应该按照证人张某第一顺序出庭作证,证人李某第二顺序出庭作证。这样才能让整个庭审更加完美。

3.在询问中注意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不管是在主询问还是在反询问中,作为公诉人都应该体现出严密的逻辑性。在主询问中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巧妙连接、有效反映己方的观点;在反询问中迂回包抄、避实就虚、旁敲侧击,有效反击对方的观点;在发现对方证言漏洞时趁胜追击、连续发问、势如破竹,有效的展现案件事实,这些都是公诉人思维严密、条理清楚的真实体现。同时还要结合其他证人的证言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没有目击证人或直接人证的案件中,一定要用严密的逻辑思维,把每一名间接证人的证言相互之间串联起来,这样才能证实整个犯罪事实。

4.询问中应该注意保证询问的效果。主询问中公诉人一般都能很好的保证询问的效果,但是在反询问中的效果如何巩固,很多公诉人都很难把握。有的公诉人对辩方证人的证言,不管有没有反驳的效果,都要去反驳一下,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作为辩方的证人,其肯定和律师已事先拟订了问答提纲,意在向法庭呈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在反询问前,应该首先考虑证人证言对案件是否不利;能不能让证人给出对己方有利的证言;能不能戳穿证人的谎言。如果这几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就尽量不去反询问。在反询问中应主张“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当公诉人无论采取任何手段都无法控制辩方证人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结束询问,不给证人陈述的机会,因为对方证人的陈述很可能是在控方主询问时已经陈述过的内容,并且证人很可能借此机

会进行弥补和解释,这些内容势必对反询问不利,并且无形中加深了法庭的印象,作为反询问来讲,与其这样,不如尽早结束发问,缩短反询问的时间。

------------最新【精品】范文

(完整word版)民事起诉状模板及范文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注意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题要 (1)首部(2)正文包括:证人基本信息,职业及工作单位,与本案当事人关系。内容: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3)尾部1、由证人或者鉴定人签字。2、写明保证日期。 刑事案件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同样民事诉讼也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但有时证人出于某种担心,对之前答应出庭作证出尔反尔,到实际出庭日期又拒绝出庭。为了防止此类行为发生,也通常要求证人提供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但不少朋友不会写。小编这就介绍出庭作证保证书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 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保证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 民事伪证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是很多证人作证意 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因此有必要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对其形成心理强制,以预防伪证行为的发生。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证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字或捺印。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后果是,该证人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虽然这种保证并不能完全消除伪证行为,但是有利于增强证人作证的责任感,能够起到心理约束和法律威慑的作用。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

证人证言怎么写[精选.]

证人证言需要到庭才能被采信。 书面就写证言,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的事实内容,证人签名。 开庭时自己应当通知证人到庭质证。在庭审时就争议的事实向证人提问,证人则作出有利或者不利的回答。对方也可以就相关的事实向证人提问。 庭审结束后证人就庭审记录需签名确认。是否采信由仲裁庭根据相关的陈述来决定。 有证人时,证人出庭工资、差旅费应当一并请求,由举证方先行支付,然后由败诉人方承担。 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由此出发,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从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外人员等方面进行分析);紧接着提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应对策;最后从实际需要出发,阐述我国证据制度,使我们清醒认识证据制度,立法部门尽快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来更好地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使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促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制度苦难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证人只提供书面证言而因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找人代写而以非己所写为由拒不出庭作证;或在法庭上拒认,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定案。这看似很简单,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引发我们的思考。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①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而今,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现就审理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条件、种类、收集、调取、鉴定、保全、举证责任及审查运用等规范,是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证明对象: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修正,反诉的提出、抗辩权的行使而改变,在诉讼过程中呈多变性。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般只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上的事实,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事实等,可能会成为证明对象,但这些事实多属于不证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同时这些事实并非每个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严格意义上讲是实体法的事实。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无需证明;规章需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予以参照,否则不予参照;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则将作为证据看待。 4、在民事诉讼中,在规定了免证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等。 5、在第二审程序中,证明对象原则上受当事人上诉情况的限制。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谁提供证据,若提供不出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责及其他机关、组织、公民提供证据的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举证责任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之一。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做出了明文规定。 近几年,各地人民法院都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也必须看到,有的法院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忽视了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以致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收集的证据无法收集或已经收集的证据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可以说,这类情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影响社会的安定,削弱法律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

