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与最新其他资产会计处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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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会计处理比较
新制度对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作出了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并与《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年l月18日发布,所有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主要内容保持一致。
第一节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
一、相同点简述
新制度与股会制度相比,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具有以下相同之处:
1.无形资产核算内容及分类方法未变。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按其是否可辨认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其中商誉是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都按历史成本确认取得成本。对外购买的无形资产按支付成本作为入账价值;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但针对会计环境中出现的新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3.对自创商誉的确认原则未变。自创商誉不入账,只有企业并购过程中产生的商誉,才能入账。
4.出租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未变。出租无形资产实际取得的租金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5.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相同。但对摊销年限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工会制度也有上述相同规定。
二、新制度与股会制度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区别
(一)重新定义了无形资产
新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入或为管
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股会制度没有给出定义,而是沿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新制度则将无形资产的用途、使用期限、资产的存在状态界定得更为清楚,更加准确、规范。
(二)完善了无形资产取得成本的计量
虽然新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但与股会和工会制度相比,在许多方面做出了进一步完善。
1.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
新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分为以下情况进行处理:(l)捐赠方提供凭据的,按凭据所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2)捐赠方没有提供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价格;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而以前的制度仅规定:企业应根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有关凭据来确认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成本。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为: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净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准备”科目,按支付或应支付的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例1]2001年8月17日,ABC公司得到捐赠的一项商标权,发票上标明的价格为75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5000元,所得税率为33%。
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80000
贷:资本公积(75000×67%)50250
递延税款(75000×33%)24750
银行存款5000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例外情况
新制度和股会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一般应根据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新制度第四十四条又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股会制度仅规定了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入账。
[例2]2001年8月2日,B公司为向A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一项专利权,合同规定作价为400000元,其在B的账面价值为380000元,占注册资本2000000元的10%。A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一一专利权380000
贷:股本200000
资本公积180000
股会制度下,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400000元,资本公积入账价值为200000元。
3.通过债务重组换取的无形资产取得成本的计量
新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
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4.通过非货币性交易获取无形资产取得成本的计量
新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企业收到对方支付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2)企业向对方支付补价的
换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甲企业用原材料换取专有技术,换出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为50000元,假定市场价格为5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项原材料已提取存货跌价准备300元。交换业务所发生的其他应交相关税费800元。企业收到对方补价2000元。甲企业会计处理为:换出原材料账面价值=50000-300=49700(元)
应确认收益=2000-(2000÷50000)×49700=12(元)
因此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49700+8500+800+12-2000=57012(元)
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57012
存货跌价准备300
银行存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