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合集下载

泰人社发〔2017〕108号

泰人社发〔2017〕108号

泰人社发〔2017〕108号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认真做好我市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2017年8月底仍在职在岗人员,可申报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

二、考核工种计算机信息处理员、汽车驾驶员、收银员、保管员、厨师、电工、环卫工、安全保卫员、消毒员、广播电视机务员、线务员、编播员、图书管理员、园林绿化工、船闸操作工、闸门运行工、药剂员、护理员、卫生防疫员、司炉工、保育员等21个工种。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情况;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情况;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四、考核申报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岗位等级考核。

(一)关于确定技术等级1、2016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勤人员,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普通学校毕业生,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见习试用期满,可直接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2、为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工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3、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工勤人员申报相应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9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3.22【实施日期】2016.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6〕9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级技师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申报对象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并在《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考评范围》(附件1)所列工种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本工种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申报条件1.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等级的专业证书。

3.按规定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4.任现职期间,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或文章)1篇。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的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和工艺上的技术难题,业绩突出,工作有创新。

6.具有传授技艺并具备培训高级工和技师的能力。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的要求,特制定相关工种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具体申报条件,详细内容请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三)破格条件取得技师证书以来,工作业绩突出,技术上有创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学历上破格申报:1.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的。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组织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四至六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二至三名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9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3.22【实施日期】2016.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6〕9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职在岗人员,可申报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

二、考核申报条件(一)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按规定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

(三)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证书的工勤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升级培训考核:1.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16年,下同)并在2011年底前取得中级工,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历,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2011年底前取得初级工,初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历,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四)为了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工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五)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部队退役士兵分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工勤人员,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岗位技术等级证书。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6]3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6]3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6〕3号)省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的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

改革以来,各单位都十分重视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绝大部分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都能够按规定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手续,但有个别单位至今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未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

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缴费行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现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规定如下:一、根据规定,应当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尚未参保,或参保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都应补缴养老保险费。

应缴费未缴费的时间不作为参保职工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计算。

二、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实行分段计算办法。

1、如需补缴自1986年10月到1993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1993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0%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不补缴。

2、如需补缴1993年10月~2001年6月期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2001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1%的补缴比例计算。

2016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2016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主站 | 登录 | 注册 | 帮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3月31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二、经办和管理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请输入要查询关键词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案例分析 | 政策检索文档位置:首页->首页->政策法规索 引 号: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发文日期:2016-03-31文 号: 苏人社发〔2016〕93号主 题 词: 关键字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苏人社发[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处:2008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把推进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来抓,基本实现了“建立制度并入轨运行”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岗位管理制度的全面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其他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实施并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使岗位管理制度成为人员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切实建立起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

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二、充分发挥岗位在人员聘用中的基础性作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责任务,对核准的岗位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为人员聘用、年度及聘期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人力资源市场高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人力资源市场高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39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1.14【实施日期】2016.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16〕39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更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及时稳定就业,根据人社部统一部署,定于近期在全省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6年11月21日-12月4日二、活动地区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覆盖全省所有的县(市、区)三、服务对象(一)2017届高校毕业生;(二)往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三)“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活动内容(一)举办全省现场招聘活动。

采取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方式举办面向高校毕业生现场大型招聘会,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重点在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养老服务等领域广泛采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型、智力型和技术型就业岗位,搭建面对面供需对接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其中,省级设立活动主会场,由省厅联合省教育厅、南京市人社局于11月20日(本科生专场)-21日(研究生专场)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举办“江苏省暨南京市201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公益供需洽谈会”;各地设立活动分会场,由各市、县(市、区)人社局于活动期间在当地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或人才市场至少举办一场具有地方特色的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招聘主题可定位于分行业、分专业求职招聘,也可突出“互联网+”跨界融合型人才专场和“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

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__】38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__】1号)、《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人机对话考试考务工作规则》(豫人社工考【20__】3号)和《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__】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范围(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和聘用工作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20__】107号)规定的工种设置目录开展考核;一级(高级技师)考评在办公设备维修工等62个工种(详见附件1)中进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20__年度将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单位岗位空缺情况、本通知及其它聘用政策有关规定后,自主决定是否申报考核。

