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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二〇一三年六月
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交通事故概述 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交通事故案例
第一节
交通事故概述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 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 件。”
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完毕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 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 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 事人共同请求调解事故损害赔偿的,交通警察还应当当 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事故认 定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
二、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2.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 议的; 3.财产损失较大,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规定标准的(佛山的标准是10000元); 4.虽然财产损失轻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 品的。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取得了交 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处理。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1.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 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 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 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 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 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 协商处理。”
3.调查(侦查)、取证
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0个工 作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超过上述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的10个工作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 鉴定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 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当事人要求出具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的10个工 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 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 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 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当事人就事故损害赔偿进协商、调解未达成协议 的,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当 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刮擦事故 刮擦事故多发生在车辆与车辆,车辆 与行人之间,表现为事故双方相互接触, 并因接触部位的相互摩擦、勾刮现象造成 损害后果。 刮擦事故又可分为:
– 会车刮擦 – 超车刮擦 – 静点刮擦
(四)翻车事故 翻车事故是指事故车辆的车身沿纵、横 向倾翻或滚动,并与地面或其他物体发生撞 击、摩擦造成损害的事故。 翻车又可分为:
(二)一般程序的内容 1.报警与受理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时,应当详细 询问并记录报警及事故情况。 • 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报警 线索初步判定案件的性质及管辖情况。 • 当事人未在现场报警,而在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交 通事故的有关证据。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程序
• 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对 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撤离现场的,以及虽然 发生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但是受伤人员自 己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都应当迅速报警。赶到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 现场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 场,恢复交通。 • 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自行 记录并撤离现场后,因为未能就事故损害赔偿达 成协议而报警的,当事人应当向到达现场的交通 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 记录材料,由交通警察根据该文字记录材料和事 故当事人的陈述制作现场记录,并交由事故双方 当事人签名。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 (一)车辆要件 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车辆有关。 对于仅由于行人与行人之间由于相互避 让不开而撞击在一起,以及其它因为道路及 桥梁塌陷或者洪水、泥石流、地震、人为破 坏等原因造成的,没有涉及到车辆的人员伤 亡和财物损失事件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道路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 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 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按事故的原因分类
(一)事故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 (二)车辆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 (三)道路与交通设施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 (四)交通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 (五)意外的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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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事故肇事主体的交通方式分类 (一)机动车事故 (二)非机动车事故 (三)行人、乘车人事故
• 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刑 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 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办案人员制作 《起诉意见书》,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后,连同事故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 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如果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 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
2.处理程序 • 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 现场,然后再协商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和赔偿方 式等损害赔偿事宜。(私了) • 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之后,如果各方当事 人均已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 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报保险) • 事故方可以致电保险公司等保险勘察人员前来勘察,也可 以双方自行开去各快处快赔业务办理点去快处快赔,还可 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南海公安”进行在线直赔,方便又快 捷。 • 如果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能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 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填写的协议书或者 文字记录作为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 因碰撞翻车 – 因刮擦翻车 – 平地翻车 – 斜路翻车
(五)坠落事故 车辆由高处跌落至低处,车身撞击地面 造成损害的事故。 (六)爆炸事故 指车辆或车辆装运的易爆炸物品,在车 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爆炸情况,单纯的 车辆轮胎爆破不属于爆炸事故。 (七)失火事故 指车辆或车辆装运的易燃物品,在行驶 过程中发生意外燃烧的情况。
第二节
(一)碰撞事故
交通事故的分类
一、按事故形态分类
事故双方接触,并以接触部位的相互冲击力造成 损害的事故。 主要特征:事故双方相互作用时间短暂,作用力 大,事故损害后果严重。 按照双方接触方向的不同又可分为:
– – – – 正面碰撞 追尾碰撞 侧面碰撞 斜向碰撞
(二)辗压事故 事故车辆轮胎对高度较低的对象的冲击 并推碾压轧造成损害的事故。 在发生辗压前多先发生车辆对被辗压对 象的碰撞或刮擦,使被碾压对象被碰撞或刮 擦倒地后再发生碾压。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 事人必须立即报警,除此之外,其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第2、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自行协 商处理:
• • • • • •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 毁的; • 财产损失较大(佛山籍车损超过一万元)的; • 财产损失轻微,但是前面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 • 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 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 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 •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并且当事人对事实及 成因无争议,但是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由1名以 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或者具有1 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设区的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处理。
2.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报案 情况和现场勘查情况,确认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并 归属本部门管辖后所作出的受理案件并予以依法处 理。 • 经确认所接报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并且本部门具有管 辖权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 表》,并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处理; • 经确认所接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经确认所接报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本部门领 导批准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 事人,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移送有 关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途径。
(三)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 死亡1至2人; • 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 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
• • • • •
(四)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死亡3人以上; 重伤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其中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 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又称为特别 重大交通事故
(四)损害后果要件 损害后果要件是指交通事故必须要造成 了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后果。 事故的损害后果仅限于事故造成的人员 受伤和死亡,以及车辆、物品等财产的直接 损失。对于车辆仅辗压、撞击已经死亡人员 的尸体而未造成其它损害后果的情况不构成 交通事故。
(五)交通性质要件 交通性质要件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 必须是为交通运输目的或者为与交通运输有 关的其它目的而在道路上运行,事故的发生 与车辆的运行活动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性。
(三)主观过错或意外要件
主观过错或意外要件分为主观过错和意外两 个方面。 主观过错是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的合称,是 指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持的心理状态。 意外是指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既无 主观故意又无主观过失,交通事故是因为人的主 观意识之外的其它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 引发的,当事人虽然尽到了合理之注意仍无法预 见和避免其发生。
二、按事故损害后果分类 (一)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 轻伤1至2人; • 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 • 非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200元。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 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 • 或者轻伤3人以上; • 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 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 • 重伤是指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 轻伤是指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对于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但 是符合《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的,在实践中作为轻伤处理。 司法部2004年4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标准》,将人体损伤按照其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 次分为重伤一、二、三级,轻伤一、二、三级, 轻微伤一、二级,共八个等级。 • 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 款,但不包含现场抢救(抢险)、人身伤亡善后 处理的费用,也不包含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体工 商户等的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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