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对证人进行询问,但此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询问才行。法律中规定询问证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场所,那究竟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怎么来选择呢?若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询问证人应注意什么方法 就目前的司法环境、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而言,有的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不愿意在其住处或单位接受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也有一些证人不愿意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在上述地点,证人在极不情愿的心态下,难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难以保障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证人对作证地点的选择权是证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根据证人的实际情况和案件情况确定证人作证地点,在证人无异议时对证人进行取证。而《规定》限制了侦查人员确定取证地点的权力,也剥夺了证人选择作证地点的权利。 这会使一些案件因无法在合适地点取证导致错过最佳时机,比如侦查人员千方百计地找到证人,却因取证地点不适宜而未能当场保存证言,当再次取证时,很多证人却不知所踪;对于证人病危等情况来说,因证言将随时永远灭失,这时更不允许侦查人员按《规定》中的地点进行取证,而只能就地及时地对证言进行保存,以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否则,将使侦查工作困难加大,增大诉讼成本,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 1、要注意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有些人是不能做证人的。 2、要注意在询问证人时,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在场。 3、要注意在询问前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认真分析案情,了解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拟定询问提纲,找准询问重点。

方案-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 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xa0\xa0\xa0 证人证言\xa0\xa0\xa0 审查与判断\xa0\xa0\xa0 作证能力 \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合法性\xa0\xa0\xa0 关联性\xa0\xa0\xa0 真实性 \xa0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它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客观、更生动、更具体、更形象的特点,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 中,由于每个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意识、专业技术技能等因素千差万别,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未确定性,有失真的可能。目前,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我国没有英美法等传闻证据的排斥规则,而是仅仅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2)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任何证人证言,法官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作证能力,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3) 一、审查判断证人的适格性 证人的适格性,在我国又称为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规则之一。它与众多调整证言内容的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的问题。 美国证据 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证据法的明确目标就是不断地扫除发现事实的障碍。”证据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普通法上,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某些种

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考前点题 基本级后附答案

2020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考前点题 后附答案 一、单选题 1、以下关于侵犯财产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A 甲合法注册大峰有限公司后,找到乙厂,谎称公司是龙头企业,需要找人加工手工艺产品,并保证回收产品。在与乙厂签订加工回收手工艺品合同时,收取了保证金lO万元。后乙厂在交付产品时,甲以 产品不合格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并逃匿。甲构成诈骗罪 B 丙找到某融资公司经理丁,要求贷款50万元,1年后还本付息。 丁不愿意贷款,丙便威胁要殴打丁,丁害怕,便贷给丙50万。丙构 成抢劫罪 C 戊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通过某商户POS机先后套取现金120万元。戊构成非法经营罪 D 庚两年内敲诈勒索他人三次,累计数额500元,但前两次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庚成立敲诈勒索罪 2、以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正确的是()。 A 杨某申请某县公安局公开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但申请内容不明确,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B 陈某向某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近五年来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汇总后予以公开,该市公安局答复不予公开 C 宋某就同一内容反复向某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市公安局答复一次后,不再答复 D 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8月9日制定了办理治安案件执法便民措施,该市公安局最迟应当于8月29日前向社会公开