二、申报资格条件(一)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的申报资格条件,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__】1号)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评选推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评选推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评选推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技术能手暨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2]24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6.06【实施日期】2012.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评选推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技术能手暨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4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大批具有优秀品质和高超技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才,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创新、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评选推荐有突出贡献技术能手暨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通过评选推荐活动,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中发现并树立岗位成才的先进典型,宣传优秀技术技能工人和能工巧匠的先进事迹,宣传各地工考工作的经验做法,推进工考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有突出贡献技术能手评选范围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中,已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含委托我省工考的中央部属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

工考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培训单位;工考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上述部门、单位中从事工考工作的人员。

全省推荐名额为:有突出贡献的技术能手10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30个,先进个人30名。

三、评选条件(一)有突出贡献技术能手评选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努力工作,受到单位领导和职工的普遍好评。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一、考核范围与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工勤人员,包括人事派遣和劳务派遣制员工;同时鼓励社会其他人员报名参考。

二、考核等级及工种考核等级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考核工种如下:(一)通用工种:62个,见附件1。

(二)行业工种(通用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根据行业特点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设置。

三、报考条件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见附件2。

四、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所有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ky.n),填写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电子彩色登记照(jg格式,照片大小不超过20Kb,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

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后,下载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持有关材料(报名表、工考证书等)原件到当地工考办或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其中报考技师和高级技师考生需携带学历证书原件。

(一)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网上填报考区应选择“湖北省省直”,到省人事考试院(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一号省社保综合大楼附二楼)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

(二)市州以下报考人员,网上填报考区应选择所报考的市州县,到当地工考办或人事考试机构现场审核和缴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三)考生经现场资格审核及现场缴费后,由所报考地区工考办或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网上审核通过确认。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6]6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6〕63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 / 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18•【字号】苏人社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7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我省高校毕业生达54.8万人,就业总量虽同比略有下降但仍处高位,同时,由于受经济下行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复杂,任务仍然艰巨。

为切实做好今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政策措施,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支持,落实好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保障作用。

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深入挖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创造的就业机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今年省厅将制定出台《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的指导意见》,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要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继续统筹实施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健全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服务保障机制,解决好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做好人事档案、人才集体户口免费管理服务工作。

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完善落实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主动组织中小微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推动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创造有利于流动就业、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2016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2016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2016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苏人社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2016年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9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14〕9号)规定,在去年省厅公布的紧缺型职业(工种)参考目录及各省辖市提出拟增加目录建议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信息服务等100个职业(工种)为2016年度技师培训项目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取不超过30个职业(工种)作为本地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职业(工种),所选目录应在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并报省厅备案。

对下年度各地急需的紧缺型职业(工种),各省辖市应在调研的基础上于当年2月底前向省厅提出建议,省厅通过认证后予以确认并于3月底前公布目录,此目录即为当年的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

此外,对当年参加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项目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经省认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经费补助。

附件:2016年江苏省紧缺型职业(工种)(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31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苏人社发[2012]447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苏人社发[2012]44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我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才队伍为目标,围绕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积极开展工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各地、各部门涌现出一批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弘扬先进,进一步调动全省从事工考工作同志的积极性,努力使全省工考工作再上新台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办公室等30个单位“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周宝银等30名同志“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保持和发扬勤奋工作、勇于创新的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全省各级从事工考工作的同志要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人才观,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全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2.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个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1月21日附件1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名单(30个)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办公室南京市政公用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培训处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考办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工考办)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海安县人事考试培训中心东海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办公室连云港市交通培训中心淮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办公室盐城交通技师学院扬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江苏汽车技师学院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沭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江苏省水利厅人事处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人事处江苏省农业机械局人事处江苏省农科院人事处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江苏煤炭地质局劳动保障处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中科院国家天文台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附件2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0名)周宝银省农机局农机化服务站黄亚明省水利厅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梁新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杜文静(女)报业传媒集团人力资源部费祎东南大学吴旻(女)江苏大学马强南通大学宋洋(女)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李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办公室张本祥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在宁南京市公交培训中心龚丹卓(女)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项德芳(女)徐州市云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峰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继英(女)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林丽琴(女)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峥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建峰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施勇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张敏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盛杰(女)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朝峰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谢庆虎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彭湘(女)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薛德培高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乔士俊江苏汽车技师学院朱晓峰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吴敏(女)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储爱民(女)姜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洁(女)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创新大赛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创新大赛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创新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苏人社发[2014]210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创新大赛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1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热情,增强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于今年举办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创新大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赛内容大赛项目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人所取得的技术技能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可以是个人的发明、创造,可以是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也可以是参与研发的重大科研项目。

