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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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稿)
发布部门:财政部起止时间:2016-09-30 至 201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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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所指业务,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公路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统一部署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报财政部同意后,批准具备承接监管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财政部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二章监督管理对象
第八条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对象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评估”字样的行业标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内部审核制度、首席评估师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设立首席评估师。首席评估师由取得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职业资格证书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建立职业责任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规范、质量控制、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
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认真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控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由两名以上承办资产评估师签署报告,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确认其聘用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全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在资产评估协会登记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是指具
备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并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加入资产评估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得从事损害资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范协会内部管理和活动,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财政部门核实备案机构的人员信息,配合财政部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报告会员信用档案、会员自律检查情况及奖惩情况。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与其他同级评估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会员、执业、惩戒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会同其他同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工商登记地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五)在该机构执业的评估师情况汇总表;
(六)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