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现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现状

from 踩蘑菇的老虎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产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的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现状令人堪忧。本文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重要性;执法现状 ;建议

一 引言

通过上“知识产权”这门公共课,我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对知识产权有更深入的学习,我查阅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书籍和网上的资料,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相对比较系统的认识,并同时,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我深深意识到,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扭转在国际知识产权战争中被动的局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二 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21世纪人们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所谓知识经济亦称智能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科学技术发展,新的发现和发明层出不穷,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对人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这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知识经济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经济的最本质特征是知识经济是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资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经济,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信息等智力成果为基础构成的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

智力成果从其实质意义上讲,是人类利用已自己掌握的知识,技能等,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或者说是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得到的直接

产品。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本身是无形的,但是可以通过有形物品表现出来。这种无形的劳动成果与有形物品相结合便体现出了无形劳动成果的价值。所以说这种无形劳动成果是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因此,确认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就是承认人类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一种财产。也可以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就是一种承认智力成果是财产并应该予以保护法律制度。

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知识经济建立必需的法律条件。

2.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智力劳动成果必需与有形资产等物质条件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智力劳动成果,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资产即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科学技术等智力劳动成果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知识产权在将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和生产力的过程中起到不可代替的作用。没有知识产权做保护,智力劳动成果转化成资产和生产力就没有安全保障,当资产得不到保障时便不会有人贡献出智力劳动成果,生产力便不会快速发展。

知识经济的发展必然走向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就意味着知识、信息的流通。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将转化为人才、信息的竞争,更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进而形成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包括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和知识产权产品贸易。近年来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

三 产权保护的执法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并且越来越迫切。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已基本形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保护体系,这个体系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国际规则、门类比较齐全;同时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议。第二,建立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依法查处侵权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了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是定期与外商投资企业沟通情况,了解他们对保护知识产权、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第四,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由吴仪副总理担任组长,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很短的时期内能做到这一步,确实不容易,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特别是在立法方面所做的努力,已得到了世界的公认。

尽管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国内形势看,情况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

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国内只有少数法院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另一方面,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与国情脱节。比如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超过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大非经营性用户的成本,而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使得自己背上了“执法不严”的包袱。

2.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换取其公开技术,以促进社会利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但是,我国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面对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我们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和国内企业的利益。

3.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导致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