创新成果应具备新颖、独特、实用、节约成本或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不论是理论上的构想还是已付诸实施,均可参赛。

二、参赛对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人,且具有相应岗位技术等级证书,不论何种技术等级,均可参赛。

三、参赛项目要求(一)参赛项目必须所有权明晰,属于参赛者原创,不得使用他人所创项目参赛。

(二)参赛项目必须符合现有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安全可靠,并便于推广应用。

(三)参赛项目的文字材料必须浅显易懂,且包括以下内容:原技术或技能、创新后的技术或技能、创新点、创新前后的分析比较、创新后的效益(节约成本或提高工作效率)、实用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前景等,必要时画图示意或附实物照片。

具体见附件2。

四、大赛方式(一)参赛项目需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创新大赛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项目的文字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并报当地工考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苏人社(R)通〔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29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人事厅代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实际,现就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统称中等及以下学校,下同)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上述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一)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及以下学校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

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9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
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6〕9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及范围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职在岗人员,可按条件申报相应岗位工种的技师资格考评。

2016年技师考评工种涵盖:服务、建设、机电、交通、水利、民政、农机、农
林、教育、卫生、海洋渔业、测绘、综合等13个行业(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2012底前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工证书。

(三)按规定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以上专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本工种毕业证书,或取得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1.在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市级以上证书;
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市级技能竞赛获得第1名;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工作年限2年(每个放宽条件在整个岗位技术等级晋升期间只能使用一次):
1.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

3.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4.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且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

三、技师考评办法及程序
(一)符合技师考评申报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资格评审表》(见附件2)一式2份,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明细见附件3)。

(二)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初审,并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择优推荐至单位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县级工考部门。

省直及部属驻苏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材料报送省工考办。

(三)符合技师申报条件者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

各市工考办负责当地选拔考试的组织实施,省直单位的选拔考试由省工考办组织实施。

(四)各地根据选拔考试结果择优确定参加技师培训人选。

对个别业务技术精湛、工作实绩突出、3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根据行业及部门的特殊情况,采取选拔成绩与个人业绩相结合、综合考核与择优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其参加技师培训考核的资格。

对技术含量高的特殊行业,或确因人数较少不能形成竞争选拔的特殊工种,由各市工考部门审核后,直接推荐参加技师培训。

各省辖市推荐参加技师培训人选不得突破上一年度计划数。

(五)省工考办负责申报技师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培训和考核工作。

技术业务水平分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技术业务理论重点考核申报人员应用基本技能和掌握专门技能及传授技艺等方面的知识水平;实际操作重点考核申报人员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操作难题的经验和能力。

(六)培训考核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行业考评委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包括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业绩、业务技术水平,以及取得科研成果、技术创新、表彰奖励情况等。

(七)评审通过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

(八)技师考评工作时间安排:2016年技师选拔考试时间为6月4日。

各市参加技师选拔考试的试卷申领表于4月22日前报省工考办,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于6月19日前报省工考办。

8-10月为技师培训考核阶段,11-12月为评审、发证阶段。

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才观,全面开发人力资源,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各类人才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工作抓好抓实。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9号机械大厦25楼
联系人:徐俊芳潘迎晖
附件:1.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范围
2.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资格评审表
3.技师考评资格申报须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22日
附件1
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