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船检查相关法律规定与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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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船检查(一)渡船相关法律规 (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有关条款摘录 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1、客船分类
第四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0.5h以上至 4h的短途客船。
第五类客船:航行时间不大于0.5h对江渡船。 大型客船:总吨位等于或大于1000的客船。 中型客船:总吨位在200至1000之间的客船。 小型客船:总吨位等于或小于200的客船。 2、载运乘客条件 客船不得载运装载危险品的汽车。无照明设备或通风不良的舱室不准
Baidu Nhomakorabea
渡(二船)检《客查渡船(专用一信)号标渡志管船理规相定》关(法1990律年9规月 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24日交通部令第26号发布,1991年7月1日起施行)有
关适用范围、船体的专用色度、号型、号灯、特定声 号、标志图形、标志旗的要求。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 以及沿海海峡或岛屿间横越航道的专门从事公共交通 运输的下列客渡轮:
(1)在沿海海峡或岛屿间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 过 2 小 时 , 或 单 程 航 行 距 离 不 超 过 30 海 里 的 客 渡 轮 (限在三类航区内);
(2)在长江干线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 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的客渡轮;
(3)在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 过20分钟的客渡轮。
度的1.2倍,宽度应不小于2.5m。 3)允许布置部分隔栅替代跳板甲板,隔栅板的厚度应不小于
4、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5、严禁残、病和醉酒的船工驾船。
6、为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责任互相监督,共同 遵守。
渡船检查(一)渡船相关法律规
(四)《中定华人、民技共和术国内规河交范通的安全摘管理录条例》对渡
口船舶的有关规定。
1、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 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六渡)有船关的检特殊查要(求和一标准)渡船相关法律规
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
A、乘客定额证书或临时乘客定额证书。 B、载客15人以上的渡船和车渡船,均需配备有海事部门批准
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2、船体 1)汽车渡船首尾跳板的甲板厚度应与车辆甲板的厚度相同。 2)跳板纵中心上下车辆的车道甲板厚度应不小于车辆甲板厚
渡船检查(一)渡船相关法律规
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三)渡口守则(1961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施行)
1、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每一艘渡船的显著位置上标明载 客定额和载货定额,严禁超载。
2、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 上船后要听从船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遇洪水、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时,必 须停止渡运。
a、长度为12m以上未满20m的客渡轮客渡船,号型主体长1m, 宽0.2m,箭头为边长0.3m的等边三角形。 b、长度为20m以上的客渡船,号型主体长1.5m,宽0.2m,箭头 为边长0.3m的等边三角形。 4、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夜间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 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各一盏。 5、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 应鸣放客渡轮的特定声号:“两短一长”的笛声,其含义是“我是 客渡轮”。
渡船检查(一)渡船相关法律规
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4)客船上为乘客使用的扶梯与甲板的夹角,应不大于500,踏 步高度不大于225mm,扶梯两旁应装有牢固的扶手,梯身背后应 有衬板,全部踏步板上应设有防滑装置。 (5)在载客甲板的两舷应有坚固的舷墙或栏杆或舷墙与栏杆的 组合,以护拦乘客,其高度应不小于0.9m,亦不高于1.2m。栏杆 的横杆净距离应不大于0.23m,直杆距离应不大于2.5m。
水翼船、气垫船和航行于港澳地区及国境河流、湖泊的 客渡轮,不适用本规定。
2渡、船船舶长检度为查12(米以一上的)客渡渡轮船船体相表面关应按法要求律显示规 专用色度定为:、桔黄技色与术白规色相范间的的色带摘。 录
3、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轮,白天航行时应在桅 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
载客。除乘客随身携带的小件行李外,乘客舱室不应装运任何货物。 小型客船由于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较多而引起拥挤超载时应核减乘 客定额。 3、客舱种类 坐席客舱:在固定围蔽的舱室内或有遮阳避雨顶棚的甲板开敞处所, 设有固定靠背座椅的客舱,分为软座和硬座。 散席客舱:在固定围蔽的舱室内或有遮阳避雨顶棚的甲板开敞处所, 设置部分固定坐凳或可移式坐凳(五类小型客船可不设置遮阳避雨 顶棚和坐凳)的客舱。
渡6、船船舶检长度查为(20米一以上)的客渡渡船轮,相须在关烟囱法两侧律或规醒 目处设定置标、志图技形。术规范的摘录
7、船舶长度未满20米的客渡轮,白天航行时应在船首 或易见处悬挂标志旗。 a、船舶长度未满12m的客渡轮,标志旗长500mm,宽 350mm。 b、船舶长度为12m以上,未满20m的客渡轮,标志旗 长700mm,宽600mm。
2、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 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 船舶,不得抢航或者横越。
3、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 当停止渡运。
渡船检查(一)渡船相关法律规 (五)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规则 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2002年10月24日 1、通知发布之日后,凡载客定额超过12人(包括车载 乘员)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应满足现行《内河法定 检验技术规则》对客船的检验要求。 2、通知发布之日前建造的,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半小 时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在过渡期内(过渡期限将由 交通部另行规定)可允许在航行期间车上人员留在车 内,船舶的乘客定额数按《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999)计算。 3、凡按上述规定允许在航行期间车载乘员停留在车内 的现有长江干线汽车渡船,船上客车的布置要留有自 客车车门至船舷逃生地点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 0.7m。车辆处所不得载运非车上人员。如船舶确需 载运非车上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单独设置旅客处所。
