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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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签订的施工合同。
3.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 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队伍;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执行。
3.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 5021 -93)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并 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 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 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或修改(包括工程项 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上报 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 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 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 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 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 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 织编制。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 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 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勘察设计资料, 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进一步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 上的合理性,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其中概 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 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 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15%以 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初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设计报告编制应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
1.项目法人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 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 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 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项目建议书
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
过程
前期工作
水
利
初步设计
工
程
施工准备
建
设
建设实施
程
序
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
后评价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 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 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 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 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 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 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 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 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其中:
(1)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 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工程整体效益以及目标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 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建设条件。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人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 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 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6)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现场独立负责项目的建 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3)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 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 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 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3.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 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队伍;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执行。
3.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 5021 -93)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并 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 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 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或修改(包括工程项 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上报 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 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 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 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 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 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 织编制。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 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 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勘察设计资料, 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进一步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 上的合理性,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其中概 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 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 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15%以 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初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设计报告编制应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
1.项目法人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 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 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 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项目建议书
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
过程
前期工作
水
利
初步设计
工
程
施工准备
建
设
建设实施
程
序
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
后评价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 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 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 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 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 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 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 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 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其中:
(1)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 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工程整体效益以及目标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 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建设条件。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人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 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 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6)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现场独立负责项目的建 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3)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 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 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 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