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作业总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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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作业

1.金融三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

2.保险发展轨迹

保险的发展轨迹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责任保险。

3.保险学的研究内容: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社会福利与救济;法律;数学;管理学。

4.财产保险的发展历史

共同分摊海损海上保险火灾险工业、汽车险责任、信用、科技保险。

5.财产保险的关键概念

(1)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记载于保

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最高限额。

(3)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4)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赔偿时保险

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5)超额保险: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6)定额保险: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定额保险适用于人身保险。

(7)定值保险: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8)不定值保险: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额度。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其损失额度。

(9)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0)重置价值:是指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置换受损财产的价值或费用,为财产保险中确定保险价值的一种方法。

6.近期保险业的热点:遏制销售误导、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三马

卖保险(马云、马明哲、马化腾)、郎咸平说保险等。

第二次作业

1.财产保险概念: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2.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

(1)财产损失保险

(2)农业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证保险

3.现代财产保险发展趋势:

(1)财产保险的国际化倾向日益明显。

(2)财产保险经营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

(3)财产保险经营主体走向多元化。

(4)财产保险业务经营同时向广度与深度方向发展。

(5)财产保险费率将逐步走向自由化。

(6)财产保险市场份额进一步分割化。

(7)财产保险市场体制趋向成熟。

4.财产保险的职能

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唯一职能。

5.财产保险的作用

(1)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维护社会在生产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防灾减损意识,使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3)有利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4)有利于安定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5)能够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6.责任保险的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各种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7.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主要是保险客户的各种商业信用风险,其业务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个人信用保险、产品保险等。

8.ECGD:(英国)出口信贷保证局(Export Credit Guarantee

Department)。

9.国际两大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10.国际三大保险经纪公司

美国怡安保险公司(Aon Corporation)、美国威达信公司(Marsh Ins)、韦来集团(Willis Group Holdings Ltd)

第三次作业

1.保险利益的含义:即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3.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4.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它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默示保证主要适用于船舶保险,一般有三项内容:船舶适航、不变更航程和合法航行。

5.《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的转让

(1)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初除外。

(3)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6.赔偿性和给付性的区别比较

(1)目的不同。补偿性合同是要获得相应赔偿,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而依照保险合同获得金钱的给付,可以用来直接补偿财产的损失,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使标的物恢复原有的使用功能;给付性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投保人不是为使标的物能够恢复原有的性质及状态,而是为了使现有的生活条件得以保持或有所改善,比如,人寿保险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危险事故后,能够有一定的物质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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