第四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0.5h以上至 4h的短途客船。
第五类客船:航行时间不大于0.5h对江渡船。 大型客船:总吨位等于或大于1000的客船。 中型客船:总吨位在200至1000之间的客船。 小型客船:总吨位等于或小于200的客船。 2、载运乘客条件 客船不得载运装载危险品的汽车。无照明设备或通风不良的舱室不准
Baidu Nhomakorabea
渡(二船)检《客查渡船(专用一信)号标渡志管船理规相定》关(法1990律年9规月 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24日交通部令第26号发布,1991年7月1日起施行)有
关适用范围、船体的专用色度、号型、号灯、特定声 号、标志图形、标志旗的要求。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 以及沿海海峡或岛屿间横越航道的专门从事公共交通 运输的下列客渡轮:
(1)在沿海海峡或岛屿间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 过 2 小 时 , 或 单 程 航 行 距 离 不 超 过 30 海 里 的 客 渡 轮 (限在三类航区内);
(2)在长江干线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 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的客渡轮;
(3)在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 过20分钟的客渡轮。
度的1.2倍,宽度应不小于2.5m。 3)允许布置部分隔栅替代跳板甲板,隔栅板的厚度应不小于
4、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5、严禁残、病和醉酒的船工驾船。
6、为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责任互相监督,共同 遵守。
渡船检查(一)渡船相关法律规
(四)《中定华人、民技共和术国内规河交范通的安全摘管理录条例》对渡
口船舶的有关规定。
1、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 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六渡)有船关的检特殊查要(求和一标准)渡船相关法律规
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
A、乘客定额证书或临时乘客定额证书。 B、载客15人以上的渡船和车渡船,均需配备有海事部门批准
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2、船体 1)汽车渡船首尾跳板的甲板厚度应与车辆甲板的厚度相同。 2)跳板纵中心上下车辆的车道甲板厚度应不小于车辆甲板厚
渡船检查(一)渡船相关法律规
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三)渡口守则(1961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施行)
1、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每一艘渡船的显著位置上标明载 客定额和载货定额,严禁超载。
2、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 上船后要听从船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遇洪水、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时,必 须停止渡运。
a、长度为12m以上未满20m的客渡轮客渡船,号型主体长1m, 宽0.2m,箭头为边长0.3m的等边三角形。 b、长度为20m以上的客渡船,号型主体长1.5m,宽0.2m,箭头 为边长0.3m的等边三角形。 4、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夜间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 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各一盏。 5、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 应鸣放客渡轮的特定声号:“两短一长”的笛声,其含义是“我是 客渡轮”。
渡船检查(一)渡船相关法律规
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4)客船上为乘客使用的扶梯与甲板的夹角,应不大于500,踏 步高度不大于225mm,扶梯两旁应装有牢固的扶手,梯身背后应 有衬板,全部踏步板上应设有防滑装置。 (5)在载客甲板的两舷应有坚固的舷墙或栏杆或舷墙与栏杆的 组合,以护拦乘客,其高度应不小于0.9m,亦不高于1.2m。栏杆 的横杆净距离应不大于0.23m,直杆距离应不大于2.5m。
水翼船、气垫船和航行于港澳地区及国境河流、湖泊的 客渡轮,不适用本规定。
2渡、船船舶长检度为查12(米以一上的)客渡渡轮船船体相表面关应按法要求律显示规 专用色度定为:、桔黄技色与术白规色相范间的的色带摘。 录
3、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轮,白天航行时应在桅 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
载客。除乘客随身携带的小件行李外,乘客舱室不应装运任何货物。 小型客船由于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较多而引起拥挤超载时应核减乘 客定额。 3、客舱种类 坐席客舱:在固定围蔽的舱室内或有遮阳避雨顶棚的甲板开敞处所, 设有固定靠背座椅的客舱,分为软座和硬座。 散席客舱:在固定围蔽的舱室内或有遮阳避雨顶棚的甲板开敞处所, 设置部分固定坐凳或可移式坐凳(五类小型客船可不设置遮阳避雨 顶棚和坐凳)的客舱。
渡6、船船舶检长度查为(20米一以上)的客渡渡船轮,相须在关烟囱法两侧律或规醒 目处设定置标、志图技形。术规范的摘录
7、船舶长度未满20米的客渡轮,白天航行时应在船首 或易见处悬挂标志旗。 a、船舶长度未满12m的客渡轮,标志旗长500mm,宽 350mm。 b、船舶长度为12m以上,未满20m的客渡轮,标志旗 长700mm,宽600mm。
2、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 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 船舶,不得抢航或者横越。
3、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 当停止渡运。
渡船检查(一)渡船相关法律规 (五)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规则 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2002年10月24日 1、通知发布之日后,凡载客定额超过12人(包括车载 乘员)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应满足现行《内河法定 检验技术规则》对客船的检验要求。 2、通知发布之日前建造的,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半小 时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在过渡期内(过渡期限将由 交通部另行规定)可允许在航行期间车上人员留在车 内,船舶的乘客定额数按《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999)计算。 3、凡按上述规定允许在航行期间车载乘员停留在车内 的现有长江干线汽车渡船,船上客车的布置要留有自 客车车门至船舷逃生地点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 0.7m。车辆处所不得载运非车上人员。如船舶确需 载运非车上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单独设置旅客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