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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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规

解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概念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

系。因此,供用电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用电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天然垄断性,这就使供电企业对电力的供应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的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收取电费。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供电企业利用其对电力供应的垄断地位,向用电人收取过高的电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用电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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