3、何经理为了销售本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安排公司监事刘某在与某市立医院联系销售业务过程中,按销售金额25%的比例给医院四位正、副院长回扣共计25万余元。本案中,该公司提供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 A 行贿罪 B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C 单位行贿罪 D 对单位行贿罪 4、作为创新杜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 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 B 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 C 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D 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一)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一)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证人证言审查与判断作证能力 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它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客观、更生动、更具体、更形象的特点,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社会中,由于每个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意识、专业技术技能等因素千差万别,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未确定性,有失真的可能。目前,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我国没有英美法等传闻证据的排斥规则,而是仅仅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2)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任何证人证言,法官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作证能力,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3) 一、审查判断证人的适格性 证人的适格性,在我国又称为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规则之一。它与众多调整证言内容的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的问题。 美国证据法学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证据法的明确目标就是不断地扫除发现事实的障碍。”证据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普通法上,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某些种类的人完全不能作为证人。就历史上关于证人适格性的限制而言,绝大多数都是关于证人身份和能力方面的限制。这些被排除作为证人的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关的人,如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的配偶。排除他们是因为担心这些人可能因自身利益而提供虚假证言。一类是在品质能力上有所缺陷,从而具有不可信之风险的人,如儿童、精神不健全者、无神论者。排除他们是因为担心因这些人在能力、道德或其他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规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d51136819.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d51136819.html,/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规定 核心内容: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但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受人民法院询问或者被传唤到庭的人,称为证人。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作了以下规定】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依*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对于证人来说,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法庭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或者间接了解的情况。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为证人,精神病患者、年幼无知或者其他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应当指出的是,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只要这种缺陷未成为其了解一定事实的障碍时,仍可以作为证人。比如聋哑人可以用文字表达其看到的事实,盲人可以证明其听到的事实,对事实有一定理解和表达能力的儿童,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人。证人作证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能作伪证。 2、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付证人作证 由于证人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本单位人员作证时,应当给予支付并提供方便,以保证证人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延伸知识】 如果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比如证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因路途遥远,难以到法院来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审判人员也可以亲自向证人了解情况,作出询问笔录,开庭时定时宣读。 目前,不少证人怕作证后得罪人、受打击报复或者耽误自己的时间,常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出庭作证。对于这些证人,人民法院应当对他们做思想工作,加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同时,也要切实保护好证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因作证而受到伤害。

2005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证据试题详解

1.单选题2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 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答案:D 本题既考证据制度也考回避制度,实际上涉及到违反回避制度取得的证据的效力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所以,D项正确。 2.单选题2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答案:C 本题考证据的学理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所作的划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一个证据只要能够单独证明某人是否实施犯罪,该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本题中的ABD项都不能够单独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即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而C项可以单独说明高某没有实施犯罪,所以答案为C项。 3.多选题68.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C.李妻的证言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答案:AC 本题考查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采取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和定案的证据。对于“毒树之果”,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未作规定,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C。 4.不定项96.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答案:C 本题考证据的收集———询问证人的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询问证人的程序: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为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拘留的对象仅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得适用任何强制措施;另外,询问证人前,如果向证人介绍基本案情,则会对证人如实作证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本题答案只能是C。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定稿版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 之一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证人证言 证人:,,族,年月日生,职业,住。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证言内容: 证人: 年月日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刑事诉讼法习题

刑事诉讼法练习题 一、判断题 1、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错)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对) 3、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对)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申请提出后,侦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立即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免影响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错) 5、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 6、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 7、应当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错) 8、缓刑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都由公安机关执行。(错) 二、单选题 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答案:D 2、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答案:A 3、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答案:C 4、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

