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税率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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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三、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中最高比例税率为56%,最低为1%。

定额税率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

(一)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税率形式适用应税项目

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白酒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卷烟

比例税率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二)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归纳】有两种情况消费税税率从高:

一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

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例题】某啤酒厂既生产甲类啤酒又生产乙类啤酒,五一节促销期间,直接销售甲类啤酒200吨取得收入80万元,直接销售乙类啤酒300吨,取得收入75万元,销售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礼品盒取得收入12万元(内含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各18吨),上述收入均不含增值税。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

应纳消费税=[(200+18×2)×250+300×220]÷10000=5.9+6.6=12.5(万元)。

(三)烟的适用税率

税目税率

1.卷烟生产、

进口、

委托加

工环节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

含增值税,含70元)/条以上

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

含增值税)/条以下

36%加0.003元/支批发环节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36%

3.烟丝30%【特别提示】第一,注意甲类、乙类卷烟税目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

环节卷烟类型比例

税率

定额税率

每支

每标准条

(200支)

每标准箱(5

万支)

生产、进口、委

托加工甲类卷烟56%0.003元/支0.6元/条150元/箱乙类卷烟36%0.003元/支0.6元/条150元/箱

批发卷烟11%0.005元/支1元/条250元/箱第二,只有卷烟在商业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雪茄烟、烟丝以及其他应税消费品在商业批发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第三,卷烟批发环节纳税的三个要点:

(1)税率11%加0.005元/支;

(2)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不能抵扣以前环节消费税。

卷烟批发计税示意图

(四)酒的适用税率

考生要注意两方面问题:

第一,白酒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但是在把握白酒定额税率时,要会运用公斤、吨与克、斤等不同计量标准的换算。

计量单位500克或500毫升1公斤(1000克)1吨(1000公斤)

单位税额0.5元1元1000元

第二,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啤酒分类标准——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是甲类啤酒。

税目啤酒采用定额税率

甲类250元/吨

乙类220元/吨

【特别提示1】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特别提示2】

(1)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2)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缴纳消费税(按照甲类啤酒税率计税);

(3)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的税率;

(4)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5)葡萄酒按照“其他酒”适用10%的比例税率。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分类及规定税率纳税环节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

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

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5%零售环节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无关的其他首饰10%

生产、进口、委托加

工提货环节

关于金银首饰计税要注意的问题:

(1)零售环节;记住两个比例(5%税率、6%利润率)。

(2)零售环节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具体包含金银首饰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

修理清洗首饰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3)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5)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6)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六)小汽车的适用税率

2016年

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

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小汽车出厂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每辆零售价格不超过130万元的小汽车

乘用车1%~40%

不缴纳消费税中轻型商用客车5%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

乘用车1%~40%

10%中轻型商用客车5%

第二节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具体计税依据归纳如下:

计征办法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

从量定额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税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一、从价计征(掌握,能力等级3)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与增值税包装物押金规定共用一个文件)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计税方式包装物状态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对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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