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扶持大学生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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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扶持大学生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创业,结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从创业培训、创业(开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扶持四个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创业培训

第三条培训对象

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

第四条培训内容

创业培训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三个模块。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以创业意识培训为主。对有创业计划的学生(如持有自主创业证的),可以组织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对已经开办企业的可以开展创业初期人员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创业实训采取两种模式,一种为计算机仿真培训,时间3天,完成创业实训报告;一种为微创业实训,学员以创业者身份参加实际经营活动进行实训,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完成创业实训报告。创业实训由授权创业实训机构承担。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每模块不得少于24学时(每学时45分钟),每班人数不得超过60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不得少于56学时,每班人数不得超过30人;培训时间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可利用晚上和白天组合进行),但总学时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应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筛选合格的学员花名册、开班信息表、课程安排表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批准后,由培训机构具体组织

实施。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创业培训技术规范,认真做好考勤,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学员评价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学员完成创办(改善)企业计划书(创业想法分析书或创业实训总结),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补贴标准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七条申领程序

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需提供培训补贴申请表、开班信息表、培训花名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创业(开业)补贴

第八条补贴对象

初次创业的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第九条补贴标准

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十条申报条件

申报人是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3人)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大学生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

(二)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吸纳就业人数及经营记录有关单据;

(四)《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拟定资金申请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创业(开业)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对象

(一)个人创业。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合伙经营。符合第(一)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三)组织就业。组织符合第(一)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四)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和期限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

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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