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新闻对新闻真实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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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对新闻真实性的影响
【摘要】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客观报道,要反映的是事件最真实的一面。但是只要牵涉到利益与金钱,新闻就会变质,就会影响到新闻的真实性,而新闻一旦失去了真实性就会使公众对媒体失去信心,整个媒体的影响力就会大大下降甚至崩溃。在我国,有偿新闻并不少见,大量直接或变相的有偿新闻不时出现在报纸、广播、电视中,严重损坏了主流媒体代表社会良知、追求客观公正的诚信形象。制止有偿新闻最终要走法律程序,但根据实际情况首先要结合记者队伍实际情况,健全职业规范,奖优惩劣,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关键词】有偿新闻;职业道德;真实性
新闻工作是崇高的职业,也是一种有太多诱惑的职业。虽然现在是信息时代,信息传播的轨道很多,除了报纸、广播、电视外还有手机、网络。但是对大众来说,他们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还是官方的主流新闻媒体,像广播、电视、报纸等。长期以来,新闻媒体一直起着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的作用,引导社会舆论,树立国家形象。受众对新闻媒体有很大的依赖性,相信新闻中报道中的事情都是真实的,在是非判断上往往根据媒体的报道倾向做决定。但是一旦新闻传媒内部出现腐败现象,新闻从业人员把新闻报道当做一种“钱与权”的交易,忽略新闻的最基本要求——客观、真实性,制作假新闻,受到损失的不仅是受众和社会,损失最大的还是造假的媒体,是整个新闻界。丧失了受众的信任,媒体将一无所有。
关于“有偿新闻”
所谓“有偿新闻”,就是一种以金钱或实物做中介买卖新闻的现象。说白了
就是一些企业、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广告无法达到的效果,提高自己、企业或单位的知名度,设法在一些电视、网络媒体上上镜头,在报纸、杂志上占版面的行为。这些看似是新闻报道,实际上是以新闻的形式做广告,媒体从业人员从中获取报酬。“有偿新闻”的本质是“权”与“钱”的交易,是一种腐败行为。
“有偿新闻”在新闻界由来已久,而且屡禁不止,特别是近些年来有偿新闻又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有偿不闻”。所谓“有偿不闻”就是指收受或索取了别人的财务,把公众应该知道的信息隐藏起来,不报道,不曝光。
有偿新闻产生的根源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偿新闻”的前提是“有偿”。“有偿新闻”最根本的一个特点是报道者和被报道者之间发生了钱物或服务的交易。这就牵连到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的方面,由于法律知识的“空白”,直接导致了一部分新闻工作者采取法律实用主义的态度和虚无主义的作法,加之有些新闻单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抗拒日益膨胀的经济压力,在生存危机的压迫下,情不自禁地盯上了有偿新闻,报社“吃版面”于是应运而生。
第二,监管不利。政府新闻出版部门对新闻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有新闻事业审批、新闻机构日常事务管理、新闻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分工虽说比较明确,但像有偿新闻这样的问题,有些既属于违法违规的问题,又属于思想政治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有些政治性比较强的新闻,这些有偿新闻该由谁来监管和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相关法规不够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有关部门非常重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但忽视了有关新闻法制的建设,导致当前很多处理新闻违规违法时无法可依、法规不完善的局面。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新闻法,对媒体、记者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使得在制定具体法规时无法可依,也不完善。另一方面,不同的媒体,媒体中的不同部门、不同记者,其搞有偿新闻的表现往往是不一样的。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禁止性的规范要求,因此在处罚时往往感到棘手。
近几年来,我国一直都在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要求新闻工作者“廉洁自律”、“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不刊发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不得以新闻或版面作交易,索要钱财,牟取私利,不得以任
何方式接受被报道地区、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或有价证券……”1993年7月31日,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强调“凡属新闻报道,新闻单位不得向被报道者收取任何费用”,并指出“这种不正之风损害新闻工作信誉,腐蚀新闻队伍,必须坚决禁止”。这些都代表中国新闻界以整体的名义向有偿新闻宣战!