中美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较分析

中美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较分析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制度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关于诉讼过程中证人资格.证人作证的形式程序、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以及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模式分数两大不同的法系,因此他们的证人制度必然会有一些不同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如何,都可充当证人。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证人在无合理原因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出庭作证义务如不履行也不会遭到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实际上等同于证人既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不出庭作证,是否出庭作证的主动权为证人本人所掌握。美国法律规定,几乎任何人都有作证资格,包括当事人、鉴定人,甚至精神病患者、少年儿童和已定罪的罪犯,只要有足够辨别事物的理智,都可作证。美国对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规定甚严,只有在证人死亡、生理上或精神上无能力时,才允许提供书面证言。但提供已记录的证言需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经宣誓作出或经正式确认的;在前一程序中已通过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与前一审判决程序涉及的争论点实质相同;该特殊证人不能出庭提供证言。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4款规定,证人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作证,将会因藐视法庭被处罚款1000美元。“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非是从强迫证人出庭作证的角度来规定的,而是从保障有关证人证言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适格性这一角度来规定的。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5)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我国目前还不能像美国那样将这种行为视为藐视法庭或者妨碍司法活动来加以处罚,而只是作出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判定。 美国法律对证人安全做到了充分的保障,美国证人保护的手段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变化,主要包括:诉讼中的身份保密,安置住所和变更身份,身体安全保护,证人服务(主要是将被害人与儿童作为易受伤害的证人,为其提供适当的帮助),特殊方式作证(如蒙面、变声、视讯传透或其他适当隔离措施)等。另外,美国法律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到位,在美国,证人费用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费用多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如美国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补偿费一般由败诉方补偿给胜诉方,具体范围由法庭评定。 在美国庭审中,最重要的是证人的交叉询问,证人应由当事人自行发问,力图通过对证人的轮流询问,从而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庭审中是按照主询问、交叉询问、再询问、的模式。反询问中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但主询问中不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交叉询问充分体现了美国诉讼的民主理念,即在诉讼中尽可能实现当事人双方攻击和防御的平等、诉讼武器的平等。交叉询问制度的魅力还体现在其公开性和当事人的主体性上。在我国庭审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可见,我国并没有交叉询问制度,而大多数情况是由法官对证人发问。 美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较为完备和发达,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对改进和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一、确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保证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美国,许多证人出庭 作证并非出于主观自愿,换言之,美国是以惩戒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我国司法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 ,在所有案件都是一个决定案件性质的最重要的因素。但是针对证人的证言,也必须谨慎对待。因为证人作为一个单独的存在,会受到很多外在或者内在的影响,证人也可能会出现虚假作证的情况。那么在侦察机关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应该如何进行询问呢?接下来为大家讲解人员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 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但是 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 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 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 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二、询问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1、筛选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并非一人,但没有必要让 所有人都去向法庭重复同一内容 2、交代注意事项:律师必须向证人交代注意事项:讲实话、稳定、耐心、礼貌、听懂后再回答,不懂一定要问清、不要用猜忌的语言回答问

题、回答问题简明扼要,尽量不解释,说话语速放慢等等。 3、最大限度了解证人:通过前期和证人的接触,律师应当对自己的证人有轮廓上的认识,结合法官的性格、对方律师的反询问风格, 律师要事先帮自己的证人进行准备,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避免由于证人当庭情绪波动而造成的不利。 4、庭前准备:在开庭前最后一次向证人确定庭审时间、开庭地点等,保证证人准时出庭。 三、询问证人的技巧 1、突出重点:让法庭清楚的看到案件的关键事实是律师主询问的主要工作。切忌旁引无关证言,即浪费法庭时间,又会给对方留下空子。对 每个证人都要明确他在案件中证明的关键点,将每个证人的 关键点有效连接,形成对己方有利的证言锁链。 2、尽量使用开放式语言发问:主询问要以证人为中心,要让证人从

出庭证人证言的采信与分析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陈微微【内容摘要】 《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证人作证制度,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证人证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状,要想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应当制定出符合实务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制度,对于其中一些制度也结合国情予以完善。 【关键词】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现状及应对策略 因《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证人证言所设定的规则明显过于理想,致使证人出庭概率不高,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也很难让人信可。本人认为,要想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并将其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就应当对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予以分析,唯有这样才能寻求到行之有效的规制方法,才能充分发挥证人证言的证据作用,否则,证人证言即便被作为民诉中一项重要的证据类型但终将软而无力。 为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试图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困惑。 一、证人证言内在的天然硬伤,决定了不应过高期望其证明效力。 1、证人证言无法逃避证人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内容,是证人借助自身语言再现案件事实作证的结果。因为人容易受到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的本性,所以证人在面对他人的利诱、威胁,

