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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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侦查与强制措施

10.2 侦查行为与侦查程序

学习目标及要求:

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侦查行为的具体内容和侦查的基本程序。

主要内容: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3.勘验、检查

4.扣押物证、书证

5.鉴定

6.通缉

7.其它侦查行为

8.补充侦查

重点与难点:

1.询问证人

2.补充侦查

课时:2课时

10.2.1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既可能造成讯问不当,案情无法弄清,也可能存在某些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形,造成冤错案。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程序:1.由至少2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2.在法定的地点、时间内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用《传唤通知书》。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但事先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也是合法的。无论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4.对特殊的讯问对象适用特殊的程序

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在笔录上加以注明;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以保障未成年和生理上有缺陷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和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5.依法制作讯问笔录

6.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进行讯问

【阅读案例】李某涉嫌强奸案

某年6月27日,新县某乡村女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进行强奸。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并掌握了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依法将李某拘留审查,在第一次讯问时由侦查员刘一人进行,记录如下:

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有干。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待吧,你犯什么罪?

答:我的确没有犯什么罪。

问:你强奸了王某没有?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曾经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问题】这样讯问犯罪嫌疑人合法吗?

【评析】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用言词方式进行的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在于收集、核实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全面查明案情。结合本案,从程序方面来看,侦查员对李某的讯问是不合法的,表现在: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而本案只由侦查员刘一人进行;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在讯问李某时,没有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罪和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第三,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的规定。在本案中,侦查员多处采用了诱供的方式。

10.2.2 询问证人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证人作为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侦查行为,在侦查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询问征人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其他任何机关的任何人员,都不得行使询问证人的权力。但是要注意将侦查阶段作为侦查手段的询问证人与其他诉讼阶段,其他诉讼主体对证人进行询问的区别。如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向证人询问了解案件有关事实、辩护人依法向证人收集证据材料等,都与侦查阶段的询问证人不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地点进行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关于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为了方便证人作证,消除证人不必要的紧张情绪,及时得到证人单位的支持,及时了解证人的情况,侦查人员一般应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在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周围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人在侦查阶段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等必要的情况下,为保守秘密,保证证人安全,防止证人单位、亲属或其他人的干扰,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才能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除以上询问地点以外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3.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这是法律关于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方式的规定和要求。为了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同一案件若有几个证人时,应当分别进行、个别询问,即不能采用"座谈会"的方式将多名证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询问,更不能让多名证人共同出具一份书面证词。个别进行询问,还有利于证人在没有干扰的情形下充分陈述自己的所见所闻,令证言尽可能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4.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是保障证人如实陈述的一项程序性保障。所谓要负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和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明确告知证人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其他相应的处罚。

5.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一般应先告知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然后对其所陈述的事实,问明其来源和根据。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听取证人的陈述,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明确清楚,不得用提示性、暗示性的方式询问,更不得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取证人证言。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询问未成年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证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

6.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完整地记载证人的陈述,询问结束后,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申请补充或者纠正。证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证人和侦查人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证人愿意提供书面证言,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让证人亲笔书写证词。对书面证言仍然需要进行口头询问予以确认。

三、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所受侵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的规定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是,被害人与证人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且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在询问被害人时,除了依照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进行外,还要注意被害人的特点。一方面,由于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在不少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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