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同名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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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
北京2013.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
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
附录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15)
附录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
附录四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7)
附录五术语 (18)
附录六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
注: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院校。
第十一条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基地)、国家或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教学产品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游泳馆;医药院校的临床教学用房;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
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十二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园规划与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社会培养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并为学校发展、校企合作留有余地。各类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为0.50。
第十六条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教学实训用房应具有通用性、灵活性,以适应专业改变、设备更新的需要。
第十七条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文化内涵,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
第十八条多所高等职业学校集聚建设的职教园区,其公共设施宜统筹规划建设,做到园区资源共享,以节约集约用地。
注:1、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办学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以下各项指标同)。
注:1、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环保气象与安全、
二、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普通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含制图教室)、理实一体化教室、实验室、仿真实训室和实训车间及场所等。
体育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艺术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陈列展览等用房。
三、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包括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
第三十条室内体育用房:普通、艺术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游泳馆可根
第三十二条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社团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帮困助学用房、心理咨询室、就业指导用房、文娱活动室(排练房、乐器室、棋牌室)、管理办公用房及会堂。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第三十四条单身教师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及管理人员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
第三十五条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三十七条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第三十八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宜设计为多层建筑,实训实习用房应根据其功能要求与相关规范合理确定建筑层数,满足教学功能和操作工艺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用房的净高宜根据其空间大小与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其层高、平面布置宜考虑职业学校发展改革和专业设置变化的特点,宜充分体现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
第四十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及预制楼梯构件。
第四十一条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十二条校园内不同功能用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校园内的道路、建筑出入口、门厅、水平及垂直交通、厕所及相关教学生活用房等无障碍设施,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
第四十四条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栋建筑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通行集散和短暂停留;
二、各种形式走廊的净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2级。
第四十五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第四十六条楼梯
一、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楼梯间应有直接采光通风;
三、学校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电梯(包括实验、实训用房的货梯)。
第四十七条校舍建筑节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建筑内、外墙粉刷应选用适用、耐久、绿色、环保的材料,外墙粉刷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四十九条各功能用房的楼地面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环保安全材料。
第五十条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候条件和建筑材料供应情况,采用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五十一条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室内采光须均匀明亮,一般为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