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侦查程序都有哪些内容
刑事案件侦查程序都有哪些内容什么是刑事侦查?所谓刑事侦查是在刑事案件⽴案之后需要进⾏的⼀个重要阶段,⼀般会根据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来看该如何对案件进⾏处理。
那么刑事案件侦查程序都有哪些内容?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事案件侦查程序都有哪些内容⼀、讯问犯罪嫌疑⼈(⼀)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讯问。
(⼆)传唤时,应当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员的⼯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犯罪嫌疑⼈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四)讯问犯罪嫌疑⼈,必须由侦查⼈员进⾏。
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
(五)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也可以到未成年⼈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应当有通晓聋、哑⼿势的⼈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
侦查⼈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请求⾃⾏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亲笔书写供词。
⼆、询问证⼈、被害⼈(⼀)侦查⼈员可以依法询问证⼈、被害⼈。
询问证⼈、被害⼈,可以到证⼈、被害⼈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
询问证人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询问证人的时间一般是多久侦查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肯定会对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更好的了解清楚案件的情况,这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也是有很大的影响。
但在实际询问证人的时候,其实也要把控询问的时间。
那究竟询问证人的时间是多久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侦查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肯定会对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更好的了解清楚案件的情况,这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也是有很大的影响。
但在实际询问证人的时候,其实也要把控询问的时间。
那究竟询问证人的时间是多久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证人就案件情况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询问证人地点、方式、程序、讯问证人笔录作了规定,但是对询问证人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致法律规定不严密。
1、证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询问证人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侦查人员要求,侦查人员便反复询问证人,不允许离开询问地点,特别是在公安、检察机关,与外界隔离,证人有可能长时间得不到自由,特别是对污点证人和涉及案件重要情节的证人,被询问几天、十几天不允许回家,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最长时间未作规定,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这与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
2、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不平等。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询问证人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人询问时间也没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不言而喻,证人被询问时间最长时间也应有时间限制。
3、证人易出假证。
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05•【文号】公通字〔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
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警察询问证人口供的方式
警察询问证人口供的方式在一些犯罪刑侦类型的电视剧电影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警察向一些重要的录口供。
例如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过程被目击,警察会对目击证人进行询问。
有些重要的证人证言甚至能对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那么,警察询问证人口供的方式是怎样的呢?一、警察询问证人口供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应当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
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人员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询问证人的具体任务1、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查证犯罪嫌疑人。
为查证嫌疑人而进行的询问多以嫌疑人的亲友、邻居和同事为对象,侦查人员在进行这种询问时应注意重点查清该嫌疑人有无作案的时间条件,有无作案的动机因素,有无与作案人相似的体貌特征,有无与现场痕迹物证的特征相一致的衣物等问题。
2、询问证人开辟新的证据来源。
当案件进入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后,为了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排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疑点,更需要进一步寻找新的证人,获取新的证言,开辟新的证据来源。
3、询问证人检验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可靠。
证人证言对案件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起见证、鉴别的作用。
无论是被害人的陈述,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其真实可靠程度如何,往往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证人证言的检验。
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
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在案件的过程中,寻找到可靠准确的证据是破案的关键。
当然了,有的证明就再耗不过了。
那么,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
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证人就案件情况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询问证人地点、方式、程序、讯问证人作了规定,但是对询问证人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致法律规定不严密。
三、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应遵守哪些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重要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被害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
刑事案件调证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调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和核实的过程。
调证是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中的调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法律条款的角度对刑事案件调证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调证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十二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3)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核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调证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鉴定意见、记录和翻译,不得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对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部主要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调证行为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
三、调证程序1. 证据收集(1)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鉴定、检查、侦查实验等。
(2)收集证据时,应当尊重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程序与规范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程序与规范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程序与规范是确保案件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环节。
它涉及到调查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调查取证程序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规范进行探讨。
一、调查取证程序的主要内容1. 立案登记:一起刑事案件在开始进行调查之前,必须先进行立案登记。
这一步骤主要包括案件基本信息的记录,确定案件涉及的罪名和被告人的身份。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的核心阶段。
调查人员需要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传唤、询问、搜查、抓捕等,来获取案件所需的证据。
