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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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准确地掌握全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确保固定资产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投入、使用、大修理、报废和处置等各项环节处于有序的控制状态,更好地为生产、建
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有形固定资产的管理。
3 职责
3.1 机器设备由公司生产管理部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大修理计划的审批及考核,并负责机关及费用单位大修的
实施,以及机器设备的调拨、租赁、清查、组织报废鉴定、处置审批、调剂、盘点和统计汇总。
3.2 房屋、建筑物由公司技术工程部管理,建立房屋、建筑物管理
台账、技术档案等。负责对新建、扩建、改造房屋的规划审批及房屋
产权证办理。组织危房鉴定和提出房屋、建筑物的更新改造及维修计划,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作相关预结算,定期对企业房屋、
建筑物进行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对账。
3.3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账面管理以及评估工作,建立并及
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总分类账。审核大型技术改造、基建项目工
作计划、审核与结算固定资产采购相关的手续,并及时入账,及时准
确地核算在建工程投资情况,并根据决算报告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报废账务处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与分配,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
3.4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转固工作,编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组织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及审查等。
3.5 设计研究院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图纸设计,使用、施工单位、投资发展部、技术工程部和生产管理部共同参与设计审核;
3.6 物资公司负责未安装的机器设备的仓储管理,组织拟采购机器
设备的商务、技术协议谈判,负责履行固定资产购置合同、技术协议,对质保期内的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联系厂家,并要对质量问题进行索赔,并负责对新设备维护使用的前期培训工作。使用单位和生产管理部负责督促,并做好随机资料的保管。
3.7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上报和日常管理;
负责大修理计划的上报,实施和开工、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公司已
审批闲置、报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处置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固定资产的划分和分类管理
4.1.1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a)持有的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用于
生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所有设备、设施、工具、仪器、房屋、建筑物。
b)必须是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与无形的资产相区分。
c) 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并在使用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叫重大固定资产。
4.1.2 不具备以上任意一条者,可列入低值易耗品。用于技术改造和大修理替换的零部件,即使其价值在2,000 元以上,也不在本规范所称的固定资产之列。
4.1.3 机电设备原则上按照能独立完成一定生产过程或独立工序者
计算为一台设备。凡附属于其他主机设备上才能完成工序要求的,应随同主机计算为一台设备。(备用的附属设备如构成固定资产条件也可单独计算。)
4.1.4 全部机电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重
点设备A类由生产管理部分类,主要设备B类、一般设备C类根据分类原则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分类管理,并按信息中心提供的编码进行编号。
a)A类设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企业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地
位的关键设备。
b) B类设备是指在企业生产中占有一定重要地位,且生产率(功率)、形体尺寸、精密程度、造价等指标达到一定程度的设备。
c) C类设备是指除A类、B类以外的设备。
4.2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4.2.1 公司全部资产都必须建立台账登记,机器设备按类别将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出厂编号、使用日期、原值、生产能力和使用地点
等登记入册,具体表样见DQJL-生产-205《设备设施登记表》;房屋、建筑物按产权证号、面积、结构、用途、年代、层次、使用单位、使
用名称等登记入册。
4.2.2 A、B类设备及生产设备必须建立设备档案,并要求用计算机
对电子档案按季度填写上报,具体内容见DQJL-生产-302《设备档案》。
4.2.3 各厂(矿)、部门要遵循“管好、用好、修好”的原则对所
辖全部设备负责维护修理,合理使用。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拆卸、改装、外借或变卖设备。
4.3 固定资产的转固
4.3.1 新建工程新增设备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执行国家有关交工验
收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4.3.2固定资产转固由投资发展部组织工程部、使用单位、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固手续。
4.3.3 设备安装费、材料费应随设备购置费转入设备固定资产。
4.4 固定资产的盘点
4.4.1 各厂(矿)部门应责成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每年年
末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于次年元月将经过审批盖章的《固定资产盘点表》上报生产管理部。
4.4.2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人员及其资产使用单位等共同
参与,对各单位盘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由所有参加盘点的人员共同
签名确认。
4.4.3 对账物不一致的情况,房屋、构筑物由技术工程部组织使用单位分析查明原因,并形成分析报告财务部门;机器设备由生产管理部组织使用单位分析查明原因,并形成分析报告财务部门。
4.4.4 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的盘点报告进行认真地审核,并按照会计法等相关规定提出账实差异的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审
批。
4.5 固定资产的租赁
4.5.1 租赁原则
a) 公司闲置或有富余能力的固定资产(除运输、起重设备及民用建筑以外)均属租赁对象。
b) 运输、起重设备原则上只对外承揽业务。
c) 租出的设备须用于合法经营并不得转租。
d) 租入方的主体必须是法人。
4.5.2 租赁权限划分及程序
a) 整体出租的厂房及设备,事前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框架协议拟定,监察审计部负责资产盘点、审计,财务部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确定租赁费用,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凭相关批文下业务联系函委托生产管理部签订资产租赁手续。
b)出租的厂房,事前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框架协议拟定,监察
审计部负责资产盘点、审计,财务部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确定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