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构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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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构建建议
国家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的有关新闻采集、传播、出版、交流的法令规章。
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
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权利滥用。
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历史上,新闻立法通常和出版立法联系在一起。
英国于1529年起实行印刷出版特许制,出版业非经国王许可,不得开业。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封建特许制瓦解,又通过向报业征印花税及制定津贴制度、煽动诽谤罪、国会禁令等控制报业。
英国早在1644年即提出“出版自由”,到1868年才从法律上规定报道国会消息及批评国会不属诽谤罪。
1789年, 法国在《人权宣言》中也规定,“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
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
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瑞典、芬兰、澳大利亚、埃及、印度、泰国、马来西亚、坦桑尼亚、塞内加尔、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 都有专门的新闻法。
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如刑法中的诽谤罪条款等。
美、英、日等国家均属于这种情况。
美国宪法第1号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
因此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出版法,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种案例来管束新闻出版事业。
各国新闻立法表现出两种趋势:①缓和趋势,把事前检查制、批准制、保证金制改为实行追惩制 (见新闻检查);②新闻约束伦理化,逐渐重视新闻界本身的道德自律的作用。
无产阶级坚持自由和法治的统一, 也主张新闻立法。
马克思充分估价出版立法的意义,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
版自由,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由列宁签署的出版法令指出:“在新的秩序确立之后,政府对报刊的各种干预将被取消。
到那时,报刊将按照这方面所规定的最广泛、最进步的法律,在对法院负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自由。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 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国陆续制定了新闻法,对新闻事业实行法治。
目前阻碍我国新闻立法进程的两大矛盾
1、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解答》是这样保护隐私权的:“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以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说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纳入正规,目前仅是把隐私权归入名誉权中加以保护。
2.记者的采访权与监督自由的矛盾
众所周知,中国的媒体是由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直接控制的,是官方媒体。
在西方,记者常被人们贯以“无冕之王”的头衔,是社会监督和社会正义的守望者,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
记者如此的重任,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媒体是否能实现它的监督职能存在着很大的折扣。
另外,《新闻法》一旦出台,是不是也就意味着党和政府必须放弃对媒体的直接控制呢?对已经拥有一项莫大的控制权的政党和政府来讲,谁会将这种权利轻易地拱手相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