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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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一、从法家思想到道家思想
从秦二世的残暴统治到秦朝的灭亡,引发的秦末农民起义,再到刘邦、项羽之间的争霸,到最后刘邦登上权力的巅峰,几十年的锋争和战乱使刚建立的西汉王朝贫困交加,刘邦为收拾这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就得寻求合理的治国之道,为了生存和发展,道家的“黄老学说”的统治理念就成了刘邦治理国家不二的选择,也正因如此,西汉的政权才开始逐步稳固,也出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盛世局面“文景之治”。
黄老之术最初是作为战国诸子中的一个学派而存在的。到了汉初,由于它切合汉初政治的需要而被统治者当作治国理政之术加以鼓吹和推行。历史使刘邦成为运用黄老之术以治国的第一人。汉政权建立后,刘邦成功地运用黄老之术,在全国推行郡国并行制,又以柔制刚,以守为攻,次第消灭了有严重分裂倾向的异姓王势力,并分封子弟,以扩大和巩固西汉政权的统治基础。他又利用和亲政策,减轻了匈奴对汉朝边防的压力;在经济上则推行“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的轻徭薄赋政策,使汉初经济得以复苏与发展。刘邦推行的黄老之术为其继任者所发扬光大,从实际效果看也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
刘邦黄老之术
黄帝画像老子画像
黄老学说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流派,尊黄帝为祖,奉老子为宗,故称黄老。汉初以“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的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势,无常行,故能究万物之情”。无为而治是指在国家大政方针上要因循旧制,不要大兴大革,要体恤民生,劝课农桑,发展社会生产力,要重德轻刑,德刑并用。具体反映在立法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禁。在黄老思想指导下,为使百姓休养生息,汉初立法以鼓励发展农业生产为宗旨。让士兵复员回家从事农业生产,免除徭役,对有功者赏以田宅,对因战乱而逃亡的人不予追究。此外,还减轻赋税,规定田租十五而税一。汉文帝继续“劝课农桑、减省租赋”,汉景帝把田租减为三十税一,进一步减轻人民负担。
统治者在大乱之后初建的汉王朝推行黄老的“无为而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刺激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汉朝因此呈现出生产发展、社会矛盾相对缓和、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对传统法制从野蛮走向文明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客观上顺应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自然经济下广大小生产者的经济要求,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规律,使汉王朝很快站稳了脚跟,国家也因此积累了大量财富,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得以重建。同时,汉初的黄老思想熔多家思想为一炉,也为从秦朝以法家学说为主的法律思想向西汉中后期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过渡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
二、从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的转变
汉朝经过70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生产得到复苏和发展,国力逐渐恢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治世,但长期无为而治的政策也导致许多社会问题的存在,许多矛盾日益尖锐,成为国家发展的障碍,汉朝统治者因此面临着新的挑战。
汉朝建立之初,继续沿用秦朝的郡县制,将全国分为45个郡。为了巩固统治,刘邦又分封了一批异姓王,45个郡中有15个直辖中央,其余的则分给诸侯王,形成汉初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由于宗法观念的影响,刘邦开始排斥异姓,分封同姓为王,以为这样就可以巩固刘氏统治。刘邦抗秦反项的同伴一个个倒在了他的刀剑之下,这一举措为维护和巩固汉王朝的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在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下,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起来。他们在经济上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汉景帝时,吴王刘濞打着“清君侧”的旗号,挑起“七国之乱”,图谋夺取中央最高统治权。实行黄老的“无为”政治不但没能使中央和地方相安无事,反面束缚了中央,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对抗中央的思想武器。平定“七国之乱”后,诸侯势力被削弱,诸侯势力大而难以治理的局面大为缓和,中央政权走向巩固,但中央与地方诸侯割据势力的矛盾并
未彻底解决,到汉武帝时,问题依然存在。随着汉王朝的建立,历史赋予汉朝统治者重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使命。在当时那种情况之下,黄老思想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北方的匈奴一直是中原的忧患。汉朝与匈奴的矛盾长期存在,匈奴对汉朝的侵扰从未中断过,给中原造成很大威胁。汉初采用“和亲”战略,曾取得一定成效。具有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希望在位期间能够凭借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力量有所作为,采用强硬措施,有力地打击匈奴,彻底解决这个矛盾,进一步扩大封建统治。此时的政治局势显然已不同于汉初,黄老思想已无助于统治集团克服这些矛盾,不能满足急功近利的政治愿望,汉武帝也不可能再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西汉社会各种矛盾的发展,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立法原则。解决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并建立一套与逐步稳固中的统一封建帝国相适应的思想体系,寻求一种与封建政治体制相适宜的理想政治模式成为当务之急,儒家思想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被重视起来了。
为了更好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汉武帝诏举天下贤良方正纳谏对策 ,这时著名儒生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认为思想上的混乱必然导致政治上的混乱,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就要统一人们的思想,否则便无法实行统一。在思想领域中应用一种学说来帮助统治者对整个国家进行统治,而各家学说中唯有儒家讲求“大一统”。他又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既抛弃秦朝法家的严刑峻法,又改变汉初以来的“无为而治”,实行王权大一统,竭力树立君主独尊的政治地位,强化君主至上的权威。这个建议符合汉武帝的心意,与汉代君主统治者的政治需要不谋而合,得到汉武帝的认可。董仲舒的建议被采纳以后,随着思想统一的进程,新的法制指导思想也开始逐步形成,汉朝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第二次转变。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着汉朝以后的立法、司法活动,并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儒学被定为一尊,不仅是汉朝法律思想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里程碑。
董仲舒所倡导的儒学与先秦儒学相比已有所不同,是经过改造的新儒学。他以先秦儒学为基础,融合各家学说,适应君主政治的需要,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当教化无效时,再辅之以刑,把德刑结合在一起。新儒学吸收了各种用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完整地构建了纲常伦理和德主刑辅的理论。它的尊君、忠孝思想有助于维护君主的权威,儒家的德礼教化是束缚人们思想的手段,儒家的仁政又为君主政治做了某些修饰和辩驳,尤其是儒家的各种仪节制度,更是将专制统治装点得温情脉脉,成为最适应当时地主阶级政治需要的法律思想。在汉武帝统治时期,汉代新儒学较之黄老思想显然是一种更为适用的政治理论,因而得到汉朝统治者的肯定和推行。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深远,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