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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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期末复习指导

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

•一名词解释

1.证据力

2.证明力

3.证据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名词解释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二、问答题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评价?

第三章证据法的原则

一、问答题

1、证据法的原则有哪些?

第四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问答

试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

一、名词解释

1、物证

2、书证

3、鉴定结论

二、问答题

1、自认的构成要件。

第六章证据的分类

一、名词解释

1、原始证据

2、传来证据

3、本证

4、反证

5、言词证据

6、实物证据

第七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一、名词解释

1、证据收集

2、证据保全

第八章证明概述

一、名词解释

1、证明

第九章证明对象一、名词解释

证明对象

二、问答题

1、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对象。

2、免证的事实有哪些?

第十章证明责任

一、名词解释

1、证明责任

二、问答题

1、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

第十一章证明标准

一、名词解释

1、证明标准

二、问答题

1、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及其评价

第十二章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名词解释

证据审查

第十三章推定和司法认知

一、名词解释

1、推定

第十四章证据规则

一、名词解释

1、证据规则

2、传闻证据规则

期末复习指导练习参考答案

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

1.证据力: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3.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名词解释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借助”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证”的方法通常包括“神誓法”或“神判法”

法定证据制度,有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i,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与运用,法律不预先

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一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二是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

二、问答题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评价

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思想家、法学家、对封建专横的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拼击,并提出了一些列的资产阶级意志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斗争中,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代替了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资产阶级改革封建证据制度的时代要求,并且,在政治上适应了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第三章证据法的原则

一.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详见教材)。

第四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是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详见教材)。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书证是指能够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书证表现为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

视听资料:采用现代科技手段,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取得的信息资料。

二自认是当事人陈述的重要部分,属于当事人承认的范畴。自认必须符合法律要件。

1、必须在诉讼中做作出。

2、必须向审判人员做出。3.是对案件事实的自认。4.必须以积极地方式作出;默示的自认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就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是间接得到的证据。

言词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第七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一、证据的收集:是指证明主体运用法律手段和方法发现、采集、提取固定固定有关证据的活动。

在证据的保全:为了防止证据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或者日后难以取得,因而用一定的证据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等日后使用。

第八章证明概述

一.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第九章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二、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2、免证事实包括已知事实” 、“没有争议的事实”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对方明确表示

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

第十章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以下案件可以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是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 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该规则第4条规定具体列举了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规则第5条、第6条进一步对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中的倒置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十一章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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