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作业第七章团体火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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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团体火灾保险
一、名词解释
火灾保险(FireInsurance),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并非只承保火灾,也非承保全部火灾(除外责任造成的火灾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团体火灾保险是以法人团体的财产物资及有关利益等为为保标的,有保险人承担火灾及有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它是火灾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②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③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爆炸有两种形式①物理性爆炸②化学性爆炸。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亚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账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
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机器损坏保险主要承保工厂、矿山等保险客户的机器本身的损失,保险人对各类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且在国家规定使用期限内的机器设备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负责。该险种既可单独投保,也可作为财产保险基本险或综合险的附加险投保。
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传统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提供补偿。利润损失保险又称营业中断保险,是指对企业(被保险人)因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损毁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
经济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发生的必要所需开支的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二、问答题
1、团体火灾保险有何基本特征?
团体火灾保险的基本特征从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承保财产地址、承保风险等方面体现出
(一)保险标的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
(二)承保财产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三)承保风险不断扩大
(四)以法人团体为投保单位
2、如何区分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特约保险财产和不保财产?
可保财产是指根据规定认为可以的财产。团体火灾保险的对象是存放在固定地点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中的财产。团体火灾保险可承包的财产包括:
1.属于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的财产。
从财产的形态来看,可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表现形式如下,
A、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材料。包括正在使用、未使用或出租、承租的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船坞、车库等。
B、机器及设备。包括各种机床、、铸造机械、传导设备以及其他各种工作机器、设备等。
C、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如切削工具、模压工具,检验、实验和测量用仪器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D、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即办公、计量、消防用具及其他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工具、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低值易耗品。
E、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如各种原料、材料、备品备件、物料用品、副产品、残次商品、样品、展品、包装物等。
F、账外及已摊销的财产。如简易仓棚、边角、不入账的自制设备、无偿转移的财产、账上已摊销而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等。
此外,建造中的房屋、和建筑材料等也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上载明才能成为的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可以分为三类。
1.变化较大,难以确定的财产。如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财产,时须经双方特别约定。但对上述财产为主业的团体,则只要保险双方协商,并就事宜签订正式即可,无须再行特约。
2.价值高、较特别的财产。如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等,这些标的价值较高,虽不易发生火灾,但有洪水、地震等。若要求投保此类财产,应对其安全状况实地查勘,一经同意,必须在上特别注明,并把逐项填写清楚。
3.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承保此类财产,主要是为了满足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承保时,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并视风险状况加收。
不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主要包括:
1.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等。
2.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3.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4.不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承包范围,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
3、如何确定团体火灾的保险金额?如何计算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赔款?
1)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按账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就是该的保险金额。
B、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时重新购建同样的财产所需支出确定保险金额。
C、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客户可以任意选择上面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A、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对于已经摊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以此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团体火灾保险的赔偿采取分项计赔、的办法,即按照保险财产的不同种类及其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不同而所采取的赔偿计算方式也不同。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①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全部损失,无论被保险人以何种方式投保,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的,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但倘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重建为限。
②如果固定资产的损失是部分损失,其赔偿方式为:凡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占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固定资产赔偿应根据明细账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赔偿计算方法
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有如下两种:
①全部损失,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其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