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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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SS集团智库(以下简称智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智库的辅助决策作用,根据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库专家的资格认定、入选以及智库平台的设立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顾问幕僚办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智库专家库,并负责对智库专家库运行实施管理。集团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集团智库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选集团智库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正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行业权威专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在各行业、专业领域20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本行业或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行业或本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四)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专业技术领域有关政策有全面和透彻的了解。
(五)热心参与专业咨询活动;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智库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入库专家总人数不限。
智库库专家实行专业分类,包括战略顾问、宏观经济分析顾问、管控顾问、产业顾问、项目顾问、资产并购顾问、国际拓展顾问、公共关系顾问、
金融顾问等专业顾问。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专家幕僚办负责。
第六条智库专家人选采取公开招聘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予以确定。智库专家包括外部聘用专家和集团内部遴选的专家组成。入选智库的人员如在职的,需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入选智库的专家名录,由集团专家幕僚办遴选确定后,进行集团内部公示,报集团董事长批准,由集团颁发智库专家聘任证书,外部专家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门签订顾问协议。
专家幕僚办负责每位入选专家档案的建立,详细记载智库专家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家级指导工作记录的资料,并按专业进行分类管理。专家幕僚办应当为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智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专家幕僚办每年可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集团智库;专家幕僚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对智库专家进行一次履职评估,对评估不适宜专家向集团董事会提出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的建议。
第九条智库专家享受以下权利:
(一)接受集团聘用,担任智库专家成员,为本集团重大规划、投资项目、产业发展、重大课题、重要决策事项等提供咨询与指导;
(二)对承办的咨询事项提出独立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对集团研究论证咨询项目服务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智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集团相关工作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集团利益出发,独立提出咨询意见、方案、结论,并就其意见承担责任;
(二)在咨询活动中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三)严格遵守保密的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集团技术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不能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专家幕僚办予以核实后,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取消其入选智库专家资格,收回专家聘用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智库活动达二次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集团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
(五)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智库专家工作;
(六)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专家幕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