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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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对策
社会活动离不开环境,环境是展开社会活动的基础。要使律师行业的活动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除了律师严格的自律和司法监督外,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律师执业环境近年来虽逐渐在加以改善,但总是不尽人意。正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建水所说:"律师队伍确实要整顿,但律师们实际上一直是在戴着镣铐跳舞,他们的无奈又有多少人知道呢?"。同时,面对这样的执业环境,一些律师对违纪的同行也辩护道:"这些律师的职业操守是有问题,但如果有良好的执业环境和严格的司法监督,谁愿意把自己的钱白送给人啊!"。时间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了,时光不可倒流,很多人在展望未来,但作为一名律师,仍旧高兴不起来,时时忧心忡忡,因为现在我们的律师职业已陷入了极端的困境:执业难、生存难。因此,律师作为一种制度,基本上很难实现其存在的目的,这事实上也已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2004年1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并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务必取得实效。为了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逐渐扫除律师执业中的障碍,本文就对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其对策作些探讨。那么,现行律师执业环境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呢?首先通过笔者及同行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律师的执业地位低,司法歧视长期存在,律师公信力提不高。
律师势必应具备其办案所必须的地位,否则要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就会成为空话。但是,现实证明律师在当今的社会却不伦不类,说到底是一个比一般公民多几根绳索束缚捆绑的"民",是先要考虑生存然后才谈得上发展的起中介作用的个体户,没有政治前途,不仅缺少公权利的保护,反过来却受着行业法律管制,受着刑法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罪名威胁。在司法实践中,在大权在握的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书记员面前倍加小心,以免导致对自己及其委托人不利的后果,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们搞好关系,面对他们的疾言厉色,律师不得不低眉顺目,以求得合作,避免任何不愉快的事情发生。造成这样的局面,不难排除下面一些因素: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底,得不到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也很难得到当事人信任和尊重,律师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说到底就是一个"民",又没有政治前途,作为"法定的保护人"的律师的自身权利很难得到保护。第一、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从政治资源分配来看,对比一下美国乃至西欧一些法治国家,我国律师对立法、国家重大决策方面的影响力之低是不容争议的事实。这一切,促成了律师只能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人员局面的形成。第二、律师没有政治前途。现今社会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前沿,在法治国家应是法官、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可现实是,一旦一个公民欲投身于律师事业,他就得辞掉一切公职,从此遁入此门,基本上算是一个个体公民,几乎再也没有机会走出去,更不用说施展政治理想了。第三、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从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情况看,现在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第四、律师所具有的是请求权。从律师的权利定位来看,律师所具有的是请求权,所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为一条就是请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会见、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对律师而言,他没有一个权力能够下一个终局性的结论,没有一个权力能够独立地改变社会。第五、律师这一"法定的保护人"不能得到社会的充分援助和保护。律师是以自身的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在民众的眼里,保护他人是律师的当然职责。然而,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在当今中国社会里,律师这一"法定的保护人"在保护他人的同时自己却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同样需要社会的援助和保护。身处社会夹缝中的律师们发现,头顶上的法律光环时常不能向他们提供必需的遮盖和呵护。
(二)、对律师职业定性比较模糊,使现实中的律师是成了先要生存然后才谈得上发展的起中介作用的个体户,本应是律师权利保障法的《律师法》也成了律师管制法。第一、从律师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律师制度是清朝末年从国外引进,起点较高。但到了"文革"期间,受到了严重的摧毁,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得以恢复。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进行律师体制改革,国家办的律师事务所转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从国家公务人员变成了"个体户"。由于与司法体制改革不配套,缺少国家公器作后盾,律师体制改革便成了"早产儿",被推到市场的律师们必须先要生存然后才谈得上发展。第二、从《律师法》的规定来看,《律师法》中把律师定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使律师成为了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同时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其中载明"律师必须、律师不得、律师应当"字样条款24款;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的意思的条款15款,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所以就有律师发表感慨说:这哪里是《律师法》,这分明是一部律师管制法呀! 第三、从社会和民众反映来看,律师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这种看法严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三)、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歧视,致使律师无法完全行使应当具有的权利。第一、从司法体制格局来看,律师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在现行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而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弱势地位,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几乎是毫无地位可言的,也如人们所说的"谁都是大爷,就律师是孙子!"。于是出现了与律师身份不相容的现象。张卫平曾戏言:"我们在美国大片中见到的律师,全都是唇枪舌剑、才思敏捷的律师。但在我们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律师的智慧和技巧,不是在阳光底下,不是在法庭上面展现的。" 越是在法庭上雄辩的律师,越是已经预感要败诉的律师;而很少说话、甚至有点结结巴巴的律师,实际上是最厉害的律师,他早已胜券在握,不需要在法庭上枉费口舌。第二、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来。在庭审中一些法官常常会压制双方的代理律师,而双方的代理律师又想尽可能的在法官面前陈述自己的主张、理由和认识。这样在法庭上常常会发生一些冲突,庭审往往成为法官与律师争吵的场所。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案件对法官的压力、法官干预形态外,不能理解律师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办理刑事辩护来看,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肩负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重任,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从重从快从严。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和它们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对裁判案件制造障碍,"搅混水"。很多律师既不愿得罪法官以免陷入尴尬,又不愿屈尊俯就失掉全部尊严,在诉讼中和法官的关系处于一种不冷不热的中间状态,结果也总是有说不清的麻烦。第三、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对律师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