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之金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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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之金康合同

张特律师(smith_attorney@)

金康(Gencon)合同范本是目前杂货航次租船合同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最常见的是1976 年修订本,1991 年,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 文件委员会开始着手对该格式修订和补充,新的金康合同范本于1994 年11 月颁布,修订主要有以下三个内容:

1.对于一些过时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删节和补充,使原来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变得清

晰、准确;2.增加了一些附加条款,使新的合同范本变得更加完备;3.增加了一些选择(任意) 性条款,更易于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修订内容部分条款简介如下。

第一条前言

1.改总/净登记吨(GRT/NPT)为总/净吨(GT/NT),以符合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要求。

2. 在该条第二款中关于预备航次的叙述由原来的“The said vessel shall proceed to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变为“The said ve-ssel shall,as soon as her prior commitment have been completed,pro-ceed to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意在强调出租人只有在上一航次(即“Prior commitment”)完成后才有尽快开始预备航次的义务,以避免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由于上一航次

的影响(包括恶劣天气、承租人责任等出租人可以免责的情况),出租人不能及时开始预备航

次而引起违约,但出租人这时却不能援引上一航次的免责事项来对抗本航次的承租人,从而

引起承租人解约或索赔的情况。而按照金康’94 合同范本只要求出租人在开始预备航次和装

货准备就绪方面不存在不合理延误,即使船舶未按时抵达装货港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有关

解约的规定详见第九条。

第二条出租人责任

该条约的修改要格外引起承租人的注意,它删去了金康’76 范本第二条中的“the imporer or negligent stowage of the goods(unless stowagepeformed by shippers/Charterers of their stevedores

or serveants) or”一句。因为金康’94 合同范本按照第五条(详见下文)的要求已仅适用于FIO 条款,极大地减轻了出租人的责任,使其只对由本人(不包括其雇佣人员、代理及独立合同人)

过失造成的不适航负责。

第四条运费支付

该条是金康’94 合同范本相对金康’76 合同范本最显然的变化之一。首先指出除非承租人事

先声明,运费按装货数量计算,且预付的运费是不归还的,无论后来合同的履行是否受阻,

或是否出现货损货差。

第五条装卸

删去了原格式中有关班轮条款(Gross Terms)的规定,并就FIO 条款分三款作了详细规定。1. 费用/风险该款与原合同范本相比格式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承租人要负责绑扎货物和如经

请求,须提供全部垫舱物料的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适应今天海运货物种类繁多,出租人不可

能掌握每种货物的运输要求增加的。 2.货物装卸设备是说除非当地明文禁止外,出租人应

保持装卸设备状态良好,允许在装卸过程中被自由使用。如经请求,出租人应免费从船员中

选派吊机操作员,操纵装卸设备,但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码头工人损坏是说承租

人对码头工人造成的船舶损坏负责,船长应在合理与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向承租人或其代理或

其码头工人指出,否则,承租人将不负责任。船长要尽力获得码头工人的书面责任认可,承

租人必须在完成本航次前修复该损坏。如果影响适航或船级,则必须在船舶从发现或引起损

坏的港口开出前修复并由承租人负担费用,时间损失按滞期费支付。这里有一个问题尚不明确,即码头工人承认造成损失的书面证明是否是承租人负责赔偿的必须条件。但船长一定要

尽力获取(包括采取某些灵活的措施),因为这毕竟可以极大地方便索赔。

第六条装卸时间

1.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的接受方。新的金康合同范本对NOR 的接受方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装(卸)货港,如果出租人未被通知指定的托运人(收货人),则有权将NOR 递交给承租人或其代理。由于NOR 的有效递交与接受是起算装卸时间的重要标志,这一修

改对于出租人及时起算装卸时间很有意义。2.NOR 的有效递交。金康’94 合同范本补充了很长的一段篇幅用于专门阐述在无装/卸设备可用的情况下NOR 的递交问题。即如果船舶抵港后无泊位可用,则船舶仍有权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递交NOR,无论是否通过检疫,无论是否

清关。如果船长保证船舶在各方面作好装/卸准备,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按船舶在泊一样计

算,从等泊地点移入泊位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如果检验后发现船舶未做好装卸装备,则

从发现开始至船舶再次做好准备之间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

第七条滞期费

1.根据1993 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VOY LAYRULES’93 对滞期费的最新解释,金康’94 合同也相应做出了调整,删去了“连续十天滞期”的规定,且规定承租人在收到出租

人发票后向出租人以一天一天的形式支付,方便了滞期费的计算和收取。2.该条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一款关于在装货港船舶滞期,承租人未按述要求支付滞期费用且在收到出租人书面

请求后的连续96 小时内仍未支付,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的规定。该款吸收了

朱比特条款的精神并有所发展。因为在英国法(该范本规定的适用法律,详见第十九条)中,如果没有明示条文,船舶在装货港发生滞期时必须等待,不能解除合同,除非合同的履行受阻。因此该款对出租人是很有用处的。

第八条留置权

1.删去了滞留损失的概念适应VOYLAYRULES’93 的要求;

2.出租人可以留置转租运费;

3.删去了承租人对卸货港发生的责任只有在出租人留置货物后仍无法得到赔付时才负责的

规定,即责任终止条款。

上述修改尤其是将出租人极易忽视的责任终止条款删除极大地方便了出租人索赔,但对转租

运费的留置要多加注意,因为虽然转租运费是所有可留置的项目中最好的一种(是一笔现实的资金),可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行使该项权利时会有一定困难。

第九条解约

金康’94 合同范本增加了一款,规定“如果出租人经谨慎处理仍不能使船舶在解约日前做好装货准备,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预计的做好装卸准备的时间并询问其是否将行使解约权利或

同意一个新的解约日。承租人如未在收到通知后的连续48 小时内作出决定,则该租约的解约日将被认为是出租人通知中所称的预计的做好准备的那一天后的第七天,且该款只能使用

一次。”这样出租人就可以避免在明知无法在解约日前赶到装货港却仍要尽速遣航,而结果

却很可能是在即将完成该航次时得到承租人的一纸解约通知。现在金康’94 合同范本增加了

这个质询条款后,出租人基本摆脱了上述困境。

第十条提单

首先,金康’94 合同范本下的提单被定义的“Congenbill Bill of La-ding form,Edition 1994”。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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