中央电视台于2003年10月8日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声明中指出:社会各界一旦发现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有违反新闻职业道德、搞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行为,可立即向中央电视台举报。对所有举报、投诉,中央电视台都将及时查清事实真相,给予回复。如情况属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以中央电视台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中央电视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以及邮政编码。
“有偿新闻”对新闻真实性的影响
媒体在传播新闻和信息时,与受众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合约关系。维护客观真实性原则、按照新闻价值标准进行报道、抵御物质利益诱惑,是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要求、道德要求;从合约的角度来说,则是对新闻报道的规定性义务。有偿新闻造成媒体权利和义务的严重失衡,媒体单方面背弃了合约精神,没有为受众提供真正有价值的新闻报道及为社会所需要的媒介服务,而且还得到了习惯性的责任豁免。近年来竟有了新的发展,变成了“有偿不闻”。“有偿不闻”,是指那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记者”,收了人家的银子,居然不发稿子,不同“东家”结账。“有偿不闻”,是指企业、单位、个人出了纰漏,出了乱子,本该受媒体“舆论监督”,但是如果企业、单位或个人“有偿”,而且“到位”,他就可以“不闻”,不报道,不曝光。
新华网2004年曾报道媒体揭露湖北黄冈市《鄂东晚报》利用派出大批记者采写批评稿,再以不刊登这些批评稿为条件,向被批评单位或个人索取钱财或强行登广告,以出卖新闻原则为代价,大肆捞取不义之财。
据报道,《鄂东晚报》是一个发行量仅几千份的小报纸,由于报纸管理不佳,报社陷入资金困难,领导班子改组,办报思路发生急剧转变,抓广告、促发行,
创收成了众多会议的主题。为了创收,晚报领导开会动员所有记者一起上,选定一些有乱收费行为的学校,写完批评稿后,请校长到宾馆“看稿”,当校长哀求不要发稿时,提出“资金困难,相互支持的条件”,谈妥价钱后以“宣传费”或“订报费”名义开具发票。就这样,记者们“谈判”时带的不是笔,而是早准备好然而并不准备发的“诱饵”稿,以及从报社领的一沓空白发票。一间间学校写下去,一笔笔钱收上来。报社一年光从各学校搞来的钱就有100万元。市里还有许多单位也被他们光顾。很多被敲诈过的单位都认定,《鄂东晚报》的记者采访负面新闻,无非是为了钱,给了钱就能摆平,违规违法就可以畅行,甚至变本加利。而晚报的老总们并不为他们丢光整个新闻界的脸而感到耻辱,甚至在记者会上公开叫嚣:“只要给钱,什么稿子(有偿新闻)都能发;只要给钱,什么丑闻(有偿不新闻)都能压!”
这种行为损害的是公众对整个媒体舆论的信任,并使恶行和侵害得不到揭露,使错误得不到纠正,真相不能公之于众,进而使整个社会不断支付更为沉重的代价。而且,这种抛弃新闻道义和新闻纪律,采取卑劣手段抓收入,只能将报纸带入一个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人心涣散的危险边缘。这种如吃腐烂死肉的“秃鹫”般的生存方式和办报原则,既与新闻真实的基准背道而驰,也透着“饮鸩止渴”般的愚蠢,生存空间反而会越来越小。
2003年9月26日的一则新闻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新华社及中国多家有影响的大媒体作了相关报道,数百家媒体转载。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过程中,当地负责人和金矿矿主为隐瞒真相,分别向采访事故的一些新闻单位的记者送了现金和金元宝。中纪委驻新华社纪检组和社监察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四名记者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据悉,在采访事故前后,《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和《山西生活晨报》3家新闻单位的7名记者收受矿主杨志兴等人送的现金共4.5万元,最后,山西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纪法规的要求,对这7名记者作出处理。消息曝出,社会上一片哗然,因为在大众眼里,记者的形象是光辉的,灾难现场、战争前线都有着记者的身影、许许多多的“黑幕”、贪污腐败现象也都是由记者首先揭露出来的,这次揭露山西繁峙旷难真相的是记者,可是参与隐瞒旷难真相的也有记者。
以谋求正当利益为初衷,却滑向了混乱的临界点。这方面发生的有偿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