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2012年8月2日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经2016年10月27日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业集团)的利益,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规范交易行为,加强运业集团对外经济活动中各类合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运业集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业集团本部、各子(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或各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除外)的各类合同及协议。除沿用原合同条款的续签合同及经审核确定为格式合同的合同文本外,对外签订的合同均需送运业集团律师审查。上述所称格式合同,指运业集团本部及各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将需要大量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预先拟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合同条款的固定格式合同。审定后的各类格式合同须报运业集团律师备案。格式合同使用过程中,对既定合同条款不得擅自变更。若确需调整相关条款,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另行报送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条合同的洽谈及相关事宜由企业授权的业务部门负责,合同内容应当分别由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各部门在各自授权范围内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促进企业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企业负责合同洽谈、签订、管理的人员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遵循社会公德、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审核及审批

第六条企业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在经过调研、洽谈、立项基础上拟订有关书面合同,由经办人签署意见,按以下规定程序送相关部门审查后报送相关领导审批。

第七条运业集团所属各企业的合同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所属各企业需购置生产用固定资产,应当先拟订采购方案,对拟采购的资产进行询价(询价可采用实地询价和网上询价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并将请示、询价报告及采购合同,一并向运业集团报审,程序为:

1、采购总额在20万以下:

所属企业→运业集团律师(律师的审批层级由所属企业总经理自行觉得是否需要)→所属企业负责人。

2、采购总额20万以上50万以下:

所属企业→运业集团律师→运业集团总会计师→运业集团片区

分管领导

3、采购总额50万以上(含50万)

所属企业→运业集团律师→运业集团总会计师→运业集团片区

分管领导→运业集团总经理

(二)购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应当参照购置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报审方式进行报审,程序为:

1、采购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

所属企业→运业集团律师(律师的审批层级由所属企业总经理自行觉得是否需要)→所属企业负责人。

2、采购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

所属企业→运业集团律师→运业集团总会计师→运业集团片区分管领导

3、采购总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所属企业→运业集团律师→运业集团总会计师→运业集团片区分管领导→运业集团总经理

(三)工程类合同按照《招标制度工程类项目实施细则》、《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所属各企业签订买卖、租赁、承包、委托、运输、保险等生产经营类合同的审批程序为(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运业集团律师→所属企业负责人

(五)所属各企业购买经营性客车的合同的审批程序为: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运业集团律师→所属企业负责人。

(六)格式合同(包括客车合作经营协议和公司化经营协议)的

审批程序为: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负责人→运业集团律师→运业集团部门分管领导→运业集团总会

计师→运业集团总经理。

第八条运业集团本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按以下程序审批:

1、合同总额10万元以下

部门→运业集团律师→运业集团部门分管领导(并签署合同)

2、合同总额10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

部门→运业集团律师→运业集团部门分管领导→运业集团总会计师→运业集团总经理

第九条涉及企业重组、兼并等资本性运作及的合同,审批权限及程序为:

(一)所属企业签订的合同。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负责

人→运业集团律师→运业集团总会计师→运业集团总经理→运业集

团董事长。

(二)运业集团本部签订的合同。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运业集团律师→运业集团总会计师→运业集团总经理→运业集团董事长。

第十条除及时清结业务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时,各方所持有的合同不能少于三份,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除招标合同外,各公司上报审查的合

同中必须明确合同的签订企业、合同价款、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合同的必备条款。采取议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应在组织议标后,合同签订前,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送审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加盖骑缝章,对于出现笔误的合同,校正后,应在校正处盖章或签字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送审合同经各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由运业集团律师加盖“合同已审批”印章后由送审企业保存。运业集团本部签订的合同,须报运业集团行政部备案;各企业自主签订的合同由各企业进行分级备案。合同保管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经审查的合同文本,需按审查意见拟定最终的合同文本,若需变动内容,应当书面向提出意见的合同审查部门说明变动的原因,经同意后方可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必须由企业负责人或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必须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求对方提供:

(一)盖有公司红色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合同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国家法律规定应具备的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四)特种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

合同经办人应对上述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对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及其市场信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信任、比较信任、比较不信任、不信任四个等级建立客户资信等级档案(等级标准由各企业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连同合同文本报审、存档。

第十五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在起草、签订合同过程中知悉的所有商业秘密,经办人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在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中,企业经办人应当在合同中加入独立解决争议的条款,除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应选择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该条款应明确、具体,仲裁解决与法院诉讼解决只能选择其一。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承办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八条相互负债又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企业有权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拒绝其履行要求。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可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审批程序作出中止履行合同的决定: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企业决定中止履行的合同,业务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企业应当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应及时追偿。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名称、姓名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十一条对方当事人要求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我方合同承办人应当按本办法的第七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权利转让一旦生效,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

第六章合同责任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经办人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企业承担的风险,给对方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且不得加重本企业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应该根据可能存在的违约

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适用违约金或定金中的一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我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六条我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七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合同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在合同订立、审批、履行、备案中,应当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提高效率:

(一)企业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洽谈及订立,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资质审查,特别对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市场状况、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严格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二)订立合同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合同收付款的监督,及时督促业务部门尽快收款,对客户资信资料进行分析、统计,建立客户档案、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定期检查。

(三)合同管理部门即运业集团律师,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订立权限、合法性、严密性及规范性、合同风险预控、合同纠纷的解决及合同定期检查,各企业办公室负责对本企业业务合同进行归档保存,合同原件同时送本级财务部门用于帐务处理。负责审查、备案的部门,应当出具或签署书面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办公效率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只能使用企业法定行政公章或企业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企业行政公章使用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的签字同意;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总经理的签字同意。企业应当对合同专用章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持有合同专用章。分支机构确因业务需要,可以持有一枚合同专用章,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但应当严格限定在企业对其授权范围内。合同专用章的数量由各企业按业务需要确定,最多不得超过二枚。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应当依据其业务特点确定各类合同订立的权限范围,权限范围必须具体适当、权责分明,并符合运业集团的授权额度规定。原则上购销合同只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其他合同的签订权限由各企业制定具体办法报运业集团律师备案。企业员工、各部门、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获公司书面授权,一律不得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使用对方合同文本的,应当对其合同文本进行认真分析,对损害企业利益的条款,应当予以更改或取消,并送运业集团律师审批。

第三十一条运业集团律师有权定期对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后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对受检查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协助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建立预警机制降低合同执行风险。接受检查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检查意见书内容及时整改。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职员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运业集团审计部、行政部等有关部门配合对问题进行调查,报请运业集团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有:

(一)扣考核分、扣发工资奖金、赔偿损失、罚款等经济处罚;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上缴违法所得,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而订立合同的;

(二)为谋个人私利,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而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在其他企业兼职从事本企业产品购销活动的;

(四)利用企业空白合同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的;

(五)违法擅自销毁合同的;

(六)无权或超越权限,批准、签订合同以及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的;

(七)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以致上当受骗,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

(八)合同订立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

(九)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上报,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

(十)未经企业负责人同意,私自持有企业空白合同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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