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5109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较秦汉时期有了较大发展,其中确立于这一时期并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制度是:( )
A、春秋决狱
B、朝审
C、死刑复奏
D、秋冬行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2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2.关于秦代刑罚制度,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允许被判刑的人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
B、年满15岁即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减轻刑事处罚
C、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D、重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
【答案】:B
【解析】:
秦代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是以年龄确定,故B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
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
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
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B
【解析】:
①A选项错误。对邹容与章炳麟的审判发生在租界内,并非纯粹的清廷审判。并且审判公开原则首先出现在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中。
②B选项正确。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特殊的审判机关:会审公廨,并且规定凡涉及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租界内中国人诉讼由外国领事观审。该制度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直接干涉。
③C选项错误。注意,这是对我国的司法主权的干涉。
④D选项错误。按照当时的条约规定,如果清政府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则欧美列强放弃治外法权,愿意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制度。而该审判
4.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廷设立的地方各省咨询机关称为:( )
A、资政院
B、资政局
C、谘议局
D、参政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资政院和谘议局。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均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
5.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 )
A、前贫贱后富贵
B、不顺父母
C、服三年丧
D、有所娶无所归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其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
6.《唐律》中规定了自首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遣人代首”是指:( )
A、被遣送之人自首
B、遣送官府自首
C、派遣官府人员接受自首
D、有容隐关系的亲属代为自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立法。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亲自到官府或父兄代为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作自首或遣人代首,即“若於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7.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更定官制”。其原则是:( )
A、君主立宪原则
B、“三权分立”原则
C、文官制度原则
D、行政兼理司法原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