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法人-自然人选择适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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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保证合同

【】年【】月

本《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根据法人/自然人选择适用】

法定地址/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

主办行及账号:

法定代表人:

企业代码:

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债权人与【】(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和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债权合同】(见附件1)项下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

(2)保证人所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

费等相关费用)。

【可根据具体项目对主债权的金额作明确。通常对于金钱之债,主

债权为债权本金及利息(含罚息、滞纳金等)】

第二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展期的,至展期后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第三条

本项保证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人不能单方面不经债权人同意而解除本项保证且放弃任何抗辩权。

第四条

债务人未按照【】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或因债务人违约情况促使债权人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人应在在债务人应付款日后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履约通知书(见附件2)无条件承担代偿义务。保证人未按照本条规定将应付款项划付至债权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的,视为未承担保证责任。本条及后续条款中所称的履约通知书是终局性的,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保证人对此放弃抗辩权。

第六条

在主债权项下同时存在保证、质押、抵押等多重担保措施,或者同时存在主债务人或其他人的担保措施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对主债务人财产或其他人财产的执行顺序,有权自行决定对各种担保措施的执行顺序;债权人放弃或暂缓行使某一担保人的某一担保措施,均不得视为放弃该担保人的其他担保措施或者其他担保人的任何担保措施,并且不具有放弃或减少本保证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任何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侵害债权人或第三人权益;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具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保证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八条

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保证人对公司项下全部资产拥有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适用】

保证人具备法律规定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签署本担保函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已经配偶签署同意函(见附件3)确认。【自然人适用】

第九条

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已获得出具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人适用】

第十条

本合同的出具与履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保证人的公司章程、或保证人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法人适用】

第十一条

保证期间,如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应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由变更后的新机构承担。如债权人认为该新机构不具备保证能力,则保证人必须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或以其他形式进行担保。【法人适用】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至【公证机关】对本保证合同进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公证费用由保证人承担;当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保证人对此自愿接受并放弃抗辩权。【自然人强制适用,法人选择适用】

第十三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四条

若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义务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形时,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人迟延支付本合同下任何应付款项的,除须立即支付该款项外,还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计算,且若任一逾期月度内逾期天数不满一个逾期月度的,仍按照一个逾期月份计算违约金。每个逾期月度按照[该逾期月度首日应付未付金额×25%÷12]计算;违约金不足弥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的,还应赔偿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合同。【】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任何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以及提前解除或终止均都不能免除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鉴于保证人系注册设立在中国大陆地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以外的公司,保证人承诺,若因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司法程序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保证人无法向债权人承担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应以其实际控制的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设立的公司和/或以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拥有的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保证其自身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届时将与债权人签订相关的协议予以明确上述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事宜。(外保内贷业务适用)

(2)保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保证人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就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事宜履行相应的内部授权与决策程序以及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外保内贷业务适用)

(3)强制执行公证

(4)

(5)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自然人为签字,法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债权人执【】份、保证人和债务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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