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调查人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 询问调查:询问调查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
调查人员可以对涉案人员、证人、被害人等进行询问。
在询问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尊重被询问者的权利,如告知权、辩护权等,确保询问的公正、合法进行。
4. 搜查取证:搜查是获取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
当调查人员有合法的搜查令时,可以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搜查。
在搜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搜查,并及时制作搜查笔录,记录搜查的过程和发现的证据。
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当尊重被搜查人的权益,确保搜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抓捕与羁押:在刑事案件中,调查人员有权对有逃跑、销毁证据等危险行为嫌疑的人采取抓捕措施。
但是抓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尊重被抓捕人的权益。
同时,对于需要羁押的嫌疑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羁押,不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二、调查取证的相关规范1. 法定程序原则:调查取证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即在进行调查时必须依法采取措施,如依法取得搜查令、传唤令等。
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都应排除。
2. 合法权力与合理限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过程中拥有合法权力,但是也要受到合理限制。
他们不能滥用权力,侵害涉案人员和证人的权益,如非法逼供、非法搜查等。
3. 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具有充分的可信度。
询问证人的方式有哪些
Within the enterprise, there is only cos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询问证人的方式有哪些导读:询问同一案件的几个证人时,应当是分别进行,个别询问。
询问某一个证人时,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不得采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将多名证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询问,更不能让多名证人共同出具一份证词、陈述。
对证人进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不仅有利于保守案件的秘密,防止证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可靠,而且有利于消除证人的心理障碍,为证人创造敞开思想自然陈述的条件和气氛,以利于顺利获取真实可靠的证言,保障证人的安全。
询问同一案件的几个证人时,应当是分别进行,个别询问。
询问某一个证人时,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不得采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将多名证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询问,更不能让多名证人共同出具一份证词、陈述。
询问证人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
询问前,应了解证人的身份,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间的关系,拟出询问提纲,避免对证人进行询问时的盲目性。
询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不能隐匿不交或者销毁、涂改;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及有关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地陈述或书写,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二)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即《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和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陈述的客观、真实、合法,在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的方法询问证人。
(三)询问的顺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先让证人连续地详细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当证人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侦查人员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
然后,再就证人陈述中不清楚或者有矛盾的地方,及其他需要通过询问查明的事实情节,向他提出问题,让其作进一步的陈述。
讯问措施规定
讯问措施规定一、讯问的目的和原则讯问是公安机关侦查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常用手段。
讯问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事实、确认案情、查明犯罪的犯罪事实。
在讯问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 合法性原则所有的讯问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法保护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
2. 尊重人权原则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尊重被讯问人的人权,不得实施虐待、殴打、恶意侮辱等侵犯人格尊严和尊重基本人权的行为。
3. 自由意志原则被讯问人有权拒绝回答问题,无法强制要求其作出不愿意的回答。
4. 公正公平原则讯问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被讯问人,不能有歧视、偏见或不正当的行为。
二、讯问程序和方式1. 讯问程序讯问程序是指在讯问过程中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提出讯问要求:公安机关应向被讯问人明确告知讯问的原因和目的,并要求其配合调查。
•讯问宣告:公安机关应当将讯问宣告的事实和目的告知被讯问人,明确其权利义务。
•讯问记录:讯问过程中,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包括讯问事由、讯问过程、被讯问人的陈述、被讯问人的质疑和回答等内容。
2. 讯问方式讯问方式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讯问时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面对面讯问: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与被讯问人面对面进行讯问,通过对话交流获取信息。
•电话讯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被讯问人身处异地或无法到达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进行讯问。
•书面讯问: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被讯问人提出问题,让其书面回答。
三、被讯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知情权:被讯问人有权获得讯问的目的、事由等相关信息。
•拒答权:被讯问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证其罪责或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申诉权:被讯问人如果认为讯问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2. 义务•配合义务:被讯问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讯问工作,提供协助和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模板(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还原真相的重要证据之一。
为了规范询问证人的程序,保障证人合法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询问证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份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制定的询问证人模板,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二、询问证人的一般规定1. 询问目的:明确询问证人的目的,例如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人陈述的真实性等。
2. 询问主体:询问主体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依法有权询问的人员。
3. 询问对象:询问对象为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4. 询问地点:询问地点应为安全、安静、便于保密的场所。
5. 询问时间:询问时间应选择在证人方便接受询问的时间。
6. 询问方式:询问方式包括面对面询问、书面询问、视听资料询问等。
三、询问证人的具体程序1. 告知权利义务:询问前,询问人员应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证人有权要求告知案件情况;- 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证人有权要求保密;- 证人有权要求录音录像。
2. 询问过程:- 核对证人身份:询问人员应核对证人身份,确认其与案件有关。
- 询问内容:询问人员应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包括但不限于:- 证人基本情况;- 证人了解案件情况的时间、地点、经过;- 证人所知悉的案件事实;- 证人所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情况。
- 核实证言:询问人员应核实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询问其他证人、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 要求证人陈述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 录音录像:询问过程应进行录音录像,确保询问过程的真实性。
3. 询问笔录:- 制作笔录:询问人员应制作询问笔录,内容包括:- 询问时间、地点;- 询问人员、证人姓名、身份;- 询问内容;- 证人陈述;- 询问人员签字或盖章。
- 签字确认:询问笔录经证人核对无误后,应由证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辩护律师向控方证人的规定是什么?
