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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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工企业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计量工作,改善企业素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化工企业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一下同)计量工作是指科学的方法与装备、对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物质要素的数量与质量进行控制与管理,企业的计量工作不仅包括标准量值的传递,也包括化工生产过程的检测与控制。

第二章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可设置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厂长(副厂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厂计量工作,并接受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

务指导。

第四条企业计量机构统一管理企业全部计量活动(包括长度、温度、力学、电学、化学等10种量值的检测与传递及生产过程检测、监控等计量工作)。企业应根据化工生产特点和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具有计量专业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切实抓好计量工

作。

第五条企业中按专业对口原刚,对工业自动化计量仪表等宜按同类型仪表统一管理,可分别由专业车间成立专职班组管理负责检验、安装、维护、检噬、检定等工作。各级计量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并设专职检查人员负责对在线或检修后的自动计量器具等进行质量检查。计量检

定人员需经考核,持有计量检定证。

第六条能源计量是企业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企业计量管理机构和上级能源部门指导下,搞好企业进出厂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的计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必须坚持生产与生活分开,厂内与厂外分开,全民和集体分开,

外销与自用分开的原则。

第七条凡从事计量检定、测试、研制、安装、维修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均属

生产技术工种编制,享受本企业相当人员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待遇。第八条人家企业技术改造与开发的费用要同时安排和充实汁量手段的建设,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应该保证计量配置的需要,新增计量器具购置费用按财务规定计

人成本。

第九条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所颁发的计量法令、政策和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编制各项计量器具管理目录。配备规划、管理制度、过程检测与控制实施规划及有关计量技术文件、档案(如计量岗位责任制、计量仪表检定设备的配备管理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正确使用与维护保管、降级报废制度、量值

传递与计量管理规程等),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和标定装置(如流量、温度、压力、电、长度等),保证本厂计量器具按规定的周期检定并监督标准设备周检计划的实施。一般企业建立一级量值传递系统,大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二级传递系统。(四)企业组织计量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推广新技术应用,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检定、测试技术水平。

(五)仲裁本企业生产中因计量测试等问题引起的争执。

(六)参与技措、基建、技术改造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新增计量仪表的验收工作

并承担计量器具分配意见的制定等业务。

(七)对遵守计量管理制度的单位与个人及因违反计量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单位与个人,应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惩,对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应提出处理意见,

以至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条企业应按本规定的计量仪器设置范围、精度等级、计量仪表的选用要求(见附件一、二)配齐计器具与仪表,其计量率(系指实际计量的量与需要计量总量之比的百分数)或检斤率(系指实际检斤的量与需要检斤量之比的百分数)

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一级计量装表率应不低于98%.计量率不低干95%,对能源一级计量和主要用能机台计量要抓好,对其余二、三级能源计量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率要达到95%以上。

(二)各种油品、电量的计量率应达到100%。

(三)水、蒸汽、燃料气、压缩空气等计量率不低于95%,一般液体物料产品

计量率不低于95%。

(四)进出厂固态原料或产品捡斤率应达到100%,厂内固态原燃料检斤率不低

于95%。

(五)其他计量器具有关内容可参照化工行业计量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各种计量器具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其中包括:(一)设备卡片;(二)产品合格证;(三)检定证书或原始数据及检定结果。

第十二条企业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各种计量器具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做到精心维

护,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企业应有专职人员统一进行汁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将计算结

果报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及仪表的设置应由厂计量管理部门按计量器具配备网络规划或技措要求,听取有关企业部门意见,按本规定确定,报主管厂长审批执行。第十五条对计量器具不得随意移动、更换、新增报费或拆除均需经厂计量管理

部门同意可实施。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统计工作每年应核对一次,健全统计资料。该工作应由计量

部门协同有关专业车间共同完成。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检定、安装与维修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器具与仪表装备检定规程和《化工行业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参照本厂实际情况,由计量管理部门会同对口专业人员制定本单位各种在用计量器具(包括各种流量计、变送器及多种量具等等)的检定周期+按周期对各种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周期检定

率不低于98%(能源部分不低于100%)。

第十八条标准器具、检定设备的检定周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周期检定率

应达100%。

第十九条计量器具的安装除按有关规定实施外,化工计量仪表的安装应严格遵守《炼化建805-74仪表安装、调校、施工及验收规程》,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安装要求,附有验收记录,严格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计量器具的维护除按有关规定实施外,化工计量仪表的维护检修按部颁(HGJ1079-79)化工仪表维护检修规程和企业检修规程进行,应符合仪表

出厂的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差压流量节流装置设计计算应按“流量测量节流装置”(GB一2641一81)执行,并按工艺装置检修周期,对作为计量用的节流装置作定期检

查。

第五章计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各企业可酌情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主要项目

及精度等级如下:

(一)温度计量二等标准铂佬-铂热电偶

温度计量二等标准电阻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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