甚至自身的嫉恨、泄愤、嫉妒、复仇、偏见等情况时都将会对其证言内容造成一定干扰或影响,无形中也就导致证言内容真假难辨或因半真半假,最终必然削弱其证据力。 退一步而言,即便证人主观上并无恶意,但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所描述的事实也常会因其自身不同的文化差异以及感知能力的不同,造成其证言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的可能,且这一差异程度大小也因人而异。 2、出庭作证意愿取决于证人的思想意识及价值取向。 不可否认,民事活动不如刑事案件给人带来太多的关注度和影响性。在民事诉讼中,能够知晓案情而可作为证人的往往与一方或双方都存在一定关联,甚至与事务本身就存在利害关系。实务中,完全陌生者能够成为证人的情形确实罕见,因此,毫无置疑地熟人作证早已成为现今证人作证的最大特征。 结合国情,在我们这个受传统礼教影响较深的国家,人与人之间讲求的是人情和面子,人们因普遍天然存在的权利意识匮乏以及在心目中并未树立起的法律意识,所以愿意出庭作证也往往是碍于面子或受到不当利益驱使。法律虽然强调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但是证言中总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加入证人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推断或者猜测甚至幻想等成分或故意虚假陈述而规避客观事实的内容。 现实中,很多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常因顾及各方面的因素,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担心自身安全问题或因出庭作证对自己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要么不履行作证义务而拒绝作证,要么为了一方利益而做虚假陈述。加之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不健全或制度不

民事诉讼证人证词范本

民事诉讼证人证词范本 题要 1.首先写明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2.证人须知: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3.证明内容(自己填写) 4.结尾: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在诉讼中,我们要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证据有人证和物证等,证人证词要怎么样呈现在法庭之中呢,民事诉讼证人证词范本就是一个很重要的东西了,具体怎么写,的小编为你整理了一篇范文如下。 ▲民事诉讼证人证词范本 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

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 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10.2侦查

第十章侦查与强制措施 10.2 侦查行为与侦查程序 学习目标及要求: 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侦查行为的具体内容和侦查的基本程序。 主要内容: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3.勘验、检查 4.扣押物证、书证 5.鉴定 6.通缉 7.其它侦查行为 8.补充侦查 重点与难点: 1.询问证人 2.补充侦查 课时:2课时 10.2.1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既可能造成讯问不当,案情无法弄清,也可能存在某些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形,造成冤错案。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程序:1.由至少2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2.在法定的地点、时间内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用《传唤通知书》。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但事先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也是合法的。无论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4.对特殊的讯问对象适用特殊的程序 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在笔录上加以注明;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以保障未成年和生理上有缺陷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和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5.依法制作讯问笔录 6.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进行讯问 【阅读案例】李某涉嫌强奸案 某年6月27日,新县某乡村女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进行强奸。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并掌握了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依法将李某拘留审查,在第一次讯问时由侦查员刘一人进行,记录如下: 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有干。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待吧,你犯什么罪? 答:我的确没有犯什么罪。 问:你强奸了王某没有?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曾经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问题】这样讯问犯罪嫌疑人合法吗? 【评析】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用言词方式进行的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在于收集、核实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全面查明案情。结合本案,从程序方面来看,侦查员对李某的讯问是不合法的,表现在: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而本案只由侦查员刘一人进行;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在讯问李某时,没有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罪和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第三,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的规定。在本案中,侦查员多处采用了诱供的方式。 10.2.2 询问证人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证人作为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侦查行为,在侦查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询问征人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其他任何机关的任何人员,都不得行使询问证人的权力。但是要注意将侦查阶段作为侦查手段的询问证人与其他诉讼阶段,其他诉讼主体对证人进行询问的区别。如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向证人询问了解案件有关事实、辩护人依法向证人收集证据材料等,都与侦查阶段的询问证人不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地点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