辩护律师向控方证人的规定是什么?是规定了辩护律师在许可后可以向证人收集与本案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一、辩护律师向控方证人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三、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程序
(2)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 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需要立即采取紧 急措施的,应当首选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 的机关。
七、辨认通缉的程序规范
1、辨认的程序规范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 人个别进行,且不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的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 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立案
立案是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 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对犯罪 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受案 公安机关管辖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对所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构造当中具有独立的程序地位。
1、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的发生 (2)有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 要 (3)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搜查的程序规范
1、搜查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 人围绕特定的范围而进行。
2、搜查应当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经过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获取《搜查证》。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 证》。
4、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 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 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 长冻结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 结的手续,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 理延长冻结期限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自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笔记
第⼗⼆章侦查 ⼀、侦查⾏为的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 a.⼈员: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员负责进⾏。
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2⼈; b.地点: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与询问证⼈⽐较); 某市⼈民检察院需要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刘某进⾏询问,可以传唤其到哪⾥进⾏? A.刘某的单位 B.刘某的住处 C.刘某所在市的指定地点 D.邻市的宾馆从逻辑上讲,“单位”不⼀定就是“指定的地点”;从实践中看,⼀般也不提倡到单位的,因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贸然去单位将会对被讯问⼈的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c.如果未成年⼈,可以通知法定代理⼈到场,如果是聋哑⼈应当有通晓聋哑⼿势的⼈到场; d.原则: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讯问犯罪嫌疑⼈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核对。
若有遗漏和错误,犯罪嫌疑⼈可以提出补正或改正。
没有错误,犯罪嫌疑⼈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刘某涉嫌⾛私被公安⽴案侦查并逮捕,在侦查阶段,其聘请的律师可享有哪些权利? A、请求解除对刘某采取的超过法定期限的逮捕措施 B、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罪名 C、申请有关⼈员回避 D、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 「eleckli」答案是BCD,应当选ABD. 「阳阳」你的说法是对的,关于律师的权利,你的ABD更接近正规答案,⽩⽪书的答案是不对的。
侦查人员如何询问被害人,侦查人员勘验现场注意事项有哪些
侦查⼈员如何询问被害⼈,侦查⼈员勘验现场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刑事案件中,侦查⼈员需要对被害⼈进⾏询问。
⽽被害⼈在受害之后⼼理上多少不适应,所以这是侦查⼈员⼀定要仔细辨别信息的真实性,也要注意受害⼈的情绪。
那么,侦查⼈员如何询问被害⼈,勘探现场有哪些注意事项?下⾯是店铺⼩编进⾏的相关资料整理,欢迎您的阅读。
侦查⼈员如何询问被害⼈询问被害⼈,是指侦查⼈员依照法定程序向直接遭受犯罪⾏为侵害的⼈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的有关情况进⾏调查的侦查活动。
询问被害⼈适⽤询问证⼈的程序。
但是,被害⼈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与其他证⼈的诉讼地位不同,因此询问时,既要看到他是犯罪⾏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分⼦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要考虑到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对被害⼈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要注意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有⽆夸⼤情节。
对于被害⼈的个⼈隐私,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被害⼈的⼈⾝安全,应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
侦查⼈员勘验现场注意事项有哪些(1)保护好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接案后,侦查⼈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的证明⽂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进⾏。
