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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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临床医学(中医
师承)博士专业学位培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转接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执行)》(国人部〔2008〕32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40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五批中医师承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协议。
经全国统一考试,学校组织复试录取,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处(甲方)同意接收(乙方) 单位(丙方) 同志为专业(中医师承)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师承培养导师(丁方),学校博士导师时间从二0一三年四月至二0一六年六月止。经四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实施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是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的重要途径,丙方在学习期间在丁方的指导下,必须严格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和管理办法认真执行。
二、丙方在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期间不转工资关系,其生活补贴、福利待遇由乙方按有关规定交付本人。在整个培养期间的医疗费用,亦由乙方按医疗报销有关规定予以报销。甲方概不负责。
三、丙方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转户口。凡因退学、休学、开除学籍或其他原因离开甲方者,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和安排。中途退学者不退已收学费。
四、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批文(批号: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第126B号),丙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共缴纳培养费45000元。在丙方于入学报到时向甲方缴纳
30000元培养费,完成课程学习和考核及一年内完成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2016年3月前交纳15000元培养费,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无故逾期不交者,按学校财务处规定缴纳滞纳金,中止培养过程。
五、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自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有修改,须经四方协商后生效。
研究生处(甲方) 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乙方)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章:公章:
2013年月日 2013年月日
师承者(丙方)签名:师承导师(丁方)签名:
学校导师签名:
2013年月日 201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