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关的见证⼈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侦查⼈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睹⼈、报案⼈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员、其他参加勘验的⼈员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重⼤案件、特别重⼤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论是询问被害⼈还是对现场进⾏勘探都要认真仔细,不忽略任意⼀个细节。
这样才能准确的获取信息,为接下来的判定犯罪事实提供好证据,切实维护受害⼈的利益。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侦查)模拟试卷4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侦查)模拟试卷4(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3,分数:46.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司考,卷二,第27题)(分数:2.00)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解析:解析:搜查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方式。
检查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方式。
据此,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或者其他场所,而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不能是现场、物品、尸体。
对现场、物品、尸体的勘验、检验是勘验。
A项错误。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B项正确。
检查时也应当持有勘查证。
C项错误。
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不能强制检查任何人。
D项错误。
所以,本题选B。
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无权进行哪项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分数:2.00)A.讯问犯罪嫌疑人B.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C.扣押物证D.个别讯问证人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至第12l条对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案件初查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初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活动。
案件初查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初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需要几人签字,如何询问
侦查⼈员询问证⼈需要⼏⼈签字,如何询问侦查⼈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查明案件真相,应当向知道案情的证⼈询问,并且需要遵守法定的询问程序。
那么,侦查⼈员询问证⼈需要⼏⼈签字,如何询问?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侦查⼈员询问证⼈需要⼏⼈签字,如何询问询问证⼈,需要⾄少2名以上侦查⼈员(《⼈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第⼆百零四条),并且需要签字。
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核对,对没有阅读能⼒的证⼈应当向他宣读。
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更正或补充,经核对⽆误后,由被询问⼈签名。
证⼈如果要求⾃⾏书写证⾔时应当允许。
必要时,检察⼈员也可以要求证⼈亲笔书写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零五条询问证⼈、被害⼈,可以在现场进⾏,也可以到证⼈、被害⼈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被害⼈提出的地点进⾏。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被害⼈到公安机关提供证⾔。
询问证⼈、被害⼈应当个别进⾏。
在现场询问证⼈、被害⼈,侦查⼈员应当出⽰⼯作证件。
到证⼈、被害⼈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被害⼈提出的地点询问证⼈、被害⼈,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
询问前,侦查⼈员应当出⽰询问通知书和⼯作证件。
如何询问证⼈询问证⼈是侦查⼯作的重要环节,它对查清事实、核对证据有着⼗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是指所有知道情况的⼈,但不包括⽣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真实意思的⼈。
询问证⼈前应做如下准备⼯作:1、确定询问证⼈的顺序和时机。
⼀个具体案件,往往会有很多证⼈。
在询问前必须认真分析,确定询问证⼈的顺序和时机,以便提⾼办案效率。
2、拟定询问提纲。
这是保证取证质量的重要⼀步。
询问提纲应以证⼈的地位、作⽤、知情程度和⼼理状态等实际情况确定。
⼀般应包括:需要证⼈证实哪些问题?包括时间、地点、情节、结果以及与被告⼈的关系、来往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
,在所有案件都是一个决定案件性质的最重要的因素。
但是针对证人的证言,也必须谨慎对待。
因为证人作为一个单独的存在,会受到很多外在或者内在的影响,证人也可能会出现虚假作证的情况。
那么在侦察机关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应该如何进行询问呢?接下来为大家讲解人员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
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但是
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
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
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
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二、询问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1、筛选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并非一人,但没有必要让
所有人都去向法庭重复同一内容
2、交代注意事项:律师必须向证人交代注意事项:讲实话、稳定、耐心、礼貌、听懂后再回答,不懂一定要问清、不要用猜忌的语言回答问
题、回答问题简明扼要,尽量不解释,说话语速放慢等等。
3、最大限度了解证人:通过前期和证人的接触,律师应当对自己的证人有轮廓上的认识,结合法官的性格、对方律师的反询问风格, 律师要事先帮自己的证人进行准备,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避免由于证人当庭情绪波动而造成的不利。
4、庭前准备:在开庭前最后一次向证人确定庭审时间、开庭地点等,保证证人准时出庭。
三、询问证人的技巧
1、突出重点:让法庭清楚的看到案件的关键事实是律师主询问的主要工作。
切忌旁引无关证言,即浪费法庭时间,又会给对方留下空子。
对
每个证人都要明确他在案件中证明的关键点,将每个证人的
关键点有效连接,形成对己方有利的证言锁链。
2、尽量使用开放式语言发问:主询问要以证人为中心,要让证人从
容不迫的说清全部案件事实,律师要做的是使用开放性问话循序引导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